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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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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执行方式,由于其对罪犯的改造不脱离社会生活的特点,使其相较于监禁矫正,在对矫正罪犯心理、促进罪犯融入社会生活、降低再犯罪率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我国自2002年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经过这些年来的实践改进和逐步推广,也已取得了初步成效。与此同时,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社区矫正的各个环节的执法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探索和寻找加强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方式方法。  相似文献   

2.
强化监狱检察对罪犯申诉权的保障功能,是在深化监狱巡回检察背景下,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维护罪犯合法权益的题中之义,也是发现和纠正冤错案件的重要途径。目前,监狱检察在罪犯申诉权的保障方面还存在对申诉处置简单、观念落后、申诉法制教育和情绪疏导不到位等不足。可通过加强罪犯申诉维权法治教育、完善申诉专项巡回检察制度、建立罪犯申诉大数据分析库、健全获得律师帮助等方式,以能动履职完善监狱检察对罪犯申诉权的保障。  相似文献   

3.
李萍 《人民调解》2006,(2):24-25
自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社区矫正工作在预防女性罪犯重新犯罪方面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对近两年来北京市部分区、县200名女性罪犯进行社区矫正的调查结果显示,其中95名心理障碍得到消除,48名心理障碍得到很大程度的降低,57名不良的心理得到改善,200名女性罪犯无重新犯罪。笔者就如何根据女性罪犯在不同时期的心理特点对其实施有效的矫正方法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4.
吴楠 《法制与社会》2013,(25):217-218
流动人口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的问题,已经日益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重视。随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颁布,对社区矫正的实施确定了以居住地为主的管辖权原则。然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够明确,在实践过程中,有关流动人口罪犯社区矫正的管辖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从流动人口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的现状入手,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5.
社区矫正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对人民法院裁决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开展矫正工作的法律手段。一、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1.社区矫正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矫正规定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在实践过程中,对罪犯执行社区矫正时,司法行政机关仅起  相似文献   

6.
张宏亮 《法制与经济》2010,(14):16-16,18
目前监外执行罪犯已基本纳入社区矫正,随着监外执行罪犯监管方式的变化,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从社区矫正工作的角度对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对预防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促进社会和谐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7.
“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在我国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相似文献   

8.
随着监外执行罪犯逐年增多,社区矫正监管难度也日益增大,导致重新犯罪现象突出。要从规范监外执行罪犯社区矫正工作各执法环节、建立社区矫正信息监督管理网、完善监外执行罪犯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等方面下功夫,减少和预防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  相似文献   

9.
崔会如 《河北法学》2011,29(10):112-118
社区矫正蕴涵重要的安全价值。它一方面通过疏散监狱人口、激发罪犯的改造动力促进了监狱的安全,另一方面通过加强对罪犯的社会控制、促进罪犯人格的改善维护了社会的安全。为充分实现这一价值,首先要完善社区矫正危险管理体系,以避免罪犯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其次采取行之有效的矫正方案,促进罪犯心理、行为的良性发展;再次要着力解决罪犯的生活困难,以产生长久的安全效应。  相似文献   

10.
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视角来看,社区矫正内在地蕴含着国家与市民社会在罪犯矫正中的协同配合关系。但由于种种历史原因,目前我国市民社会尚未发育成熟,在社区层面主要表现为社区居民的自治精神和自理能力较弱,对社区公共事务参与有限。这乃是社区矫正社会参与不足的深刻根源。因此,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通过社区建设发育市民社会。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培养社区群众的自治精神和自理能力,提高其对社区矫正的参与意识和参与水平;加强社区文化尤其是现代法文化建设,培养社区包容精神,更新刑罚观念;扶植建立民间罪犯帮教组织,发挥其在罪犯再社会化过程中专业化程度高、资源整合能力强、非标签化等独特优势。  相似文献   

11.
耿红 《中国检察官》2010,(17):30-31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  相似文献   

