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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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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效企业合规计划的确立既应当考察合规要素的形式要件,也应当对企业能否识别、预防、处置刑事风险,建立合规的企业文化进行实质意义上的考量。在检察机关主导的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传统企业合规被注入刑事激励。在刑事合规的语境下,合规计划的有效性成为企业合规不起诉的依据,企业所制定的合规计划能否有效地预防刑事风险成为关键。  相似文献   

2.
杨帆 《法学杂志》2022,43(1):112-122
在刑事合规的制度设计中,程序法承载了治理犯罪、保护权利、提升经济效率等多项重要职能。当前,全球范围内企业合规的刑事程序运行呈现出如下发展态势:立案管辖范围扩张,侦(调)查措施更加灵活多样,检察官主导实现多样化的诉讼激励,刑事合规的司法审查逐步加强,律师充分参与刑事合规得到保障。我国刑事合规的理论研究逐步兴起,实践中企业合规试点单位进行了相应的刑事程序改革与探索。随着刑事合规的全面深入发展,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应从立案、侦查、起诉、审判、辩护等多个环节进行系统、科学改造,以满足企业合规对刑事程序的实质需求。  相似文献   

3.
数字经济时代的网络平台治理呈现出侵犯个人信息犯罪责任转嫁的平台泛刑化和类推入罪的平台重刑化等趋势,但并未消解平台犯罪的高发态势,反而抑制了平台经济的良性发展。网络平台处理个人信息的刑法规制逻辑应由报应制裁转向合规激励、由被动整改转向主动预防、由全面合规转向专项合规,引入个人信息合规专项激励机制,实现平台犯罪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改造。个人信息合规出罪的根据是督促平台履行双重合规义务,包括事前风险评估、事中安全防护、事后应急处置的前置合规义务束和对员工监督管理、防止个人信息泄露的刑事合规义务束。在此基础上,平台尽到前置合规义务则不具有前置违法性;对应刑事合规义务空白则不存在刑事违法性;未违反刑事化的监督管理义务不存在监督管理过错;未违反防止信息泄露的刑事合规义务则不符合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4.
合规监管人制度的良好实施,是企业合规改革顺利推进的基本保证。按照刑事合规整改的成功经验,有效合规整改可以包括合规计划的设计有效性、运行有效性和结果有效性等三个要素。为实现有效合规整改的基本目标,合规监管人可以具有三种角色:一是合规计划设计的监督者;二是合规计划运行的指导者;三是合规整改验收的评估者。在对涉案企业的刑事合规考察过程中,要确保合规监管人发挥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既要科学地设定其合规整改督导方式,也应为其履行合规监管职能确立一系列的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5.
《刑法修正案(十二)》强化对非国有民办、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为单位缓刑制度的构建奠定了基础。单位作为与自然人同样的刑事责任主体,在单位犯罪中其当然适用缓刑制度。单位构建缓刑制度能够在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扩大合规所能激励的范围以及延长单位可实施企业合规的考察期,实现推动企业刑事合规发展。现行缓刑制度的构建是以自然人作为刑事责任主体所构建,其与刑事合规基础上构建的单位缓刑在适用原则以及考察标准上并不兼容。基于合规激励的特殊性以及现有考察标准,对单位实现特殊预防存在冲突,须另设单位缓刑制度。针对现有理论困境,单位缓刑制度的构建应当以严格区分单位与自然人在单位犯罪中的刑事责任为前提,坚持缓刑与刑事合规结合的特殊预防目的,并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现有的缓刑制度中,应当构建独立于自然人缓刑的适用前提条件以及考察标准,以实现单位适用缓刑。  相似文献   

