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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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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2015年11月国务院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来,参与试点的7个省份都已不同程度地展开了相关实践活动。在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深层次的问题。笔者尝试从问题的提出、《方案》成因分析以及存在的主要争议等方面切入展开论述。在政府职能顺位上,明确其先监管、后索赔的职能定位。在具体制度层面,主张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生态环境诉讼体系、建立系统完整的环境司法裁量基准制度、完善生态环境诉讼磋商机制、规范司法确认;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问题,主张建立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侵权诉讼、生态损害赔偿与一般行政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构成的四层级环境治理诉讼体系。  相似文献   

2.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仍需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则。就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而言,宜将其中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团体”具体化为检察机关和民间公益组织。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具有宪法和法律依据,是其法律监督机关职责所在,且具有其他主体不可比拟的优势以及相关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尝试。民间公益组织的成立具有公益目的,且具有专业性,根据诉讼信托理论,亦是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设立之初,不宜将公民个人纳入到提起主体之中。  相似文献   

3.
自然资源是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的双重载体,其分别是自然资源物权和环境公共利益的客体。因此,损害自然资源的行为,既侵害了自然资源物权人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也会对环境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对权益进行救济的前提是受侵害人所主张的救济请求须具备正当的请求权基础,即某种实体权利或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由于自然资源具有双重价值,因而主张对损害自然资源所造成的后果进行救济时,必然会出现基于自然资源经济价值的物权与基于自然资源生态价值的环境公共利益两种请求权基础并存的情况。由于两种请求权基础所保护的权利(利益)主体并不相同,前者为自然资源物权权利人,后者为社会公众,故两种请求权基础并不会出现竞合。自然资源物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得分别依照相应的请求权基础行使请求权,分别请求对因自然资源受损害而导致的财产损失和环境公益损害予以救济。上述结论延伸至程序法中,前者应由物权受损的权利人提起旨在保护私益的民事诉讼,后者应由法律授权的公共利益代表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此外,国家政策文件提出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要求,以上述结论审视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属救济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救济手段,不应以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为请求权基础构建相应的损害索赔制度,应将其完整纳入现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体系中,并以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为请求权基础构建专门的国有自然资源损害索赔制度,由人民政府对国有自然资源受侵害后的经济价值损失行使索赔权。  相似文献   

4.
证明责任分配主要解决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如何裁判的问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设计中最为关键的问题就在于如何合理分配证明责任。我国已有关于环境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法律规定并不具直接扩大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能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被告双方都有各自证明责任的范围,因果关系推定体现了立法者保护弱者的价值追求,与之相关的证明责任倒置理论需要澄清。《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填补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法律文本缺失之不足,其中的多个法律条款有利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但相较《征求意见稿》而言,其对个别条款的处理存在明显不当,是一种倒退,必须予以正视。  相似文献   

5.
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如何,会直接影响它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以及海事诉讼等诉讼类型的关系。在规范层面上,因解释论立场的不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可以理解为从属或交叉关系,在效力和结构上则相应形成两种结果。两者诉讼顺位的确定要从现实操作的便利性出发,对同一损害,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应优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对不同损害,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可并行。在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海事诉讼的关系方面,应根据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来源不同、范围不同适用不同的诉讼规则,并且在海事诉讼规则适用过程中应当有机融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诉讼规则,实现某种程度上的"绿化"。同时,预防型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属于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可以与救济型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并行,两者之间的具体衔接方式应以诉讼进程的实际状态为准,并可以参照预防性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则。  相似文献   

6.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却不断在恶化,已经严重危害到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但是,鉴于许多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不直接损害特定人的利益,在传统的民事诉讼理论的指导下创制的法律,不能有效地约束和制裁这些行为。近年来,许多学者和专家也呼吁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对在我国实行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了理论研究和论证。文章在此基础上,先从立法的理由、立法的法律基础对在我国进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立法的急迫行和可行性进行了论述,然后细化分析了具体立法时的几个关键问题,对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7.
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提升至国家战略层面。作为一种新型的环境损害,生态损害将权利救济对象延伸至生态环境本身遭受的损害。但纵观我国环境法律规范中,并未有明确的生态损害概念、损害赔偿范围及权利主体的规定,这对于生态环境本身的保护是十分不利的。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必须积极弥补传统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在法律中明确生态损害的赔偿范围、权利主体,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生态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以构建我国生态环境损害的法律救济路径。  相似文献   

