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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道德与法律关系视角出发,德沃金对法律正当性的论证遵循着从本体层面深入实践层面进行铺陈的脉络。其论证模式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也存在着理论缺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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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主刑辅”是中国传统“德法兼治”的主导倾向 ,“封建礼治”是中国“德主刑辅”的历史根源 ;“法主德辅”是西方传统“德法兼治”的主导倾向 ,“民主意识”是西方“法主德辅”的历史根源。中西方传统“法律”的历史差异在于法律的来源不同、法的约束力不同、权力的制衡不同、奉行的宗旨不同 ;中西方传统“道德”的历史差异在于道德的权属不同、道德的观念不同、主体的个性不同、道德的存量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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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平等思想是德沃金平等思想产生的理论渊源,德沃金的平等思想是对康德平等思想的继承与超越。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康德尊重人的原则是德沃金重要性平等原则产生的源泉,但德沃金平等思想较康德平等思想更容易为人们所理解与接受;其二,德沃金的权利平等观深受康德权利平等观的影响,但德沃金较康德更强调少数人的权利;其三,康德与德沃金共同关心的主题是如何把公民当作平等者来对待,但德沃金较康德更注重实质平等与分配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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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市场经济实践中频繁涌现的法律不及、道德无力的“无政府”秩序混乱现象,给传统的法律与道德社会调控角色及其机制提出了严峻挑战。为此,在健全法制方面,应构建法制形式合理与价值基础相统一的现代法制;在强化德制方面,应奉行道德制度化建设;同时,要在法律与道德之间构架起第三种力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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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清华大学法治与人权研究中心”名义撰写的该书《编者说明》介绍说:“2002年5月,美国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教授应邀来京参加清华大学法学院德沃金法哲学思想国际研讨会,并于会后访问中国政法大学、复旦大学、浙江大学和香港大学。德沃金教授在研讨会上发表了两篇学术演讲,返国后不久复于《纽约时报》刊行其中一篇,畅谈访华观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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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以道德为基础,在立法上以其为价值原则,在运行中以其为外在支持.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必须充分尊重既存的道德事实,发挥"德"法"兼治的作用.为了给立法提供一套行之有效的道德原则,我们必须对当下的道德进行整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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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仅是个法律问题,同时也有道德因素,要坚持“法;台”与“德治”相结合,因为“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关于权利义务相统一的精神是一致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基础,而法律规范又反过来强化和维护道德规范,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德为法之魂,法为德之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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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的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方略,这就从法制方面和道德方面向公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文章回顾了道德与法律的历史渊源,指出了我国在21世纪初已经迈出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实际步伐、阐述了公安法制与公安道德相结合的具体要求,强调了在“依法治警”的同时,必须“以德建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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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沃金的政治平等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罗纳德·德沃金 (Ronald .Dworkin1931- )是当代美国声名卓著的法哲学家 ,权利论的代表人物。上世纪 80年代以来 ,德沃金在权利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资源平等论的正义理论。德沃金的平等理论对自由主义的分配正义、政治平等等一系列基本问题作了富有新意的探索 ,别具一格。在西方学术界 ,有学者已经指出 :德沃金的著作和罗尔斯的著作同样重要。一德沃金从分析民主理念开始谈政治平等问题。一般而言 ,“民主即人民的统治或权力”。通常表述为 ,民主即人民当家作主。西方民主理论一般称之为“人民主权”原则。但在西方民主史上 ,对“人民主权”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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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良德之治"。当前,社会存在泛道德与去道德的两极倾向、道德高标的尴尬与次道德的丧失、公德与私德的混淆、公民道德与政府道德的不平衡等道德困境。实现"良德之治",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好道德与法律、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及公民道德和政府道德之间的关系,以道德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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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变迁中,当公共领域里,利益矛盾直接而尖锐,主要须靠法律调节的情况下,道德-法律关系发生着重大变化.这个变化的表层是,道德论地位日益缩小,论作用逐渐减弱,从社会调控的前线退居二线;法律论地位日益扩大、上升,论作用日益强化,进入社会调控的第一线.这个变化的深层则是,道德是法律的精神或灵活,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全过程都是如此;而法律则是体现道德之精神、灵魂的载体.可以比方说,道德是统帅,法律是送统帅去其想去之处的车子;或可用中国哲学的范畴来表达:道德是体,法律是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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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和平等的优先问题是历代法学家争论的焦点。在自由和平等的关系上,德沃金试图调和二者,将自由和平等两种美德合为一体。德沃金所主张的资源平等是有条件的,其前提是一个开放的自由体系。但是如果一定要分出价值高低,那么德沃金主张平等优先于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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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学术界,有学者试图依据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论,提出"德—法整合"命题,为在现实社会中实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提供理论上的根据和支持。在黑格尔法哲学理论中,是法律统摄并涵盖道德和伦理,而不存在一个道德与法律之间"互动整合"的"德—法整合"关系。因此,从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论中寻找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国方略的思想资源,只能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理论的误解和曲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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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海南》2007,(1):19-19
建立“八荣八耻”道德观的社会保障制度 要在全社会广泛形成行八荣拒八耻的道德风尚,光靠道德的认知性教育是不够的,必须要辅之制度的强化。一方面,遵规守德不是人的天性,需要一定的外在“力量”(法律、规章制度)的强化形成良好的道德行为;另一方面,道德是以提倡、劝戒、建议为特征的价值导向,它赋予了行为主体的自主选择权,即道德主体具有意志自由,人们可依自己的意愿选择遵德或背德,因此,道德依靠的是个体的道德追求、觉悟和自觉性,而光靠个人自身内在的思想觉悟则难于抵制各种利欲诱惑,还需要建立道德的社会保障制度,使道德提倡的价值观念和行为类型在社会中得以保护和推行。一是通过道德法律化,将“八荣八耻”的一些基本道德要求上升为具有某种法律属性或法律效力的法律原则和规范。如诚实信用的道德,不仅要成为经济法、民商法等法规的法律原则和不可动摇的“帝王条款”,而且要建立信用的法律体系。毋庸置疑,建立信用的法律体系,使企业、个人的信用成为社会流通的“通行证”,是促进社会成员诚实守信荣誉感形成的社会基础。二是通过法治的社会治理结构,为“八荣”行为提供生长环境。道德的生长,在很大程度上倚赖于社会对背德恶行的处罚。法律通过禁止性的规范,对危害祖国、背离人民、损人利己等行为进行严惩,会使人们循规而为,这在客观上会遏制“八耻“行为的发生。政府应加强法律的『必行性、外在强制性和不可践踏性,促使人们具有法律信念、信仰和规则意识,为维护“八荣八耻”的道德观奠定社会基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