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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62 毫秒
1.
1.监规纪律的运用监规纪律的运用,即监规纪律的适用,是实施监规纪律规范不可缺少的方式。是有效执行刑罚和改造罪犯的重要措施。直接关系到罪犯的切身利益。同时,还反映了劳改机关监管水平的高低,对改造秩序和改造环境以及罪犯的改好率都会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根据我国劳改工作的实践经验,对监规纪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是:平等,准确,及时,兑现。(1)平等。平等是指服刑的罪犯在监规纪律面前一律平等。其基本精神要求劳改干警在适用监规纪律时,对每一个服刑的罪犯一视同仁,不因人而异。这个要求有以下含义:第一,不允许任何服刑的  相似文献   

2.
论劳改工作干警的法律地位及职权与职责刘世恩中国改造罪犯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些成就的取得,有赖于正确的改造罪犯方针、政策和法律,以及长期积累形成的一套正确、成功、先进的改造罪犯的丰富经验。同时还在于有一支事业心强,艰苦奋斗,懂得并善于改造罪犯的...  相似文献   

3.
《法学》1986,(12)
我国劳改法应具有什么样的地位和结构体系?对此,目前法学界和劳改干警有不同的看法。本文拟就此略抒管见,以期抛砖引玉。一、劳改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建国以来,我国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以及大量的有关劳改工作的单行法规,对于促进罪犯的改造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尚未形成一个内容完备、结构科学的体系,并且未能与刑法,刑事讼诉法有机地衔接起来。这样,给劳改机关执行刑罚,改造罪犯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因而,制定一部新的劳动改造法就成了紧迫的任务。从劳动改造法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来看,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应该是与刑法、刑事讼诉法相并行的基  相似文献   

4.
我国的劳动改造机关是依法对一切罪犯执行惩罚和改造的机关。法律是劳动改造机关进行工作的根据,也是惩罚改造罪犯的锐利武器。因而,恪守社会主义法制,严格依法办事,是劳动改造机关的神圣职责和庄严义务。建国以来,随着一九五一年镇反运动后劳改工作的大规模开展,党中央及时地为劳改工作制定了一整套正确的方针、政策和办法,并在实践的基础上,于一九五四年九月七日经由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用法律的形式把这套正确的  相似文献   

5.
<正> 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出的《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对于劳改犯刑满释放、劳教人员解除教养后三年内或者逃跑后五年内又犯罪的,应予从重处罚。对劳改逃跑后又犯罪或行凶报复的劳改罪犯、劳教人员从重或加重处罚,这对于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改造罪犯,具有重要意义。罪刑相应是我国刑法的量刑原则。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  相似文献   

6.
减刑、假释制度是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准确适用减刑、假释,有利于刑罚的正确执行和对罪犯的改造,有利于保障罪犯的正当权益,有利于维护监管秩序。但是现行法律对减刑、假释制度,无论是实体方面还是程序方面都规定的比较原则,司  相似文献   

7.
我国社会主义刑罚有两个功能:惩办犯罪、改造罪犯,而且以改造为主,并把罪犯的改造质量放在第一位。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同一切剥削阶级刑罚的根本区别之一。罪犯改造质量高,重新犯罪率低,是社会主义刑罚制度优越性、先进性的体现。一当前,劳改工作的,改默势在必行。提高改造质雕首要的目标,就是要求劳改工作要服从于为四化建设提供良好的治安环境和有用之才的需要。强调提高改造质量,决不意味着  相似文献   

8.
<正> 我国的劳改工作,究应把罪犯改造成为什么样的人?常见的提法就有五种。“把罪犯改造成为新人”,此为其一;“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此为其二;“改造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此为其三;“改造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此为其四;第五种说法是:“把罪犯改造成为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守法公民和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可谓众说纷纭。到底哪一种表述比较恰当?显然,这不是单纯的遣词造句问题,而是关系到我国刑罚的目的、劳改工作的方针、劳改机关的任务及我国劳动改造的实践等一系列的重要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并且,改造目标的提法,对我国的劳动改造法学和劳改立法也不无影响。因此,很有加以探讨的必要。  相似文献   