8.
环境民事诉讼分为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环境民事私益诉讼主要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由民事诉讼法调整.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环境污染案件和物权法第90条规定的不可量物侵害属于环境民事私益诉讼;环境公害案件和自然环境破坏案件(生态环境案件)属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范畴.为正确处理环境类民事案件,必须准确把握侵权责任法第65条与物权法第90条的关系以及侵权责任法第68条规定的债务性质,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9.
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在现代法律制度中,民事公益诉讼在美国得以完善。现代社会出现了一系列消费者权益侵害、环境污染等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害案件。不可否认民事公益诉讼对于切实保护公共利益,完善民事权利救济途径、促进法治进步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也是维护公民诉权、保障公民参与国家民主管理的重要途径。本文介绍了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史,分析构建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理论依据,从立法、主体、受案范围等几个方面着手完善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0.
从世界范围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我国独创的制度。这是由“一府两院”都是党的领导下以人民为中心的国家机关,均具有保护公益的职责,以及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所决定的。传统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完整、充分、自由地行使诉讼权利,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诉权行使则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不可以随意处分。检察机关是诉讼当事人,也是诉讼监督者,但是应当区分出庭检察官作为诉讼当事人享有的监督权利与人民检察院进行诉讼监督的不同时间节点。行政公益诉讼与一般行政诉讼在诉讼请求、是否设置第三人制度、举证责任分配、撤诉条件、类案效应等方面存在不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与一般民事诉讼在诉讼请求、实体处分方面存在不同。检察公益诉讼与刑事公诉在诉讼职权、两造关系、二审程序等方面存在不同。与社会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相比,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权是有限诉权,需要履行公告程序。政府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优先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二者在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是相同的。  相似文献   

11.
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对完善我国环境司法制度,更好地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然而,这一制度在起诉主体以及判决资金的使用监管、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体系的建立等具体规则上,立法规定不明确,制度不完善,不利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落地及其应有作用的发挥。面对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发展诉讼当事人理论,明确和拓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确认公民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当事人资格,健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相关制度,以更好地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2.
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解读与制度创新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环境公益诉讼是当环境作为一种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险时,法律允许公民或团体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包括民事、行政、刑事三种类型,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它不要求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内涵包括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化、原告资格的适当放宽、环境公益诉讼的受理范围、举证责任的分配、诉讼费用的分担、建立原告奖励制度、发展环保团体和防止诉讼滥用。  相似文献   

13.
在我国,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存在很多障碍,从而导致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得到很好的维护。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明确引入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是仍未明确赋予公民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从法经济学视角,运用供求理论、公共福利等经济学分析方法,以个案研究为进路,就"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否合理"进行分析,可以论证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应该多元化,法律应该赋予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资格。  相似文献   

14.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目前我国法律对于该制度的相关规定尚不健全,还需进一步的探讨和完善。文章立足于当前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探讨了检察机关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合理性及可行性,并作了具体的制度构想。  相似文献   

15.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主要通过原告的诉讼请求实现。目前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类型不能满足制度目的和功能需求。诉讼请求的相互依赖性和救济的不可分割性可作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应处理的诉讼请求的判定标准。同类集合性的诉讼请求也应纳入其中。中国不妨借鉴并调整欧盟关于消费者集体利益保护的指令提案,扩宽消费公益诉讼中确认请求的范围;依照损害的性质对损害赔偿请求进行分类,允许原告请求公益性和私益性损害赔偿;谨慎对待集体惩罚性赔偿;在确认请求和损害赔偿请求的关系方面,可以采用并限制“两步走”的方案。  相似文献   

16.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既是保护环境与资源,弥补环境行政执法不足的需要,也是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完善诉讼制度的客观要求。构建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除在立法中赋予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权,还需解决检察机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问题。  相似文献   

17.
与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相比,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公益诉讼的试点及推广之初并没有受到同等重视,在文本规定上也呈现出先天不足的短板。但随着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逐渐增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成了检察公益诉讼的重中之重,各地法检机关就如何实践该类诉讼展开了一系列的探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要面临刑事管辖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欠缺、诉前公告程序的设置有悖于办案实践、损害赔偿的数额超越法定范围三重困境。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刑事管辖受制于文本、实践及考评机制,诉前公告程序包含充分法理支撑之误认,损害赔偿肩负"损益相抵"与预防犯罪双重使命。为此,应当从完善刑事管辖制度、诉前公告程序法理支撑之否认及废除、构筑体系化与规则化的赔偿范围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8.
2012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公益诉讼内容纳入诉讼法,填补了我国公益诉讼的立法空白,但这也仅是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一个小开端,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仍须更多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本文将讨论民事公益诉讼的启动程序,探析如何完善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启动程序。  相似文献   

19.
20世纪六十年代以来,生态环境问题日益成为全人类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世界各国纷纷利用政治、经济、法律等手段解决各自国内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并共同携手积极构建和完善环境保护的国际法框架。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民诉法修正案,新的民诉法最终让环境公益诉讼由理论变为现实,拓宽了环境侵害的法律救济渠道,一定程度上开启了我国环境保护立法新纪元。但这仅仅是开始,新民诉法对环境公益诉讼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可以诉讼"已经明确,"如何诉讼"则语焉不详。同时,环境侵害因为一些独特性质,使得环境诉讼有别于民事、刑事、行政三大传统诉讼。为了更好地解决环境纠纷,加大环境保护力度,我国有必要向前更迈进一步,将建立和完善环境诉讼制度提上议事日程。  相似文献   

20.
可诉范围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对环境公益诉讼可诉范围的确定,不能够采取随意态度,需要综合考虑诸多因素。通过对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初步考察,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以保护环境公益为目的的基础上,提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可诉范围及例外情形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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