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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损伤程度的鉴定与伤残等级的评定在部分办案人员之中往往存在著含糊认识.本文从损伤程度鉴定与伤残等级评定的区别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对此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归纳和总结,以期服务于各项司法实践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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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关于"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的规定较旧标准更为清晰、明确,在实践中便于把握,且符合职工工伤处理的基本原则。新标准规定,对损伤并发症、损伤加重原有伤残情形的,均需按照最终致残结局评定伤残等级;但对于本次工伤伤情显著轻于原有伤残的,则应以本次工伤所致残情为评定依据。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相比,新标准规定的伤病关系处理原则有相当的差异,主要在于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往往强调按照最终致残结局评定伤残等级,并需说明损伤与伤残的因果关系。虽然职工工伤伤残评定并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司法鉴定范畴,但参照新标准进行伤残鉴定仍将是司法鉴定机构在诸如人身伤害的刑事案件以及侵权赔偿民事案件中需要进行的重要工作,司法鉴定人应根据不同情况,准确把握鉴定中的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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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伤残鉴定标准,诸如《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道标》)、《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及各省制定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等,在依据标准进行伤残评定中往往存在伤残等级不能完全反映伤者实际状况,或同样的伤残等级的个体状况存在明显差异,给实际处理带来很大的困惑,往往产生矛盾,增加了实际检案的难度。究其原因是伤残标准存在不均衡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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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人身伤害发生或病残发生后,权利主体诉求义务主体赔偿损失,在处理时必须认定损伤程度、伤残等级、劳动力是否丧失、人身保险金的给付比例等,这时,往往需要作法医活体鉴定以提供依据。一般来说,法医活体鉴定,主要涉及损伤程度鉴定和伤残程度鉴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主要是为涉及伤害的各类刑事案件提供轻微伤、轻伤、重伤鉴定依据。伤残程度的鉴定主要包括伤残等级、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社会活动能力的鉴定,即依照有关法规标准对伤残程度等级级别的划分,对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生活自理能力、社会生活能力丧失程度进行评定。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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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等国内伤残评定标准,对《永久性残损评定指南》中有关多项伤残向整体伤残转化以及复合计算的方法进行溯源研究.从复合计算、GEPI的复合计算和概率论加法公式等方面进行分析,并与我国伤残评定的晋级原则进行比较.为我国伤残评定体系构建提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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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无晶体眼是眼部常见损伤之一,往往与其它功能损伤伴发,伤残评定较为复杂。目前我国司法鉴定界对此尚无一致认识,鉴定标准理解不一,影响了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笔者通过借鉴国外有关规定和经验,提出解读我国GB/T 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下称《工伤》标准)相关规定方法,为正确适用标准、妥善解决无晶体眼伤残评定提供参考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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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疗行为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又申请就伤残程度进行司法鉴定的,应该予以支持。由于医疗技术鉴定机构与司法鉴定机构适用的伤残程度鉴定标准不同,导致两者对患者的伤残程度等级认定结果不一致。在此情况下,应当以对患者有利的结果作为认定伤残程度等级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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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精神伤残评定的案例日益增多,国内伤残评定有多种标准,不同标准之间评定原则、等级划分不一,评定人对现行评定标准的理解不同,造成对同一案例得出不同评定结论的情况时有发生。通过比较,作者首先阐明精神伤残的概念;然后结合目前使用的伤残评定标准,燕点比较了常用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之间的异同,最后提出了精神伤残评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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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探讨道路交通事故所致精神伤残的伤残程度重新鉴定意见改变的原因。方法回顾性分析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2009年10月—2011年10月受理的交通事故致精神伤残的伤残程度重新鉴定案件51例。结果要求重新鉴定的案例中,鉴定意见有改变的共计30例(58.82%),其中伤残等级提高8例,伤残等级降低22例。按鉴定意见改变原因分,鉴定人评定时对精神障碍严重程度的理解差异8例,鉴定人自由裁量差异10例,鉴定人对某些精神症状的认识差异2例,鉴定时间差异10例。结论精神伤残程度鉴定应准确把握鉴定时机,减少鉴定人个体差异引起的鉴定意见改变,正确理解条款规定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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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简称劳动鉴定,是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作出的判定结论。①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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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探讨道路交通事故、工伤及其他意外事故所致人身伤害的伤残等级重新评定结论改变的原因。方法回顾性分析杭州求正司法鉴定所2007年3月—2009年3月受理的伤残等级重新评定案件45例。结果重新鉴定结论较之原鉴定结论有改变的共计12例(26.7%),结论改变原因分别为错误引用条款、鉴定时机掌握不当、漏鉴或误鉴伤情、人工假体鉴定掌握不当、未能准确分析伤病关系及未能准确适用工伤伤残晋级原则等。结论伤残鉴定应准确把握鉴定时机,正确理解标准条款的内涵,采用合适的医学和法医学技术,并充分了解各种相关规定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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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研究有争议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骨盆骨折伤残等级评定案例,分析其在初次鉴定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探讨如何正确理解与把握骨盆骨折的鉴定条款,建立科学的判定标准。方法 收集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2006—2013年道路交通事故致骨盆骨折伤残等级重新鉴定案例65例,对初次鉴定和重新鉴定的资料进行分析比较。结果 鉴定时机不当,鉴定材料收集不全面,鉴定人对骨盆骨折条款的理解有误及其他一系列问题是重新鉴定意见改变伤残等级的主要原因。结论 针对上述问题,应该从提高鉴定人专业技能,建立统一判定标准等方面来提高此类案件的鉴定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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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探讨骨折延迟愈合、骨折不连接伤残等级评定条款的适用。方法从患者的性别、年龄、骨折部位/种类、合并疾病情况、治疗方式、骨折愈合时间、伤残等级等资料分析66例骨折延迟愈合、骨折不连接的评残案件。结果进行伤残等级鉴定60例,其中八级2例,九级11例,十级28例,未构成伤残19例,还有6例未申请伤残鉴定。结论现行国家鉴定标准尚无骨折延迟愈合、骨折不连接的明确条款,故有一定的不适应性,在实践中可比照最相类似条款进行评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