9.
1954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已经三十多年了。由于我国对罪犯的改造实践不断发展和完善,《劳动改造条例》已不能适应劳改工作在新形势下的需要,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劳改法,是改造罪犯工作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0.
赵洪中 《法制与社会》2011,(14):271-271
监狱本是罪犯服刑改造、接受教育、学法守法的地方,然而少数罪犯仍然在狱内实施犯罪,破坏监管秩序、抗拒改造,严重触犯了国家<刑法>.本文指出分析原因、制定对策、减免罪犯狱内再犯罪是一个值得深研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正> 劳改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新兴学科,在广大劳改工作干警和劳改法学的教学和研究人员的扶育和培植之下,正朝气勃勃地茁壮成长。劳改法学的各门分支学科,也陆续问世。这就使得劳改法学不断丰富发展起来,在这些分支学科中,罪犯劳动改造学是其中一门重要的学科。笔者想就这门学科的产生条件,意义及其研究对象等问题,谈点看法,希望能抛砖引玉,有助于这门分支学科的建立和发展。一、罪犯劳动改造学的概念和产生条件罪犯劳动改造学是以劳动改造机关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劳动改造为其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它通过对劳动改造的理论依据、性质、特点、规律、原则、实施等问题的  相似文献   

12.
<正> 劳改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是当前劳改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也是法学界争论比较大的问题。从已经出版的法学教材、专著和论文来看,对劳改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大致有以下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劳改法是刑法的附属法。其主要理由是:劳改机关作为刑罚的执行机关,它是以对罪犯判处刑罚为前提的。如果刑法典不对什么是犯罪以及对犯罪人适用什么样的刑罚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就无从谈起,因此劳改法是依附于刑法而存在的。第二种观点,认为劳改法是刑事诉讼法的组成部分。其理由是:对罪犯实行劳动改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许多劳改单位在“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指引下,加强了对罪犯的文化技术教育,成绩不小。他们对罪犯进行了从扫盲、小学到初、高中的普通教育,有的还开办专业技术学习班,甚至组织罪犯参加电视大学的学习。这是劳改工作中的一个新的突破。  相似文献   

14.
<正> 当前,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已经转移到四化建设上来,劳改工作的重点应该摆在哪里?我认为,在新的历史时期,劳改工作的重点仍然应摆在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上面,特别应加强对青少年罪犯的教育改造,将他们改造成对四化建设的有用之材,这是一项极其重要而又艰巨的任务。劳改工作的重点要摆在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上,这是由我国劳改机关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改造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是对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机关。”我国劳改机关的这种性质  相似文献   

15.
罪犯改造的价值与冲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罪犯改造是在惩罚前提下进行的法律活动 ,它当然不应过量地削减刑罚强度 ;改造所具有的情感因素、塑造功能等虽非罪犯权利保护的结果 ,但它的运作须以人权为基础 ;改造的实现则有赖于行刑技术的合理运用和社会的持续性投入  相似文献   

16.
<正>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运行机制的形成与发展必然会对罪犯的改造提出更高的要求。如何充分发挥市场要求在促进罪犯改造中的积极作用,上海市劳改局找到了一条有意识影响罪犯身心发展为直接目的、并能提高改造质量的新思路——开发智力。  相似文献   

17.
罪犯是公民,他们自然也享有权利。树立正确的罪犯权利观,保护罪犯的合法权利,对于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秩序,促进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提高改造罪犯的社会效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8.
<正> 犯人配偶探监同居,是劳改机关适应改革需要,实行观念更新而提出的新建议,是否可行,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因而颇有争议。有的同志认为,劳改机关只能改造罪犯的思想,矫正罪犯的恶习,而不能压抑其正常的生理需要,如性的需要,否则就违反了劳动机关“改造人,造就人”为唯一目的的这个大前提。还有的则认为,这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际问题。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  相似文献   

19.
在驻狱检察工作中,我们注意到多年来各级司法机关对狱内服刑罪犯再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稳定监管秩序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却极少运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一法律手段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对积内再犯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具有重要的意义,应予以关注。一、狱内服刑罪犯再犯罪,要么给监狱财产造成损失,要么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其医疗、护理等费用也主要由监狱承担。如果不对该罪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监狱的财产损失就得不到应有补偿。。、对再犯罪罪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打击重新犯罪的有力法律武器,使其在受到刑事制裁…  相似文献   

20.
有些报刊在谈到劳改释放人员时,仍称他们为“劳改释放犯”。我们认为,这样的称谓有如下的毛病:一是不准确。一个人的行为,触犯了国家的法律,经人民法院判决,成为罪犯。而罪犯经过强制性的劳动改造,释放后(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就是公民,已不是犯人,再叫他们“劳改释放犯”,容易造成法律概念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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