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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公司并非不与丁桐魁签订劳动合同,而是过了三个月试用期再签,这样对双方都方便:公司可以考察他是否合格,他也可以对公司有所了解,任何一方不满意都可以在试用期分手,互不耽误。达维忻食品公司人事部陈主任在庭审时说的这番话没有被采信。近日仲裁委裁决:达维忻食品公司未与丁桐魁签订劳动合同,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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