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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在仔细研读《被丈夫气死的妻子》 一案后,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安某 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一,被告人不具有犯罪的主观要件。我国刑法第11条明确规定,故意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明知”和“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但是,本案被告人显然不具有这种主观要件。尽管被告人对被害人有打一耳光、推一其肩膀的行为,但在通常情况下,打一耳光、推下肩膀是不可能致人死亡的。很明显,如果不是被害人患有“胸腺淋巴体质病”,是不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的,既然,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纯系一种极为偶然的“巧合”,那么,又有什么理由硬要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故意犯罪呢?  相似文献   

2.
我同意大冶县人民法院大多数同志的意见,认为被告人肖国宣已构成盗窃罪。那么,什么是盗窃罪呢?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或乘人不觉窃取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基本特点是:犯罪分子采取不使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发觉的方法取得财物。所谓抢夺罪是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非法占有,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基本特点:一、犯罪行为是公开地进行的,就是犯罪分子  相似文献   

3.
刑法学中危险接受的法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张明楷 《法学研究》2012,(5):171-190
根据是自己侵害还是他者侵害这一标准,危险接受分为两种情形:被害人自己支配实害结果发生的,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自己危险化的参与;被告人的行为支配实害结果发生的,则是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被害人承诺、规范的保护范围、被害人自我答责等理论,均不能妥当说明危险接受的法理。在自己危险化的参与的场合,被害人支配实害结果发生的行为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故参与者(被告人)的行为不可能成立犯罪。在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的场合,被告人支配实害结果发生的行为,符合过失犯的构成要件且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原则上不排除犯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能够认定被害人对被告人实施强制行为,或者具有优越的知识,支配了因果发生进程,对实害结果的发生处于间接正犯的地位,则被告人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相似文献   

4.
被告人姜法昌、姜洪臣合谋杀死被害人李××一案,我认为应定故意杀人罪。 本案为什么不能定为抢劫罪呢?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强行将公私财物据为已有的行为。很明显,这种犯罪  相似文献   

5.
贺平凡  时军 《法学》2007,(7):143-147
被告人为抢劫而携带枪支并不等于为抢劫而使用枪支,使用枪支是指行为人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向对方显露抢支或开枪射击的行为。但如果行为人毫无针对性地将枪持在手中则不属于使用枪支,而是携带枪支行为。携带枪支而使用的情况实施抢劫,不能认定为持枪抢劫。被告人非法携带、运输枪支,根据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刑法理论,应以非法运输枪支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尊重检察机关的公诉权出发,法院只能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来认定,不宜改变指控罪名认定。  相似文献   

6.
间接因果关系可以成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李怀景,张国卫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间合乎规律的联系被称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也称作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什么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呢?传统观点认为,只要能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合乎规律地产生犯罪结果的客观原因,都应认定这种行为同...  相似文献   

7.
对唐某侵吞多发零件的行为,应文认为不能定盗窃罪,我同意。那么是否构成贪污罪呢?应文是肯定的,我不能同意。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或侵吞其暂时合法管理的公共财物,即被侵害的对象并不要求一定是本单位的财产,但必须是行为人暂时合法管理的财产。唐某的行为虽然利用了职务之便,但侵吞的并非其合法管理的公共财产,而是别人错给他的财物,所以不能定贪污罪。不是盗窃罪、贪污罪,那么唐某的行为属何性质呢?这是在我国现行刑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而又必须给以刑罚处罚的行  相似文献   

8.
《法学杂志》1984年第4期刊登了彦冰同志《是犯罪预备、中止、还是未遂?》一文,认为,甲乙盗枪的行为定犯罪自动中止不妥,我没有异意。但对其主张认定为把罪预备的意见,则不敢苟同。我认为,甲乙盗枪的行为处于犯罪未遂阶段,理由是: 一、行为人已为盗抢犯罪创造了必要条件,犯罪预备阶段的行为已告完成:  相似文献   

9.
刑法规定销赃罪以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为主观构成条件。那末,如何认定销赃罪中的“明知”呢?根据司法实践,我们提出五点看法:一、犯罪分子亲自告诉销赃者或销赃者亲眼看到、亲耳听到该赃物是犯罪所得而予以销售的,可以认为是“明知”。如被告人李某得知张某盗窃了一批铜铸件(价值800余元)后,积极为其出谋划策,指使张某把铜铸件挖坑掩埋,待铜件生锈后再出售,数月后,李某自己出面将生锈的铜铸件销售给物资回收公司,并从中分得赃款。李某明知铜件是犯罪分子用犯罪手段得来的赃物,又积极谋划参与销赃,其行为则为销赃行为。二、犯罪分子虽然没有明确告诉销赃者赃物是用犯罪手段所得,但销赃人通过其他途径,知道赃物是用犯罪手段得来的,而故意予以销售的,则可  相似文献   

