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09 毫秒
1.
研究使用北京市"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对职工队伍和劳动关系的影响及应对举措"专题数据和调研访谈,描述了从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及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现状,并从工会角度提出面对新就业形态的思考和应对策略。新就业形态带来了大量就业岗位,同时也造成了平台从业者权利不平衡、劳动权益保障缺失、工作稳定性下降、传统劳动法律体系不适应、工会应对不足等问题。从工会角度出发,应对新就业形态的主要策略包括反映平台从业者的诉求、及时介入平台劳动争议、努力帮助提升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就业质量、推动劳动法律体系向新就业形态从业者拓展等。  相似文献   

2.
随着共享经济在全球范围内崛起,共享经济服务提供者人数不断增加,平台从业者劳动关系问题受到广泛关注。世界各国基于"控制论"或"从属论"的思路,建立了以"二元论"或"三分法"为基础的劳动关系认定体系。研究对比分析了不同国家劳动关系判定的法律标准及其在平台从业者劳动关系认定中的应用,并在典型国家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比较了"二元论"和"三分法"判定平台从业者劳动关系的效果。研究认为,劳动关系须以人格从属性为本质,不可因规模有限的新兴就业形态而轻言改变。  相似文献   

3.
基于网络平台的新就业形态在创造大量新工作岗位和机会的同时,也给劳动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综观近年来我国各级各类政府部门出台的与规范平台企业用工行为相关的政策可以看出,我国在健全制度、补齐平台经济劳动者权益保障短板方面已进入"快车道",完善平台企业用工和劳动保障制度已成为我国引导和规范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研究认为,未来我国劳动保障制度建设将呈现四大发展趋势:制度将更加精准和差异化,构建和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成为必然要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将纳入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多方协商共促的劳动者权益保障体系将加快建立和完善。  相似文献   

4.
共享经济中形成了"平台+履约人"的新就业模式,催生了一个全新的就业群体——"独立工人"。"独立工人"与平台之间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仅根据平台要求向客户提供劳务或服务。研究显示:我国共享经济从业人员以"独立工人"为主,吸纳的劳动力主要是受教育程度较低、技术等级较低、外地农业户籍的青壮年男性。在共享经济中有四至五成的从业人员属于专职"独立工人"。研究发现:选择从事兼职独立工作的群体有长期从业的倾向,而选择从事专职独立工作的群体则不希望继续从事独立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共享经济发展、保护"独立工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从重新审视"独立工人"的法律身份入手,探索建立适合"独立工人"的"可携式福利"体系,尝试总结具有权威性的共享经济劳动标准,以推动该领域的劳动立法。  相似文献   

5.
网络约车平台作为共享经济的代表性运作模式,吸收了大量的灵活就业人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并非劳动关系,网约车司机既非个别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亦非集体劳动法上的劳动者。结合网约车司机的实际生存状态以及国外的理论探索,未来我国可以在不突破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基础上,将网约车司机纳入集体劳动法的保障范畴。即网约车司机虽非个别劳动法之劳动者,但可以为集体劳动法之劳动者。  相似文献   

6.
平台经济在各国的发展状况不同,各国对其涉及的劳动关系认定等问题进行规制的法律制度也不同。日本平台经济下的劳动关系认定相关探讨建立在个别法与集体法对劳动者概念之界定、相关的判例和学理的基础上,主要思路是修订现行《家内劳动法》与导入德国"类雇员"概念。在充分考虑日本对于平台经济之定位与我国有所区别的前提下,其兼顾"如何划定适用对象"及"对其采用何种规制"的政策研究方式,以及构建"类雇员"概念的相关探讨,对我国相关政策研究及法律制定极具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7.
网络约车平台作为共享经济的代表性运作模式,吸收了大量的灵活就业人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网 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并非劳动关系,网约车司机既非个别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亦非集体劳动法上的劳动者。结合网约车 司机的实际生存状态以及国外的理论探索,未来我国可以在不突破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基础上,将网约车司机纳入集体 劳动法的保障范畴。即网约车司机虽非个别劳动法之劳动者,但可以为集体劳动法之劳动者。  相似文献   

8.
灵活就业作为一种新兴的就业形式吸引了各个年龄的劳动者,同时随着"80后"和"90后"新生代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代际差异以及带来的管理问题成为了重要的研究领域。利用微工网兼职平台灵活就业人员抽样调查数据资料,分析了代际差异对劳动者就业选择的影响。分析结果显示:代效应和年龄效应对于灵活就业劳动者的就业选择有着显著影响。"90后"的灵活就业劳动者更关注灵活就业中的时间自由与个人的发展;"80后"和"70后"的灵活就业则更加关注工作本身的回报,同时更愿意继续从事灵活就业工作。  相似文献   

9.
平台经济对网约工集体劳动权的行使提出了挑战.集体劳动权行使机制形成于大工业时代,工会会员资格与劳动关系结合紧密.平台经济颠覆了企业传统用工方式,网约工面临"劳动者"身份认定困境,既难以加入企业工会,又难以通过基层行业工会与跨区域经营的平台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研究认为,面对平台经济引发的挑战,有必要破除劳动关系"迷思",将...  相似文献   

10.
共享用工是疫情冲击下企业的跨界自救之举,但因我国人力资源供求的不平衡、企业用工成本的增加、劳动人口数量减少及劳动态度转变、共享用工第三方平台的崛起等原因,其在后疫情时代依然存在常态化的可持续发展空间。共享用工实现了输出方企业劳动力闲置与输入方企业用工荒的对接,提高了人力资源配置的灵活性及使用效率,但也存在着界定及表现形式不确定、法律关系模糊化的问题,同时劳动者、劳动力输出方、输入方甚至第三方亦面临潜在法律风险。因此,要促进共享用工的规范化发展,必须从政策和法律层面双管齐下,完善其制度建设,并建立包括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共享用工平台在内的一体化规制体系。  相似文献   

