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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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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田 《中国律师》2012,(8):50-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下称《律师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该条所指律师即执业律师。所谓职业律师,笔者的定义是:为当事人提供某一方面专业法律服务并以此专业方面的法律事务为毕生事业的执业律师。  相似文献   

2.
律师的重新定位与职业伦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2007年10月28日修订后的新《律师法》,在第2条第1款里,对律师的定位进行了一项重要的调整。给出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的正式表述。  相似文献   

3.
柳平 《中国律师》2009,(7):51-53
我国《律师法》已明确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律师执业中,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相似文献   

4.
陈珺 《律师世界》2002,(12):10-13
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明确地把律师定性为“国家法律工作者”。1993年司法部出台的《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方案》中,第一次把中国律师界定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工作者”。这一定性在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得到进一步确认,该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不少学者专家认为,律师法明确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这个定位是正确的。二十余年的律师实践也充分证明,律师随着社会发展和社会分工的需要,广泛地为社会各阶层、各领域…  相似文献   

5.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的素质越高,为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质量越高,愈能促进法治的发展。《律师法》对律师提出了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两方面要求。一、业务素质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水平建立在过硬的业务素质上。律师业务素质主要体现在对法律的认知、理解和运用。在我国,  相似文献   

6.
建立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律师制度的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下文简称“律师法”)将律师定义为“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将律师执业机构定位于律  相似文献   

7.
律师起源于古罗马。其自一出现至今,一直定位于一种服务性的角色。在我国,于2008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载明: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青年律师作为这支服务性执业队伍的生力军,是律师队伍发展的希望之所在。  相似文献   

8.
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被告人肖贵才从事的职业是律师,《律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授权后,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不属于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不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所以律师不能成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律师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对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律保护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重要进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弹师法》…  相似文献   

9.
廉立 《天津律师》2004,(1):44-45
律师执业是依照律师执业规范、职业道德,以事实(证据)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经常发生民间的“潜规则”与以上原则相碰撞的情况,以至有的律师为了迎合当事人的需要,其中包含为了律师个人的利益,抛弃了律师的执业规则,而使用民间的“潜规  相似文献   

10.
从律师举报犯罪角度谈律师保密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律师.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因为其执业活动的需要.会在与当事人的沟通中得知更多的秘密。对于当事人的隐私与商业秘密,我国《律师法》第38条已经将其纳入律师保密义务的范畴.法律规定对其进行保护。而针对其知悉未被司法机关得知的当事人的犯罪事实,律师是否应该举报.则引发了关于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平正义相冲突时该如何处理的讨论。  相似文献   

11.
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颁布《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又规定了律师承担法律援助的义务,“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法》第四十二条);“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条例》第六条)。“责任”与“义务”意思相近,通常可以替换使用。那么应当如何看待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与“律师义务”之间的关系?笔者试以抛砖之作,求教于大家,并期待引起社会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关注。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引条对律师调查权的法律规定,与《律师暂行条例》第7条相比,扩大了律师调查权的行使范围,但将“有关单位、个人有责任给予支持”的规定,修改为律师“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也就是说,在法律上,有关单位或个人有拒绝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对此修改,笔者认为有其合理的一面,因为按照《律师法》第2条的规定,律师已不再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而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承办法律事务,进行调查,是以当事人的代表的身份,以实现当事人的利益为目的而进行的,他不是…  相似文献   

13.
谷川 《中国司法》2010,(3):73-76
律师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就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过错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而承担责任的诸要件之和。律师执业侵权行为与民法上的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具有相同性,即也是由四要件构成①。我国《律师法》第54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4.
第一条为保障律师在海南经济特区依法执业,维护法律服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观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经济特区从事律师执业以及与律师执业活动相关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四条律师执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增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第五条在本经济特区申请律师资格,必须在本经济特区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  相似文献   

15.
王磊 《天津律师》2004,(2):44-45
律师应当积极作为的义务是指律师在依法执业的活动中,必须以积极的态度去履行职责。《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相似文献   

16.
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是执法与执业的关系,是公权与私权相抗衡的关系。“在侦查阶段,律师的法律帮助作为一种服务,本身是一种商业行为,它是需要犯罪嫌疑人支付对价来购买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  相似文献   

17.
律师从业资格准入制,是指律师从事某种法律服务领域的资格要求,它是具体执业行为的前提条件。我国《律师法》第25条确立的律师业务主要有以下七项:(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相似文献   

18.
杨明仑 《中国律师》2007,(12):14-16
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律师法》,该法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律师行业的一件喜事,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事业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修订后的《律师法》根据10年来律师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适应新时期新阶段党和国家的新要求,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对原《律师法》作了较大修改和完善,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了我国律师制度改革发展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它的颁布实施,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际步骤.是保障我国律师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重要举措,为律师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更加自觉地积极投身于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提供了法律保障,为进一步推进律师工作建设,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完善律师管理体制,提高律师工作水平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修订后的《律师法》适应新时期我国律师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对原《律师法》作了较大调整、补充和修改。新增、修订条款40余条.从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律师业务和律师执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个人有权开办律师事务所……一系列新增内容,让人们有理由相信,今后律师的执业权利将会得到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新规定将会推动律师业蓬勃发展。本刊组织有关专业人士对新《律师法》进行了解读,现辑录如下。  相似文献   

19.
关于我国律师执业豁免权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我国律师执业豁免权的内涵(一)有关国家、地区、国际公约、文件关于律师执业豁免权内涵的规定:对于律师执业豁免权,各国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考察有关国家关于律师执业豁免权的具体规定,从中找出其共同的带有规律性的内容,有助于对我国律师执业豁免权的科学规制。卢森堡刑法典第452条第1款规定:“在法庭上的发言或向法庭提交的诉讼文件当事人有关,就不能对它提起任何刑事诉讼。①”但有关法律又规定:“任何人如果恶意地否定宪法或法律的强制效力,或者直接唆使他人违反宪法和法律,均应受到处罚。”法国1881年《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  相似文献   

20.
论律师的职业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律师的职业属性问题,各国《律师法》有不同的表述。我国对律师性质的立法界定,经历了从“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到“依法取得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的认识过程。在《律师法》中准确界定律师的职业属性,是科学安排律师制度、合理设计律师行业发展的前提。值此《律师法》修改之际,本刊特邀请几位专家学者就律师的职业属性问题进行了一次笔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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