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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通过和颁布,是我国林业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的一项新成绩。《森林法》总结了《森林法(试行)》实施以来的经验,比“试行法”更加完善、周密,更符合实际。《森林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把这个基本方针作为法律条文在《森林法》总则中加以规定,具有重大意义。为了保障这  相似文献   

2.
关于《森林法》修订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阐述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对《森林法》的指导意义,分析《森林法》存在的滞后性缺陷,提出了修订《森林法》的一些原则,对《森林法》修改的具体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积极推进我国森林可持续经营,指导各地开展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工作,依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是1984年制定的,1998年进行了一次修改。《森林法》施行以来,对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和生态建设起到了重要和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林业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化,《森林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需要,主要表现在没有体现当前森林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重要地位,没有完全适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客观需要,以及缺乏一些当前林业改革发展迫切需要的法律制度和措施等方面。因此《意见稿》对森林法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但本文认为已修改部分和未修改部分从执法实践的角度看,仍存在一些问题,必须进一步修改。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生态建设法律体系中的核心法律之一,应将其视为林业管理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修改对于林业执法体制改革、解决林业执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是一个巨大的契机。林业执法改革应坚持依法治林、以森林保护优先;完善林业法律体系;改变主体多元化的执法体制;加强行政执法文明建设。  相似文献   

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实施,对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作为森林法的执法机关——林业主管部门,亦为此作出了卓有成效的贡献.但由于森林法立法上的疏忽,给林业主管部门的执法带来了困难,造成了一部分行政处罚无法执行,使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实在的处罚,致使宝贵的森林资源受到侵害,有损行政机关的声誉和法律的尊严.这一问题有必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8.
《森林法》修改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蔡守秋 《现代法学》2004,26(5):47-57
作者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改的基本思路,主张修改后的《森林法》应该成为森林资源法律子体系中的核心法律,林业行业的基本法律,即全面反映当代新型林业和森林资源在我国经济、社会和环境建设中重要地位和全面作用。认为在修改《森林法》时,必须坚持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体现当代环境资源法的基本理念,在有关问题上与国际法接轨,认真总结和吸收国内有关环境资源和林业的法制建设经验。《森林法》修改应该建立在对森林的性质、特点和作用的科学认识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现实存在的森林资源环境问题,突出森林保护和森林生态建设,加强对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的采用,加强对公众参与等社会调整机制的采用。  相似文献   

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 (农林 )厅 (局 ),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 (林业 )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为了贯彻落实 《森林法》和 《森林法实施条例》,保护生态环境,加快生态建设,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确保森林覆盖率计算的科学性、权威性,在广泛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 《“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附件:规定》(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根据本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尽快落实“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 和“干热 ( 干旱 ) …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1998年颁布实施以来,在森林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时代背景的变化,根植于计划经济大背景下的《森林法》逐渐出现与我国现代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但严重地阻碍了我国林业的发展,还使得森林资源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此次对《森林法》进行修改,不但需要理论上的创新,更需要制度上的重构以适应林业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实际需要。  相似文献   

11.
林资发犤2004犦114号吉林省林业厅,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驻内蒙古、长春、黑龙江、大兴安岭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全国林业工作会议精神,我局决定,在内蒙古、吉林和黑龙江各选2个,大兴安岭选1个共7个具有代表性的森工企业局进行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重大意义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投资建设了87个森工企业局,进行了大规模的森林…  相似文献   

12.
随着生态保护理念的深入人心,人们逐渐认识到森林资源除具备显著的经济价值以外,还具有不可替代的生态和社会价值。由于我国现行《森林法》是在以实现资源经济效益为价值取向的背景下制订的,必然以充分发挥森林的经济价值为己任,《森林法》已经不能为林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本文指出《森林法》必须完成功能和制度内容的双重转变。  相似文献   

13.
我国现行《森林法》对民事责任的规定存在缺陷,导致受损林权主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同时也加重林业机关的法定职责。本次《森林法》修改,应当明确规定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民事责任的优先受偿地位;引入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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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资发〔2006〕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实行森林资源清查制度。清查成果为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林业宏观决策乃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随着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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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派驻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国家林业局直属各调查规划设计院: 为保护林地资源,加强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明确审核审批内容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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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农林)厅(局),财政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2.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申报材料要求及说明国家林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1: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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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森林法     
<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经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已于1984年9月20日公布,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林业建设的一件大事。这个法律的颁布施行,为保护森林,振兴林业,促进我国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证。本文着重论述以下四个问题:(一)正确地认识森林的作用和效益;(二)依法治林是世界各国的宝贵经验:(三)我国森林法的立法背景;(四)我国森林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相似文献   

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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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资发〔2006〕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进一步加强征占用林地管理,严格保护林地资源,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发〔2003〕9号、国发〔2005〕41号文件以及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精神,我局决定,“十一五”在全国开展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行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的重要意义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保障。当前,林地流失现象十分严重。特别是随着国家对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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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 (农林 )厅 (局 ),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 ( 林业 )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促进人工商品林的培育和合理利用,规范人工商品林的采伐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精神,现就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遵循依法治林、分类管理和可持续经营的原则。 二、人工商品林包括人工培育的用材林、薪炭林和经济林。 人 工 用 材 林是 指 人 工 培 育 的 以 生 产 木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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