10.
我国建国三十年的实践证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犯罪问题仍然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难以完全杜绝而又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社会犯罪严重危害着国家的建设和发展,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害,我们必须正视、研究这个问题,才能更好地处理和解决这个问题。犯罪现象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有没有客观规律可寻呢?我们能不能分析犯罪现象产生的根源和种种主、客观条件,探索发生犯罪现象的客观规律,从而,不但更有力地打  相似文献   

11.
论依法取证     
论依法取证蒋历证据是认定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核心,取证即成为追诉犯罪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随着社会的发展,追诉犯罪的观念也在不断地更新,现代国家不仅将犯罪视为危害统治秩序的行为,而且将追诉犯罪看成是与政权稳定息息相关的活动。执法机关的职责是追诉犯罪,并且必...  相似文献   

12.
杨毅 《人民司法》2020,(2):44-47
【裁判要旨】法院在对涉案财物进行审查认定时,应当对被告人的财物线索进行查明,能够确认是犯罪所得或通过犯罪所得所购置的财物,则直接予以没收;在不能对犯罪所得与合法财产进行区分,或被告人的个人财产与家庭共同财产混同的情况下,则应对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析产,按照财产的属性分门别类划分权属比例,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对属于被告人的财产部分,通过罚金和没收财产刑依法予以处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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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西方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Causation),是指在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与国家用刑罚加以制裁的危害之间,必须有原因和结果的关系。即是说,被告人的行为必须是被害人受害的原因;反过来说,被害人的受害必须是被告人的行为的结果。这一理论主要应用在一些要求有特定的危害后果发生的犯罪上。例如,在西方国家的刑法中,杀人罪一般都要求有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因而在认定杀人罪时,被告人的杀人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因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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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和履行合同,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是合同诈骗的行为。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最主要区别在于被告人有无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而实施欺骗对方的行为。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的故意要以行为人的客观方面的行为进行综合评价,而且要允许被告人举反证。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认定要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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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被告人供述的类别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为六种,共同被告人供述究竟是属于被告人供述,还是属于证人证言?还是兼有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的双重性格?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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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单位犯罪中,认定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应在考察被告人客观行为的基础上,依据一般社会人的认识标准,判断其对于自身行为所具有的社会意义的认识程度,从而判定其是否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被告人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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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强奸后杀人并放火焚尸灭迹,恐事情败露,向家人编造曾与被害人发生过两次性关系的虚假事实,否认强奸性质,亦不承认曾杀人、放火。家人为帮助其撇清作案嫌疑,主动联系公安人员,经公安人员讯问,其逐步供述犯罪事实。本案中其家人的行为不能视为送亲归案,被告人的行为亦不能被认定为投案自首。  相似文献   

18.
被告人肖国宣抢走司机的手表,其行为具备了抢劫犯罪的三个要件:①以“殴打”、“扭打”方式使用了暴力,使司机不能抗拒。②进行了公开夺取。关于抢劫罪中的公开夺取,我认为有二层意思,一是对被害人公开;一是对社会公开,即所谓在“光天化日之下”进行作案。肖的行为,这二层意思都具备。从现象上看,表被拿走时司机没有意识到。肖的行为似有“秘密窃取”的特点,实则不然,司机的不知道是由于处在被“殴打”、“扭打”的暴力之下,皮肉受苦,精神可能没有注意到表会被抢走上,但对肖来说,夺取手表却是公开的。如果以司机不知道而否定  相似文献   

19.
对于教唆犯实行过限问题的研究在共犯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各种学说从不同角度对实行过限问题进行了探讨,但都未得出统一结论,我国刑法对于实行过限的认定问题也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在处理教唆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实行犯所实施的行为与教唆的犯罪内容不一致,即超出共谋犯罪故意的行为的认定有一定的争议,并且认定教唆犯实行过限的具体标准也比较模糊,从而导致了定罪量刑不一的情况。在司法认定教唆犯罪中实行过限的问题上,既要遵循结合主客观相一致、具体标准和抽象标准相结合的原则,又要从教唆犯罪的类型、目的、手段等具体细节来得出是否属于实行过限的结论。在难以得出认定结论的模糊地带,应秉承有利于被告人的精神,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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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经法庭审理后,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可以直接作出两种无罪判决,一是“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二是“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无罪判决一般意味着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是错误的。如果因错误起诉造成公民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损害,还会引发刑事赔偿责任,损害检察机关的威信。因此,检察机关应当重视对无罪判决的当庭预测。一、无罪判决的原因导致无罪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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