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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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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数据抓取是数据处理的前提,是数据产业的基础,更是推动数据普及运用的重要途径.然而,我国包括《数据安全法》在内的相关立法,并没有为数据抓取划定边界.实践中,《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泛化适用已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数据经济社会效能的发挥.数据问题的合法性判断具有高度场景化的特点,抓取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应结合数据交易价值和个案抓取手段进行判断,抓取行为是否产生竞争损害则取决于对后续数据产品及服务的市场替代效果评估.若以"数据垄断"对不正当抓取行为进行抗辩,在无法达到垄断的市场判定标准情况下,限制抓取行为也将构成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在竞争法框架下还应考虑自由公平竞争秩序、市场创新,以及消费者多样化选择等公共利益目标.  相似文献   

2.
在数据流通共享与竞争背景下,各主体之间因数据抓取与限制行为产生博弈。限制数据抓取行为的正当性及其判定研究有助于进一步分析数据排他行为,便于平衡数据流通与数据保护二者之间的关系。然而,限制数据抓取行为正当性判定的司法实践显示存在“权利侵害”与“行为正当性”两种判断思路,这需要采用适当的标准判定限制数据抓取行为正当性边界。为确保数据开放与数据权利保护利益最大化衡平,可回归鼓励竞争的价值导向,构建以“利益衡量”为核心的“行为正当性”判定标准,在公共利益、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的“三元叠加”利益衡量格局下,利用比例原则进行统筹,以更好地促进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相似文献   

3.
王娜 《法人》2005,(5):66-69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曾说,在所有知识产权案件中,侵犯 商业秘密最复杂,是一个“百慕大三角”。而发生山东省五莲县、莒南县两 地的这样一起案件的审理也注定“命运多舛”  相似文献   

4.
《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率先在个人数据领域赋予数据主体数据迁移权,成为全球数据保护的立法标杆。数据迁移权的诞生为企业参与数据竞争正向赋能,企业竞争中也存在诸多数据迁移障碍。本文结合欧盟数据迁移权的相关规定,以数据、数据迁移权和数据竞争三要素之间的互动关系为进路,通过剖析数据迁移对企业竞争和创新发展的双向反馈,认为我国不应急于实施数据迁移权,而是将数据迁移权定性为一种柔性权利,按照"三阶段五步骤"的路径规划,逐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数据迁移制度。  相似文献   

5.
6.
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于1978年开始实行,此后,我国人口形势经历了转变,即从高生育率到低生育率,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得堕胎已经成为一个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为了实现我国人权保护观念的提升,维护社会道德底线,立法部门应加快立法进程,遏制对胎儿的不法侵害。  相似文献   

7.
不可避免泄露规则是美国商业秘密法中所独有的规则,该规则的适用在美国处于扩张的趋势,这体现了对商业秘密保护程度的加强。Bimbo案则是典型的例子,该案将不可避免泄露规则扩大解读为"实质可能性"标准,明确了雇员相关不良行为的因素在该规则中起到的作用。不可避免泄露规则在我国也是值得借鉴的,但是对其进行移植适用仍还需要对商业秘密法重视程度的提高和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8.
随着大数据应用的不断深入,相关垄断问题更加复杂。从大数据的生产要素内涵角度认识其垄断实质,能够增强对潜在垄断问题的识别和分析能力,完善反垄断规制理论和法律适用。对其生产要素内涵的研究表明,大数据扩大了网络效应的外延形成大数据网络效应,网络效应的反垄断分析应当分别考虑传统网络效应和大数据网络效应的竞争影响,特别是注意两者竞争影响强度评估方法的差异;大数据改造了范围经济的反垄断适用,扩张了集群商品竞争相关市场界定的适用范围,应当在"最小产品组合界定法"的基础上增加集群商品适格检验,并重视消费者偏好验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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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程乐 《政法论丛》2023,(4):69-80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落地与大规模应用,改变了人类与人工智能的传统交互模式,对社会生产方式产生了重大变革。国际国内都出现了对人工智能主体地位及法律规制等方面的学术探讨,以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引发的伦理道德、知识产权保护、隐私与数据保护、市场垄断、网络犯罪和数据安全等一系列风险。在现阶段,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应坚持安全与发展相平衡的理念,在以人为本的原则统领下设计人工智能伦理准则,推动构建以通用人工智能立法为基础,以生成式人工智能专门性管理办法为补充,以既有法律规范为根本的系统性人工智能法律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12.
商业秘密纠纷通常是审理难度较大的案件,对秘密性要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是其中一个难题.美国法院在长期的商业秘密案件审理过程中形成了较为体系化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秘密性的举证责任问题上不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而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原告首先承担举证责任.待其阐明争议信息内容以及对争议信息的获取所投入的努力后,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被告可就原告所主张的信息是否已为公众知悉或者容易获得进行抗辩.  相似文献   