11.
依托于互联网平台的分享经济高速发展,在创造大量社会财富的同时,也产生了围绕互联网平 台的新型灵活用工形式。在这类用工形式中劳务提供方对用工方存在着经济从属性,但却没有严格的人身从属性。 传统的以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二元划界的劳动法框架并不能适应这一新型用工形式,广大劳务提供者的权益也 无法得到保障,这一问题在世界范围内也引发了一系列新型的用工纠纷。而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司法判决显得 僵硬。对此,应从域外法中间主体制度汲取经验,提出调整传统劳动法结构并设立经济依赖型的中间主体的建议, 在企业用工成本与劳务提供者权益保障之间取得平衡,以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  相似文献   

12.
共享经济发展迅猛,不仅吸纳了规模巨大的从业人员,而且其就业形态体现出与传统就业截然不同的特征。通过对中国知网上以共享经济用工为主题的30篇法学论文进行分析总结,可知当前的研究重点为网约工劳动关系的认定及其规制路径。对于众包型网约工与共享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目前有否定说、肯定说、难以定性说三种观点。三种观点相应的规制路径分别为在劳动法外利用公私法的多种制度工具调整、纳入劳动法调整、在劳动者和自雇者之间设置中间类型特别调整。学界相关讨论已经达成了若干初步共识,但是对于更进一步的问题仍然存在着激烈的争论。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平台经济、共享经济迅速崛起,各种新就业形态不断涌现,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与此同时,相关从业者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也日益凸显.研究发现,由于劳动关系限制、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维权途径等方面的原因,该群体不仅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比例相对偏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的比例更是明显低于在职职工,而且大都未参加...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共享用工在人力资源调配和促进就业等方面取得了实效,但同时也暴露出苗头性的滥用问题和深层次的症结根源.本研究通过梳理分析共享用工的发展类型、差异比较、共性特点及未来趋势,剖析共享用工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应对策.研究发现,实践中共享用工形式多样、法律关系含混复杂.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法律性质及劳动用工关系界定不...  相似文献   

15.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共享用工模式成为近几年较为热门的用工模式。共享用工在性质上不同 于劳务外包、员工借调、劳务派遣,属于独立的新的灵活用工形态。在共享用工中,供工单位与共享员工之间 存在实体可消失劳动关系,缺工单位与共享员工之间存在虚实可转换劳动关系。本研究认为,欲实现对共享用 工的规范和对共享员工权益的保护,在程序性方面应构建供工单位工会参与签订共享用工协议并监督其履行制 度、共享用工协议行政备案与行政监督制度,在实体性方面应构建完善有关共享用工条件和期限限定、劳动关 系变动等制度。  相似文献   

16.
平台用工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具有劳动法讨论意义的是组织型平台,包括基于劳动合同的模式和非基于劳动合同的模式,后者是法律关系定性争论的对象。此种非基于劳动合同的平台用工模式不同于常规劳动关系,在劳动过程中同时存在一定程度的平台控制与劳务提供者自主,不符合现有从属性标准,不成立劳动关系,在现行法中属于民事非典型合同中的混合合同。此种平台用工在当前"从属性劳动—独立性劳动"构成的"劳动二分法"框架下不能实现有效调整,给予劳务提供者的权益保障不足。问题的成因在于劳务提供者的学理定位是"类雇员",此种平台用工的本质是承揽合同社会化,属于"劳动二分法"下的制度空白地带。因此,应根据此种平台用工中劳务提供者的社会保护必要性,构建介于民法与劳动法之间的"类雇员"规范体系,推动法律对社会劳务给付的调整框架从"劳动二分法"向"劳动三分法"转型。  相似文献   

17.
平台零工劳动的兴起是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也是技术创新的产物。平台众包型数据标注劳动 是平台零工劳动的一种典型形式,人工智能的发展、企业生产组织方式的变革、缓解就业压力的需要等因素的 综合作用使其得以规模化兴起。它具有以互联网为主要劳动工具、工作任务的碎片化和简单化、劳动的高度灵 活性和自主性、社会关系的弱化和人的原子化等特点。这种“平台 + 个人”的新型用工形式对我国已有的劳动 雇佣模式、劳动关系认定框架、社会保障体系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和挑战,使众多数据标注零工们面临着工作和 收入不稳定、缺乏社会保障的困境。因此,需要结合其劳动特点,调整已有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完善社会保障 体系、引导平台企业承担主体责任,从而更好地保障平台零工的基本权益。  相似文献   

18.
新型平台用工方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构建劳动者劳动权益系统性保护的必要。从系统论视角审视,新型平台用工方式冲击了我国传统以劳动关系构建起的劳动者劳动权益保护系统,突出表现为劳动从属性弱化割裂系统整体性,多层嵌套性用工消解系统层次性,内外环境互动渠道受阻影响系统开放性。研究认为,借鉴系统论相关原理,我国平台劳动者劳动权益保护的基本逻辑应遵循三条路径展开:加强系统整体性,推动劳动从属性各要素的优化重组;扩容系统层次性,构筑劳动关系分层分类保护体系;提高系统内外环境开放性,构建政府、平台、工会、平台劳动者等多元协同治理场域。将平台劳动者纳入系统保护中,推动我国劳动者劳动权益保护系统迈向更高层次的动态平衡。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