12.
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需要充分调动社区各类资源对罪犯加以教育改造,为罪犯提供正常途径接触社会,逐步规范地参与社会活动,成为守法公民。罪犯能否在社区执行刑罚不宜由法院、公安机关或监狱等公权力机关单方面决定,而应当通过召集相关各方进行入矫听证。入矫听证是廓清国家与社会关系、动员社会矫正力量、整合社会矫正资源的需要;是规范试点实践、实现社会控制路径转换、达至通过社区矫正的社会控制的需要;也是准确裁判、实现刑罚效果最优化的需要。  相似文献   

13.
房慧颖 《法制与社会》2013,(12):221-222
我国刑法规定的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包括下列五种罪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服刑的人。对外来流动人员适用社区矫正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对外来人员适用社区矫正形成了许多宝贵经验。外来人员适用社区矫正存在监管难度大、社区矫正机构不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待遇过低、工作积极性不高、对外来社区矫正人员的帮教困难等问题。必须破除外省籍罪犯与本省籍罪犯的地域观念,切实采取加强司法机构、专业NGO和公民三方合作,建立公益托管机构,加强法律政策支持等措施。  相似文献   

14.
潘栋 《法制与社会》2011,(19):58-59
《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为假释罪犯的社区矫正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如何确保假释罪犯的社区矫正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在现实中各地虽早有探索,但仍缺乏一个统一的章程。本文分析假释罪犯实施社区矫正之意义,参考本土以外社区矫正的优点,尝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假释罪犯社区矫正制度。  相似文献   

15.
《法制与社会》2011,(21):218-219
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凭借其促进罪犯更好回归社会的矫正效果,已成为当今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通过对社区矫正概念、现状的分析,借鉴国外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明确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发挥其监督职能,使社区矫正整个体系得到良好地运行。  相似文献   

16.
对未成年罪犯进行社区矫正不仅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人权、实现未成年罪犯再社会化,也有利于与国际少年司法制度接轨,因此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有着现实的必要性。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但随着社区的不断发展与成熟、社区居民素质的普遍提高以及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提供了相应的条件。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既需要制定专门性法律也需要完善相应的司法制度。  相似文献   

17.
社区矫正:积极意义与现实困惑并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张玲 《中国律师》2004,(6):68-69
社区矫正是与在监狱矫正相对的一种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符合国际刑罚执行潮流随着社会的政治、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刑罚理念由过去的报应刑罚理论逐渐更新为目的主义刑罚理论,强调刑罚执行的目的不仅要矫正罪犯自身恶习,更重要的是通过矫正使罪犯融入日益发展变化的社会之中,并在社会变化中改造自己,使自己适应社会需要。社区矫正就是这样一种非监禁刑罚方式的探索和…  相似文献   

18.
中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自去年首先从上海开始,目前试点的重心转向北京,而且已在天津、江苏和浙江等城市开始试行.北京市社区矫正对象主要适用于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长期固定居住在试点区县的5种罪犯: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被依法裁定假释的罪犯;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刑满释放后继续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相似文献   

19.
“罪犯可在社区服刑”三问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6月中旬,国内各大媒体都以突出的位置和醒目的标题报道了同一条新闻:“罪犯可在社区服刑”。内容是北京市将在东城区、房山区和密云县的47个街道、乡镇全面展开罪犯“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罪犯可通过在社区参加公益劳动的方式来服刑。报道称,这是全国首次大范围对罪犯实施“社区矫正”。为此,司法部负责人宣布,北京开展的试点工作经验将对全国其他省市的社区矫正工作起到示范和推动作用。据报道同时提供的国外资料透露,美国、法国、新西兰、澳大利亚适用矫正刑的比例均在70%以上。据悉,报道中所称的“社区服刑”,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  相似文献   

20.
王文 《犯罪研究》2007,(4):63-66
2003年7月以来,随着全国试点省(市)社区矫正工作实践的深入,对监外罪犯的心理矫正工作越来越被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方方面面所重视,不少试点地区,根据自身条件积极开展了对监外罪犯心理矫正工作的实践和探索。实践证明,心理矫正工作对改造罪犯,促进其回归社会,预防犯罪产生了巨大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这项工作本身还处在试点阶段,特别是心理矫正工作具有特殊的专业性要求,从而使当前的心理矫正工作还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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