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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收养制度趋于完善,对依法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收养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巩固与发展社会主义家庭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通过两年多的实施情况说明,我国收养法对某些问题的规定还可以进一步完善。本大拟就此谈点浅见。一、关于收养成年人问题我国收养法对能否收养成年人未作明确规定,虽然第4条规定了“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但是,由于第7条对年满35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分系血亲的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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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4月1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下称《收养法》虽填补了我国大陆在收养关系方面的法律空白,对保护父母、儿童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但其中许多问题尚需进一步研究完善。本文拟以单方送养的法定原因及效力、养子女的婚姻、不完全收养三个方面谈些拙见,以求教同仁。 一、关于单方送养的法定原因及效力问題 单方送养是指生父母一方将自己的子女送给他人收养。《收养法》第10条第1款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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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已于1992年4月1日施行。这是一个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人的权利的法律。收养法在规定了收养的四项基本原则,即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原则,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不得违反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的原则的同时,还对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成立收养关系的程序、特殊形式的收养、解除收养关系的方式、收养成立、解除后的权利义务关系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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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探讨●王丽萍养法对于调整收养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家庭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收养制度趋于完善。但收养法实施以来的实践表明,收养法在某些方面尚需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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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自1992年4月1日生效以来,至今已实施了整整五年。在这五年的时间里,该法为稳定收养关系、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和亲子观念的日趋更新。《收养法》中的有些规定已不适应公民的收养需求,其不足也充分显现。一、收养目的过于片面,不利于保护收养人的利益收养应兼顾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利益,是当今世界收养立法的基本原则。《收养法》为遵循这一原则,在总则中明确指出,制定本法的目的,旨在“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尽管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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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收养制度已趋于完善,从而使收养关系以及收养关系人的权利得以较全面的保障.关于收养的法律特征,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理早已明确,它是当事人依据一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的一种法律行为,其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拟制血亲.正是这一区别于自然过程的人为因素,使收养关系既可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成立,亦可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解除.依此,我国收养法在规定收养关系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也规定了收养关系的解除.其中第25条、第26条关于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内容,为以诉讼方式解除收养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该类案件依法进入诉讼程序后,人民法院经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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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1996,(12)
一、名词解释题1.收养2.离婚3.涉外离婚4.家庭财产5.夫妻6.共同债务7.夫妻个人债务8.假离婚二、填空囤1.收养只能发生在()的自然人之间。2.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有:(1)();(2)();(3)();(4)()。3.我国收养法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1)();(2)();(3〕()。4.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2)();(3)()。L一5.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同意。6.收养法第16条规定,孤儿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7.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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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收养法律制度的两点思索杜厚琪,冯治良《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于1992年4月1日起施行,它是调整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一部重要的单行法律。该法贯彻实施以来,对于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正确处理收养纠纷,防止以收养为名引发的违法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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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农村,"过继"一直以收养的主要形式普遍存在着,并被广大农村百姓认可。1991年,我国颁布《收养法》,对收养关系的成立及各方权利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收养法》生效以前的"过继",法律关系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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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收养法就收养关系的解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由于实践中对有关条文的理解有异,因而导致在具体适用时有别,造成执法上的混乱.笔者现就此略陈管见.一、对于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被收养人,收养人能否解除收养关系?收养法第25条明确规定,在被收养人未成年之前,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协议解除的除外),而根据民法通则第11条的规定,只有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才算成年人,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该条第2款同时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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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公民收养未成年人成立的形式要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就收养的形式要件,德、瑞、日、英、中国台湾地区立法均采国家公权力介入主义,即收养机关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个人情况、家庭背景及其他情况有权进行实质性审查,只有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才作出收养决定或者判决。我国修改前的收养法就形式要件采收养登记主义、书面协议主义、书面协议兼公证主义。收养登记主义并不能完全保障养子女的利益,书面协议主义不利于保护养子女利益、不利于维护第三人利益、利益衡量失衡,书面协议兼公证主义与公证机关地位不相容、又难以执行。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采一元监督主义完全正确。但它与现行登记程序的规定、现行收养公证的规定有冲突,应予以解释、补充,而且收养协议不应具备法律效力,收养登记机关人员应受过专门训练,并有权力也有义务进行实质性调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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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2年底人大法工委公布的中国民法典草案中,将收养法单列一编与婚姻家庭编比邻,足显其显要地位。我国的收养法于1991年实施以来未曾修改过,以当今时空观察,其已展现漏洞与不足。为实现收养制度与民法各编的同步现代化,本文拟对1985年中国台湾地区修改的“收养法”作介绍及简单评价,并就两岸的收养制度存在的差异进行比较,愿对大陆收养制度的完善有更深一步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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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美国:实行公开领养制度美国是典型"法制"国家,其儿童保护和收养法规,是以儿童本身的利益(而不是家长的权力)为基础的。因此在美国,领养被严格地限定在"保护被收养者为本"的原则上。美国国内收养实行"公开收养"的模式,即被收养儿童的生身父母不仅全程参与收养抉择和养育过程,还和收养父母共同养育被收养儿童:收养父母和送养父母相互认识、保持联系,也让被收养人知道谁是自己的生养父母和收养父母,孩子常常往来于双方家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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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收养法》于1991年12月29日通过并于1992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4月1日后又施行了修改后的《收养法》,根据该时间段,可将我国收养关系成立的时间分为1992年4月1日前、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1999年4月1日后三种情形。具体而言,1992年4月1日前,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程序、效力、解除等并无专门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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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收养法》虽然将收养子女的证明职权放到了民政部门,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公证与收养还是有着密切关联的,并且涉外收养还得通过公证程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