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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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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伴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以不起诉处理的认罪认罚案件在数量上不断上升。但认罪认罚情节对不起诉的实际影响极为有限,法律规定的不起诉类型也没有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融入留出足够的规范空间。将认罪认罚不起诉塑造为一种相对独立的不起诉类型,不仅可以减少制度衔接的耗费,增强不起诉的审前分流效果,充实被追诉人的认罪认罚利益,也契合我国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模式。独立化的可行路径就是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调整适用条件,将附条件不起诉改造为专门的认罪认罚不起诉。同时,为了防范起诉裁量权的滥用,应当贯彻法官保留原则,细化从宽不起诉的裁量标准,完善内部质量控制机制,并强化外部制约。  相似文献   

2.
企业刑事合规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实质上的一致性,体现在认罪悔罪乃至认罚上。如果没有这一点,检察机关就不能允许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从美国暂缓起诉制度来看,也坚持了以认罪乃至认罚为前提这一要求。应当将企业刑事合规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进行制度设计,因为《刑事诉讼法》第15条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本身就适用于单位犯罪主体。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重新出台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解释,明确企业犯罪主体的认罪认罚从宽之适用程序,解决涉案企业重罪适用合规改革的难题。同时,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增设适用于单位犯罪主体和自然人犯罪主体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并就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条件、第三方监管与评估作出规定。按照这一思路,就无需修改《刑法》,也遵循了刑事诉讼基本制度的内在系统性。  相似文献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深入推进对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现下,认罪认罚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存有争议、整体运行环境不佳、配套保障程序缺位,这些因素的存在使相对不起诉整体适用率偏低,审前过滤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因此,有必要构建起诉必要性审查制度、简化相对不起诉的审批程序、完善相对不起诉的监督机制,并扩展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深化发展和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完善。  相似文献   

4.
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制度中无论是原则性的证据规则还是具体性的证据规则都存在很多问题,严重影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实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予以确认,但是对其涉及的特殊性的证据规则鲜有涉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证明标准应采取定罪证明标准与量刑标准相互区分的双阶标准,以充分体现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特殊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具体性证据规则,包括侦查阶段重点重构有关保障认罪自愿性的取证规则;起诉阶段的具体性证据规则突出认罪认罚的量刑合意证据规则;审判阶段的具体性证据规则要体现事实审查和自愿性认罪的双审查具体性证据核查规则以及认罪撤回的证据规则。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证据规则的立法路径上,必须考虑中国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将证据性规则与程序性规则,将实体性证据规则与程序性证据规则有机统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文本中。  相似文献   

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与侦查阶段的现有制度进行衔接。为了衔接的顺利展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厘清其制度内涵及运行逻辑。侦查阶段的自首、坦白及刑事和解等制度均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基本理念,但存在制度未成体系化、实体激励不明确及程序从简不全面的问题。有鉴于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在实体上明确量刑激励的确定性与阶段性,在程序上扩大简化的范围。在具体制度上,通过区分罪行轻重以实行不同的权利告知方式,并结合具体的起诉意见与证据移送制度,做好与侦查阶段相关制度的衔接工作。  相似文献   

6.
认罪认罚从宽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化。认罪是指行为人承认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犯罪结果与司法机关对其犯罪事实的认定与判断一致,认罚是指行为人在认罪的前提下,同意司法机关不起诉或在一定幅度内对其量刑或对其判处具体的刑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罪刑法定等刑法的基本原则及无罪推定原则不在同一范畴,但符合刑罚个别化原则。认罪认罚建立在功利从宽主义哲学基础上,强调效率的外在品相。自首是实体法对犯罪分子的鼓励,认罪认罚从宽是程序法对犯罪分子的鼓励。对于认罪认罚的部分刑事案件,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为例,说明在程序上适用速裁程序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从而提出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7.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于总则中原则性确立,学界一直坚持的认罪认罚从宽入法主张得以实现。但是,这一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仍然存在诸多理论问题。认罪认罚从宽的核心在于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从宽的实现。程序从宽命题包括诉讼程序从宽、强制措施适用从宽和证据制度从宽三个方面。但该理论命题存在诸多法理与逻辑上的问题,可能将从宽置换为程序从快、从简,有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否定。认罪认罚从宽应当从刑事实体法理论体系中寻找自身位置,接受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在量刑时坚持认罪认罚后从宽,而非从宽后认罪认罚的基本逻辑,精细化研究认罪认罚从宽与自首、坦白、立功间是否存在重复评价等问题,避免因不当限缩从宽的幅度与范围而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功能的萎缩。  相似文献   

8.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常被看作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主要任务,相关的学术研究场域也多局限于起诉和审判两个阶段,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被承认,但仍被忽视。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具备法律依据且具有法理正当性,有利于及时发现犯罪、全面收集证据、提高侦查效率、减少违法犯罪,在我国的程序法、实体法和刑事政策上均具备良好的基础。当前无论是侦查职能质疑说证明标准降低说还是认罪认罚同步说,与其说是一种论断,不如说是一种风险性的考量,并不能因此得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的适用不妥当的结论。  相似文献   