6.
当前理论与实务界关于构建我国刑事合规制度的探索,在诸多问题上还存在一定的不足或误区。其集中表现为: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内容较为局限,未能充分挖掘既有刑事诉讼制度资源发挥本土优势;理论上普遍忽视刑事合规制度发展的阶段性规律,甚至出现通过设立兜底罪名强制推行企业合规的简单激进主张;企业合规制度的刑事一体化构建蓝图不清、路线不明。对此,有必要进行系统性反思和深入探讨。总体上,今后可以采取从程序法到实体法、从刑罚论到犯罪论、由点及面重点构罪的谨慎推进思路,分别从企业合规的刑事诉讼激励、刑罚激励以及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合规、金融合规、反腐败合规等重要领域立法构罪的刑法强制三个侧面,逐步有序建构起符合我国国情并且契合现行刑事法治实践的刑事合规制度。  相似文献   

7.
郭华 《法学论坛》2023,(2):16-24
刑事合规基于行政法上的合规义务与刑事责任形成了内在勾连,通过行政合规、刑事合规的激励机制,倒逼企业主动建立和积极实施合规管理体系。然因我国企业合规理论观点和建议方案及范式选择深受国外合规的影响,将其移植在与国外不同的我国司法体制上,特别是将单位刑事合规镶嵌在我国以自然人犯罪行为为适用对象的刑事实体法和以被追诉自然人案件所设计的程序法中均体现出不适性。我国刑事合规立法需要厘清这些观点与建议背后的问题,力避刑事合规出现刑事化的倾向,应以本土化的“合规管理义务”作为其行政法上的法定义务和法定术语,选择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刑事合规问题的决定》的综合性立法的传统范式,架构企业合规、行政合规、刑事合规的综合性法律制度体系。主要内容包括在行政法上将企业合规管理义务作为刑法确立行政犯的前置基础,实体刑法规定合规罪责阻却事由及量刑从宽的抗辩理由,诉讼程序法设置合规程序出罪或者从宽处罚的刑事激励机制,摆脱嵌入式单位诉讼程序立法与整体程序分轨离散带来实践运行的不协调问题。  相似文献   

8.
李本灿 《清华法学》2024,(1):134-153
通过归纳总结域外相关立法、学理不难发现,刑事合规无非是旨在推动企业自我管理的刑事法制度工具。从这一概念出发再来审视我国的刑法分则体系可以发现,刑事合规已经通过不同方式呈现在单位犯罪以及业务关联性渎职犯罪之中。以现行制度为观察对象,可以归纳得出,当前的刑事合规分则体系呈现如下特征:以前置法合规义务的存在为前提;以法定危害结果出现为原则,危险创设为例外;以具体领域内的个别化立法为原则,缺乏一般性罪名;新罪名的设立以国家监管资源有限且利益关涉重大为前提。沿着这一思路,可以大致预见刑事合规分则立法的未来方向:第一,不宜设定一般意义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强制性合规条款;第二,在个别领域内,可以通过“完善迷途知返条款”“在关涉法益重大,问题频发的领域,确立相关企业的刑事合规义务”“强化间接规范的合规激励效力”等方式,一方面充分发挥现有制度的合规激励功能,另一方面完善相关的刑事合规分则体系。  相似文献   

9.
目前企业合规出罪难题被拆解为事前合规与事后合规、合规从宽与合规出罪、实体出罪与程序出罪等相互对立的维度,无法形成具有说服力的合规出罪解释性理论。刑事一体化视野下的企业合规出罪理论主张重构单位刑事责任原则,将合规出罪引入单位刑事责任认定和刑事诉讼全流程,对事前合规与事后合规的出罪功能具有融贯的解释力。作为一种新型的组织体责任论,企业合规责任论使有效合规计划成为单位刑事归责阻断事由,发挥阻断单位成员违法行为向单位归责的出罪效果,而未满足出罪条件的合规计划也能影响单位刑事责任大小。企业合规出罪还需要发挥合规补救和合规评估等程序性要素在单位刑事责任认定中的作用,并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优化合规出罪的合理性。刑事一体化的企业合规出罪机制之构建既要在刑法中确立体系性的企业合规责任制度,也应在刑事诉讼法中建立全流程合规评估与程序分流机制。  相似文献   

