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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莉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14(1):35-41
离婚协议是一个复合协议,既包括解除婚姻关系的形成行为,也包括夫妻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附随行为。形成的身份行为为要式行为,未经登记不生效。附随行为的效力附随于形成行为,形成行为不生效,附随行为亦不生效。协议离婚之财产分割,不存在赠与问题,不适用赠与合同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财产归属子女,属向第三人给付合同中之经由指令而为给付合同,对不履行给付之行为应适用《合同法》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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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岸协议离婚之比较(一)关于协议离婚的法定条件协议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国家对协议离婚进行审查和监督的依据。1.当事人必备条件。当事人是协议离婚的主体。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决定着协议离婚是否有效,大陆《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符合协议离婚的主体资格作了具体规定。第一,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这是离婚最基本的前提。第二,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是当事人进行离婚意思表示的基础。第三,当事人双方对离婚的意思表示必须自愿、真实。夫妻双方同意离婚,是协议离婚的最基本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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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是指配偶双方依照法定奈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我国婚姻法只有关于结婚无效撤销的规定,没有离婚无效和撤销的规定。在民法理论上对离婚无效和撤销问题,也没有足够和深入研究。因而离婚有效与无效问题,是个困扰司法工作的疑难问题。在此,本文拟对离婚无效或撤销的具体认定,法律效果和诉讼程序进行论述,并对其相关立法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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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对当事人离婚登记时达成的夫妻共同债务清偿协议(简称夫妻债务清偿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的认识上,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夫妻债务清偿协议,与离婚登记的法律效力一致,受国家强制力保护,具有依法强制执行的效力。第二种观点是,夫妻债务清偿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由于对夫妻债务清偿协议法律效力的认识,涉及当事人和债权人的民事权益等诸多法律实务问题的处理,认识不同,处理结果的差异就很大。因此,探讨夫妻债务清偿协议的法律效力,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夫妻债务清偿协议的性质婚姻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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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协议离婚的程序作了相应的规定。综观我国协议离婚制度,呈现的突出特点是简明、扼要,但同时存在着不严谨、过于简单,不易操作等问题,在适用过程中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缺陷: (一)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的离婚标准不统一。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是因解决离婚纠纷采用的程序不同,而分为两种形式,它们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共同的,即婚姻关系是否存续,及离婚后有关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债务的清偿;离婚后的经济帮助问题。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协议离婚的条件为:1、婚姻双方当事人确实完全自愿离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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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一个亲属契约,可自由地结合也可自由地分离。国家为保障由于各种原因无法继续婚姻生活的当事人利益,设置了高效率、低成本的协议离婚制度。但是,不可否认,过于自由的协议离婚对子女、家庭以及整个国家的稳定都是极其不利的。由此,本文提出:对协议离婚进行必要的限制,最大限度保护家庭的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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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离婚制度中的离婚协议,作为婚姻家庭民事协议类型之一种,其所涵盖的法律关系与普通民事协议相比较显然要复杂得多.该类协议既包含了解除夫妻双方身份关系的内容,又涵盖了对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有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负担等法律关系,甚至还可能包括对离异后双方相互扶养的约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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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协议离婚制度以尊重当事人意愿为原则,在私法领域内尽可能减少公权力对私人生活的介入,符合意思自治的私法精神,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私权利的尊重.伴随着社会物质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协议离婚,但缺少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虚假离婚、草率离婚、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瑕疵救济不足等现象层出不穷.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现有协议离婚制度的不足之处,提出建议.全文共包括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对我国当前的协议离婚制度进行阐述,主要是对协议离婚制度做了一个简单的阐述;第二部分,结合实践,指出我国协议离婚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剖析;第三部分,参考国外立法例,对我国的协议离婚制度提出完善建议,提出重新构建协议离婚程序的方案的相关建议;第四部分,结语,总结本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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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协议离婚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离婚程序使恶意离婚者有机可乘
现今社会存在这样一种现象.一些人为了一些目的,钻法律的空子.搞假离婚或进行恶意离婚,其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借离婚逃债、逃避计划生育。为什么这些当事人会得逞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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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是指由婚姻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在我国一般称协议离婚是指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行政程序协议离婚,即登记离婚;另一种是通过诉讼程序的协议离婚,即经法院审理后的调解离婚。后一种“协议离婚”我以为应正名为调解离婚,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协议离婚,所以不在本论文讨论范围之内。本文仅就完善行政程序的协议离婚制度谈点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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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我国古代称之为和离,近代称之为两愿离,现在也称之为双方自愿的离婚。它是根据婚姻当事人双方的自愿,并对离婚有关问题达成一致,经有关部门认可而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手段。所以协议离婚是离婚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通过合法途径解除夫妻关系的手段。只是它重在婚姻当事人的自愿协议,因此,它同结婚一样,都是当事人双方自愿的结果。正由于是婚姻当事人的双方自愿,使这种离婚方式显示出优越性:它充分地反映婚姻的本质,不可争辩,婚姻的成立只有双方自愿才有意义,协议离婚也是一样,只有双方自愿才能反映婚姻的实际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