9.
认罪认罚从宽是基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对其进行从宽处罚,法院主要是依据被告人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来对认罪认罚进行界定。在试点过程中,该制度面临很多现实困境,如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标准不明、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难以界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处理程序不完善等。为更好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到科学运行,在实践中需要进行认罪认罚案件量刑规范化建设,从而合理适用从宽处罚。同时通过程序设计保证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最后通过各参与机关的协调配合,简化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理程序。  相似文献   

10.
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确立为一项重要诉讼原则,并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了系统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吸纳先行试点经验基础上成功立法的典范,准确理解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必须进一步厘清试点过程中反映出来的实体认定与程序适用方面的问题。严格依法认定认罪、认罚与从宽,改进值班律师制度、规定程序转化机制以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正确把握量刑建议的性质、完善量刑协商程序,优化审查起诉模式,确保证明标准不降低等,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准确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1.
作为近年来刑事诉讼改革进程中影响最大的一项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引发了刑事诉讼实践的连锁反应。值得肯定的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取得了一些成效,包括认罪认罚从宽的社会共识初步形成,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大幅提升,以及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价值初步显现。令人担忧的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进正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难题,包括认罪认罚从宽在刑事诉讼各阶段适用比例的严重失调,社会公众对于认罪认罚自愿性的质疑,量刑建议权与量刑权之间的现实冲突。  相似文献   

1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价值取向争议的解决,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体系、制度规范与有效实施非常关键。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取向从历史、规范、理论与实证等多重视角全面展开分析,发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取向是权利保障和诉讼效率兼而有之非厚此薄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核心价值取向的争议暴露了刑事诉讼基础理论之于刑事诉讼实践的落后,应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的发展为契机,积极推动基础理论的发展,推动学科建设,进而从更高级意义上指导立法与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3.
主持人按语     
正自2016年开始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以来,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给予了高度的关注,相关研究日渐深入。自该制度于2018年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之后,伴随着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意见》的出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运行中的规范性得到进一步加强,但这一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欠缺、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虚化、检察权与审判权相互冲突、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衔接不畅等诸多亟待解决的难题。  相似文献   

1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在于量刑建议,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入发展,就必须重视发挥量刑建议的作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由于包含控辩双方合意以及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因而不同于普通程序中的量刑建议,这就决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需要做到精准化。精准的量刑建议具有激励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并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当下,必须通过制定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指南,保障控辩协商的充分性,完善量刑建议的事前沟通与事后调整机制,实现量刑建议的精准化,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深入发展。  相似文献   

15.
当前认罪认罚从宽领域中,为避免被害人参与影响办案机关与被追诉人达成合意,被害人的主体性存在被"边缘化"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虽然认罪认罚从宽与刑事和解均以合意为运行基础,但由于合意过程中参与主体利益博弈存在冲突,导致二者之间存在制度竞争。为解决认罪认罚从宽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的弊端,协调认罪认罚从宽与刑事和解的制度冲突,应当将被追诉人认罪作为程序整合的联结点。通过拓展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强化被害人谅解对刑事责任从宽的影响力,将被害人纳入值班律师服务对象范围等具体措施,确认被害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体性地位,可有效化解认罪认罚从宽与和刑事和解制度共同面临的正当性质疑,解决刑事和解被虚置,以及认罪认罚从宽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当前认罪认罚从宽领域中,为避免被害人参与影响办案机关与被追诉人达成合意,被害人的主体性存在被"边缘化"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虽然认罪认罚从宽与刑事和解均以合意为运行基础,但由于合意过程中参与主体利益博弈存在冲突,导致二者之间存在制度竞争。为解决认罪认罚从宽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的弊端,协调认罪认罚从宽与刑事和解的制度冲突,应当将被追诉人认罪作为程序整合的联结点。通过拓展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强化被害人谅解对刑事责任从宽的影响力,将被害人纳入值班律师服务对象范围等具体措施,确认被害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体性地位,可有效化解认罪认罚从宽与和刑事和解制度共同面临的正当性质疑,解决刑事和解被虚置,以及认罪认罚从宽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认罪认罚制度逐渐为人们所熟悉和了解,其蓄势待发态势明显,能够有效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有效提升司法效率,从而保证司法制度的更好发展与推进。文章从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定位的二元分立出发,就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作用进行分析,探索律师介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路径,以期为律师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结合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8.
2019年10月《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新发展。《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些内容,包括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大意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四项基本原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等。《指导意见》强化了权利保护的规定,提出了“有效法律帮助”的要求,在强化被追诉人权利的同时也加强了对被害方权益的保障。此外,《指导意见》还细化了职能部门的职权,填补了相关制度的若干空白。《指导意见》的出台推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但不是发展的终结,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新发展的基础上,仍存在一些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最新成果,其核心价值在于适应中国刑事司法现状,提高司法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兼顾。证明标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公正与效率的重要保障。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一元多级"的证明标准,取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追求、《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明标准的立法模式以及案件自身特点所确定的司法要素。确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有助于丰富刑事诉讼证明理论,实践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功能,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20.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审视需要在"合作"与"对抗"的理论范式中进行选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了协商性司法的基本理念。从协商性司法的理论范式入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遵循独特的价值目标、新的程序正义观以及实用主义哲学。在此理论基础上加以推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从三个角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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