10.
恢复性司法理念、公共利益保护与积极特殊预防理论赋予了企业合规正当性。但是,当前实体法与程序法对企业合规的理论倡导和制度建言多有悖反与张力,刑事一体化视野下建构刑事合规理论,有助于推进合规试点及立法。企业合规制度的构建不应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责任一体而惩罚分离”的基本立场,企业刑事合规、直接责任人入刑但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设计,可以破解当前实体法与程序法、理论与司法之困境。在组织体责任论的基础上,企业具有两类出罪路径:一是以企业合规作为抗辩事由实体出罪;二是基于检察院不起诉裁量权,在企业刑事合规后程序出罪。但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的行使不应恣意,应当从出罪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能性方面进行案件事实审查、社会利益审查与再犯预防审查。  相似文献   

11.
我国检察机关目前对于民营企业犯罪探索建立的刑事合规制度具有积极的社会引导意义,但在发端背景、合规互动结构、案件适用范围、法源及合规强度等方面存在不足,可能影响刑事合规的适用效果。通过改造我国刑法中关于单位犯罪归责原理的路径来达到刑事合规扩大适用是不经济的。我国民营企业的刑事合规建设需要避免合规概念的泛化,通过区分犯罪类型、细分企业规模及控制合规成本等方面的细致设计来激发企业建立合规体系的内驱力。外部监管方面应通过更新监管理念来获得行政监管机构对企业合规建设的协同,可以试点先行延长合规考察期限。  相似文献   

12.
刑法是刑事合规最有效的依据。当前的刑事合规改革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刑法理论滞后的制约。为了实现政策性合规向法治化合规的转变,必须为其提供三重证成。首先是效果证成。必须着眼于刑事合规的多重效果,从多个角度扩大刑事合规的司法适用范围,改变检察机关“孤军作战”的局面。其次,制度证成,要充分挖掘刑事合规的刑法根据。企业合规从广义上看包括国内和国外的诸多规范,域外法律规范可以对我国刑事合规改革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但刑事合规的依据只能是国内刑法规范。国内刑法规范包括刑法总则、分则等直接规范以及前置性规范。再次,法理证成。刑事合规明显是在积极的特殊预防观念中融入了修复性的司法理念,因此具有重塑刑法制度的功能;从合规目的的实现路径来看,它依赖于刑法采取规范违反说作为评价实质违法性的主要根据。在处理涉案企业责任分配的时候,转嫁罚理论不适合我国单位犯罪的处罚原理,不应让员工为企业犯罪背锅。同时,涉案企业、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责任人员承担的责任不同,这决定了刑事合规可适用于主管责任人员并适用于重罪。  相似文献   

13.
马俊 《法人》2023,(2):48-50
<正>如果将企业刑事合规比作一列高速运行的列车,那么律师就是列车的专业检测员、维修员、保养员,保障列车长期安全运行。对于企业刑事合规来说,律师参与不可或缺。相较于一般的企业法务,刑事律师更加具有专业性和独立性,能够最大限度保障企业利益,同时,作为第三方独立监管人,刑事律师能够提供最为准确的评估,确保刑事合规制度得到真正落实,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14.
李兰英 《政法论丛》2023,(2):100-112
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准入与验收”是保障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正当性与实效性的两个关键端口。检察机关具有审查是否具备“准入和验收”标准的权力,涉案企业均具有申请启动企业刑事合规考察的权利。检察机关在合规考察准入环节,可从客观标准、主观标准与企业标准三个方面进行综合因素的审查,合规考察的验收标准可以从形式和实质两个层面进行。合规有效性判断标准是建设预防企业再犯罪的行为准则,最终形成合规守法、积极向上的合规文化。企业合规计划具有稳定性、可持续性特征,也有针对性和动态性的特点。必要时,在验收环节可采纳“行政合规+刑事合规”相结合的考察标准,实现预防企业犯罪的溯源治理。  相似文献   