13.
郭传凯 《法学评论》2024,(2):122-132
数据抓取不仅有可能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更频繁引发企业间的利益冲突,因此成为学界与业界共同关注的热点。产权配置思路下的“数据库保护权”“数据生产者权”等方案不仅违背了数据自由流通的基本原则,亦存在难以克服的技术性难题,法益衡平成为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对无涉个人信息的数据抓取,法益衡平实际是在保障数据自由流通的前提下,识别数据形成的何种竞争优势值得通过禁止抓取的方式予以保护,具体过程应根据数据控制者是否采取技术性措施以及前述措施的不同类型进行讨论。当涉及个人信息时,法益衡平还应确保抓取方立足信息的可识别性落实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在此过程中,敏感个人信息应被强化保护,数据体现公开个人信息时,抓取活动一般应被允许。  相似文献   

14.
在现实生活中,企业间人才竞争导致雇员“跳槽”而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的案例屡见不鲜,商业秘密保护逐渐成为市场主体关注的问题.本文以商业秘密保护为视角,以此作为讨论我国现行的竞业禁止制度的前提,针对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立法的不足和具体内容设计上存在的问题,如对不竞业义务主体界定不明确,竞业禁止与劳动者劳动权存在冲突等,试从几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15.
16.
在网络规制过程中,既要实现秩序与安全又要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以言论自由保护为视角观察我国网络规制立法存在的问题会发现,目前,在网络规制立法领域存在立法层级低、立法主体混乱以及立法程序欠缺民主要素等问题.本文分析了网络规制立法的必要性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解决思路.  相似文献   

17.
邓恒  关欣 《人民检察》2022,(13):50-54
厘清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所保护的法益是正确适用该罪的前提和基础,其保护法益应是正当竞争秩序。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商业秘密罪作了较大修改和完善,尤其是犯罪构成及犯罪行为类型,但并未改变其结果犯属性。“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仍然是情节严重应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时,情节严重有其特定的内涵,应结合具体犯罪行为及其侵害之法益综合认定,即除考虑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引入商业秘密被侵犯的程度、范围以及犯罪主体特定身份等考量指标。  相似文献   

18.
近亲结婚在中国历史上由来已久,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近亲结婚。本文从一个案例切入,探讨了相关规定对规制近亲结婚在制度和执行层面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并分析了产生该问题的原因,提出了相关的解决建议和对策。  相似文献   

19.
沈斌 《法商研究》2023,(2):159-172
涉税数据是税收征管法治回应数字经济时代挑战的核心要素,属于数字经济时代作为生产要素的数据资源范畴,承载着相互冲突的多元主体的多元法益。涉税数据法秩序的建构除考量税务部门的税收治理利益外,还必须同时关照纳税主体的信息权益、其他公共部门的行政利益和第三方私主体的财产权益。基于数据权利保护路径存在诸多问题而创设的行为规制路径可担当构建涉税数据法益秩序的重任,应当对涉税数据法律关系实施类型化、场景化的行为规制。在涉税数据采集场景,税务部门以法律授权为行为依据,纳税主体承担数据协力义务;在涉税数据共享场景,税务部门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理,其他公共部门负有数据协助义务;在涉税数据公共化场景,税务部门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理,第三方私主体负有数据协力义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应当根据上述规则进行条款设计。  相似文献   

20.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现状与立法完善——以力拓案为切入点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中国加入WTO,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扩大,国际间的经济交往更加频繁,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也体现出全球化的特点。力拓案的出现,在引发世界关注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中国在国家经济安全方面的软肋。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立法,保障民族经济的发展,成为中国当前面临的一项紧迫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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