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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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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主要有附随义务说和法定义务说两种学说。附随义务说将安全保障义务定位于合同义务存在诸多不足。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应以侵权法上的法定义务为原则,以约定义务为例外。  相似文献   

2.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是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器,应根据经营场所的损害事实、经营者的过错及因果关系,来确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承担,从而平衡社会利益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相似文献   

3.
在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中,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往往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消费者与经营者往往各执一词,而不同法院的判决标准也不统一。如何将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具体化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的判决文书对各级法院的审判有指导及参考作用,因此可以在把握立法基准的前提下,通过对刊载于公报上的案例的研究,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确立合理的边界。  相似文献   

4.
经营者对服务场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类型及其内容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可以概括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为顾客(乘客、客户等)提供一定服务项目的地点和场合,因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对于该类型侵权行为的立法思路:用一个专条“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专门规定此类型的侵权行为,并且,在此专条下用5款内容,描述和概括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侵权行为特征。  相似文献   

5.
尽管《侵权责任法》和《解释》都有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但是规定得都比较笼统且有规定不一致之处.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围绕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形态展开论述,主要阐述了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重点分析了争议较大的补充责任,肯定了补充责任的创新性,同时指出补充责任存在的问题,并对补充责任的完善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6.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无论从"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目的来看,还是从实践来看,物业服务企业理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合同的约定以及同行业通行的做法等三个方面。物业服务企业要从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来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相似文献   

7.
网上银行安全保障义务以普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为前提,只是因为网上银行的特殊性具有了一定的差异性。对于网络信息技术的路径依赖使得网上银行的风险处于动态的过程之中,其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必须在当前技术水平下,结合网上银行的特殊性,按照低概率事件的可能性,以一个正常认知能力的人可接受程度为限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加以判断。配套设施达标和防范措施到位是合理划定网上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标准。  相似文献   

8.
社会的发展不断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带了更多的危险,对于一些比较特殊而法律又没有进行特别规定的危险,主要由安全保障义务来调整,但是由于安全保障义务在我国的确立相对较晚,其理论发展不十分完备,在许多关键问题上还存在较大争议,因此,有必要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横向的观察,从而总结出适合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  相似文献   

9.
论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司法解释作出了规定,但学界却有不同的观点。本文通过对附随义务说、法定义务说、注意义务说的评析,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民法所设定的防止一般的抽象危险的义务,从根本上说,其源于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相似文献   

10.
民法典编纂中,违反安全保护义务的侵权责任是一个重要问题。安全保障义务是为了解决风险致害类侵权责任构造的制度设计,其适用范围不应限定于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还应当包括其他实施具有致害风险行为的人。安全保障义务并非绝对的杜绝风险实现的义务,而仅是合理防范避免风险实现的义务,因而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合理且可能。其具体内容与限度要综合考虑致害风险的大小、可能损害的严重程度、防范风险实现的成本等因素予以认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具有特殊性,不但需要通过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予以认定,还需要通过法规目的理论予以进一步限定。立法关于第三人介入型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的规定,其实是一种有顺位限定的部分连带责任。在外部关系中,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仅就自己的份额承担责任。在内部关系中,第三人对于超过其份额承担的责任可以向安全保障义务人追偿。  相似文献   

11.
附随义务是一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德国判例法上发展起来的制度。明确附随义务的界定有利于保护双方的利益,均衡双方负担,保证双方当事人实现合同的目的。附随义务作为一种法定义务是在合同履行中由当事人之间承担的一种辅助义务,旨在弥补当事人约定的漏洞。  相似文献   

12.
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及合同关系终止后的一定时期,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所应负担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来源于诚实信用原则。确立附随义务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关系、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及完善合同法立法与理论。附随义务内容随合同关系发展而有不同的体现。基于附随义务发生阶段的不同,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亦不同。  相似文献   

13.
注意义务的履行并不是纯主观的"预见危害结果"的心理活动,而是客观上采取这种心理态度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注意能力与注意义务的关系密切,无注意能力即无注意义务。但在司法审判中,注意义务是否存在才是审判人员首先要考虑的问题。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是判断其刑事责任大小的重要依据。  相似文献   

14.
附随义务是一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德国判例法上发展起来的制度。附随义务的界定有利于保护双方的利益 ,均衡双方负担 ,保证双方当事人实现合同的目的。附随义务作为一种法定义务是在合同履行中由当事人之间承担的一种辅助义务 ,旨在弥补当事人约定的漏洞。  相似文献   

15.
论英美董事注意义务及我国公司法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说明了董事的法律地位、董事注意义务的确立依据及其与忠实义务的区别 ,在分析了英美董事注意义务的现代发展后 ,对完善我国公司法中董事注意义务法律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6.
在信托中,忠实义务和善管义务属于受托人的重要义务,并被各国信托立法和理论研究视为重要的制度安排。它们作为基础性、原则性的抽象义务,各自具有不同的特质。忠实义务与善管义务在实体内容上存在彼此相似的地方,在适用程序时应将二者结合起来,综合考量,一并运用。但就忠实义务与善管义务之间的关系而言,善管义务应是建立在忠实义务的基础之上。  相似文献   

17.
关于如何看待债法总则对各具体债适用的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关于债法总则设立的问题,需要考虑的是其对包括合同在内的各种债的关系的可适用性,然而债法总则只是为各种债提供一套备用的规范体系,我们不宜苛求债法总则的所有规范对各种债都完全适用,即便是合同之债,债法总则的许多规范也不是完全适用的,以债法总则对合同以外的债不完全适用为由而否定其实际效用和存在价值,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态度也是不可取的。  相似文献   

18.
"连带债务"是抽象法律思维的产物。在罗马法只存在"连带债务"的各具体情形。后世学者将之类型化为共同连带和单纯连带。前者主要基于法律行为产生,是单数之债,后者主要基于法律规定产生,是复数之债,两者适用迥然不同的法律效力规则。德国普通法时代,类型化模式的合理性遭到质疑。《德国民法典》将共同连带和单纯连带合并,统一冠之以"连带债务"概念,并配置统一法律效力规则,德国法的概念化模式由此确立。概念化模式因过度抽象而丧失了作为法律规则的意义,且脱离了"事物本质",已逐渐被德国学者抛弃。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应依循罗马法上的类型化模式,针对连带债务的不同类型配置不同的法律效力规则。  相似文献   

19.
债的相对性或合同的相对性一直以来为两大法系所确认,在债法特别是合同法领域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近代各国立法及判例对它已有突破,产生了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侵害债权及债的保全等制度。我国也应顺应世界潮流,在民法典中坚持债的相对性原则,完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和细化债的保全制度。  相似文献   

20.
当事人真实义务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事人真实义务是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但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承担绝对的真实陈述义务,有破坏辩论主义原则、颠倒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危险。而且仅贯彻当事人真实义务并不必然提高案件处理的实体公正性。只有确立一种有限度的当事人真实义务,合理配置违反真实义务的制裁措施,才能发挥真实义务的积极效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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