15.
企业刑事合规激励可以分为直接激励和间接激励两种模式。我国刑法的内涵式立法特征使得难以在刑法中引入强制合规义务或者确立合规宽缓机制,《刑法修正案(十二)》依然延用传统治罪模式,注重对腐败行为的惩处而非对腐败源头的预防,只能发挥合规间接激励的效果。与其寄希望于立法的直接激励转型,不如务实地从刑法解释和司法改革中寻找企业刑事合规激励直接化改造的路径和空间:事前合规通过阻断单位刑事归责,发挥合规直接激励功能;专项合规通过刑法解释成为信义义务来源,融入背信犯罪构成要件,直接影响犯罪成立与否;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企业和企业家涉嫌的经营类犯罪均可获得事后合规从宽甚至出罪的直接激励。企业在建立专项合规体系时只有厘清专业性合规要素、重视预防性合规体系建设、统合合规管理与财务管理、逐步培育廉洁合规文化,才能有效预防专门领域犯罪的发生,避免受到腐败行为的侵害和刑事责任的追究。  相似文献   

16.
<正>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涉案违法犯罪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的企业合规监管试点工作,并确定首批六家检察院为试点单位;2021年4月,又将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范围扩大到十个地区。刑事合规是新时代检察机关积极拓展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的新探索,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对于律师而言,企业的走私罪刑事合规业务不同于传统的走私罪刑事辩护,它需要律师在合规业务中进行调查、  相似文献   

17.
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具有正当性与必要性。在消极参与的被动模式下,法院可以对检察机关主导的涉案企业刑事合规进行审查与确认。对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不能简单定位于酌定量刑情节,而否定其出罪的可能,宜将之与认罪认罚制度结合起来视为法定情节,发挥对定罪量刑的影响。撤回起诉是当下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可以利用的制度资源。在积极参与的主动模式下,法院可以主导审判阶段合规计划有效性的审查与评估,灵活运用延期审理制度,妥当解决适用刑事合规的刑行衔接问题。立足于促进法院参与刑事合规的应然视角,应完善单位犯罪的刑事制裁体系,构建单位缓刑制度与单位累犯制度。  相似文献   

18.
陈星  李胤霖 《人民检察》2022,(19):34-36
<正>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指导下,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发挥刑事诉讼程序中各项措施的激励作用,推动企业合规经营,预防、减少企业犯罪,取得了积极成效。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已从试点走向深水区,亟须加强制度建设,构建中国特色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符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内在要求,在体现刑法谦抑价值的同时,  相似文献   

19.
开栏语:合规经营是企业健康发展的根基,其申刑事合规是企业生存的底线。但受法律知识和经验的限制,很多金业管理者甚至金业的法务人员都无法准确识别刑事风险,更谈不上进行刑事合规管理。为了帮助企业和企业管理者更好地进行刑事风险识别,本刊开设“企业合规”专栏,特邀具有丰富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的娄秋琴律师以金业管理刑事合规为主,辅以部分金融合规的内容,为金业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20.
刑事合规是当前刑事法理论研究和司法改革实践的热点论题,多数学者基于企业犯罪治理的微观视角主张对该项源于美国的制度进行移植,少有学者会从国家安全宏观立场反思其正当性。刑事合规既不完美,其作用也不宜被过分地夸大,刑事合规的本质就是合规的一种类型。由于美国的合规制度大多自带较为鲜明的政治底色,常与“长臂管辖”、经济制裁等工具性手段相系,俨然已经异化为干涉、打压他国的武器,突出表现为一种法律霸权。对此,应当始终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积极阻断、反制域外合规制度的不当适用,主动塑造并引领构建公平合理的国际秩序,不断拓宽我国企业合规的适用范围,凸显企业合规外向型制度功能,丰富运用法治力量开展斗争、应对挑战、化解危害国家安全风险的实践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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