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87 毫秒
1.
域名注册纠纷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域名概说 (一)域名的含义 域名是在因特网上使用的用来区别不同网站主页的网络地址。”域名可分为不同级别,包括顶级域名、二级域名等。顶级域名又分为两类:一是国家顶级域名;二是国际顶级域名。二级域名是指顶级域名之下的域名,在国家顶级域名下,它是指域名注册人的网上名称。 相似文献
2.
网络域名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域名的法律概念 从技术上来说,Internet上的每个用户都拥有一个独一无二的IP地址,以确定它在Internet上的位置,但是,它是由数字组成的,对人们来说,极不方便。域名就是用于解决与真IP地址对应的一种方法。它的结构是一种数形结构,最顶层是顶级域名,再下一层是二级域名,以次类推。上一级域名控制下一级域名的分配。但是,域名与IP地址并非是一一对应的,同一个域名可以对应多个IP地址,而同一个IP地址只可以对应一个域名。可见,域名即是网址,就是指在Internet上,用户用以确定其在网上的位置,并与其IP地址相对应的名称。 相似文献
3.
由英文字母、汉语拼音、商标、商品名称等组成的域名是因特网用户在互联网上的名称、地址和所有信息资料的索引,是域名注册人在因特网上代表自己的标志。域名作为通过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是发展电子商务的基本途径,能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目前频繁出现的恶意抢注域名现象显然有违电子商务发展的有序竞争,并与民商事活动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等公认原则直接抵触,有待早日纳入我国针对性立法的规范之中。现有立法先天不足近些年,域名抢注现象触目惊心。享誉海内外的“海尔”、“健力宝”、“同仁堂”、“娃哈哈”、“长虹”等几十种… 相似文献
4.
重构科学统一的域名管理体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因特网作为一个全球网络,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它必须是科学的、统一的。而因特网的科学统一取决于域名管理体系的科学统一。以此标准衡量现行的域名管理体系,就会发现它还存在许多问题。现行域名管理体系创始于非商业网络时代,由于当时域名仅仅是与IP地址相配对的易识易记的因特网地址,没有其他意义,完全可以实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当因特网进入商业领域,域名的 相似文献
5.
由于信息的日新月异和计算机的普及,当今的信息传播已跨越了地域界限。因特网(Internet)已连结了世界上180多个国家和地区,成为世界上最广泛的媒体系统,涉及因特网的一些法律问题也随之产生。其中,有关域名的争端成为最近普遍关注的热点。本文拟就域名与商标、商号的党合问题及其解决作初步的探讨,以资实践。一、田名及相关征意之界定域名(D0nainName),简言之,指为了方便记忆网络地址而赋予每一网址以包含一系列字母、数字的符号。通常是商标、商号的英文或汉语拼音形式。因特网用户在接受和传送信息时,必须拥有一个电子地址… 相似文献
6.
7.
8.
域名是因特网用户在互联网上的名称、地址和所有信息资料的索引。在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网络时代,作为企业在网络上的名称,域名是发展电子商务的基本途径,能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倘若在先知识产权名称被抢注域名会导致公众误认该域名网站即为在先知识产权权利人之网站,从而助长抢注者无偿享受在先知识产权的商誉和声誉。域名的不当恶意抢注与民商事活动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等公认原则明显相违,当前无法可依之下的立法空白急待早日提上应对日程,对域名抢注给出予及时、到位的立法对策。在网络经济蓬勃发展的近些年,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就… 相似文献
9.
张新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3,(4):24-27
域名,作为一种因特网上的地址名称,随着网络的发展而逐步显现出自身的经济价值,域名所有人享有占有、使用、转让域名等权利。有学者把域名看作是地域空间上的知识产权在网络空间的自然延伸,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认为需要对其加以保护。同时,驰名商标作为传统知识产权的特权内容,国内外法律对其保护不断趋向严格,当其遭遇到域名保护问题的挑战时,学者们开始考虑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否应延伸到这个与现实相对应的虚拟空间。如何认识和处理两者间冲突成为当前一个热门的话题。 相似文献
10.
浅议有关域名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一、前言 随着网络的发展与应用,涉及因特网上域名的法律问题已逐渐为更多的人所认识,尤其是一段时间以前的我国数百家知名企业的域名被抢注事件,更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域名的广泛关注,一时间,域名成了新闻媒体与百姓关注的焦点。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我当然不赞成将此事“炒”得过热,但针对这一因新技术的发展而给法律领域带来的新课题,我想我们还应在“战术”上给予足够的重视,仔细研究以免今后在此类问题上措手不及。 相似文献
11.
12.
随着网络技术的提高和应用的拓展,网络关键词地址已经逐渐成为继IP地址和域名后的第三代互联网名称地址资源,而相关的法律规范亟待确立和强化。关键词“澳门”拍卖事件的警示2002年底,浙江一家网络公司将其从某服务商处注册的网络关键词“澳门”进行公开拍卖,底价高达1000万元人民币。这一时引起舆论哗然。众所周知,“澳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简称,具有严肃的政治、法律和文化内涵。将“澳门”这个关键词任由一家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毫无实质法律联系的内地企业注册使用乃至被公开拍卖,显然是与公共利益严重背离的,虽然在各方… 相似文献
13.
审理域名注册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两年来,北京法院受理了一批涉及域名注册的纠纷案件,这些案件与我国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密切相关。由于尚无与此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此,这批案件提出了许多新问题。本文围绕域名注册纠纷案件审理中遇到的若干问题,从审判实务的角度谈谈笔者的看法。域名注册纠纷是一种新的知识产权纠纷域名是表示一个单位、机构或者个人在国际互联网上的确定的名称或位置,域名需要进行登记才能使用。在互联网上注册使用的域名具有技术性和标识性功能。就技术功能而言,它是一种网络上的地址;就识别性功能而言,它是一种互联网上的标… 相似文献
14.
网络域名已经成为现今法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从域名的性质入手,分析了学界对这个问题的不同看法,指出这些说法各自的合理性和局限性,并提出笔者的观点:域名应归属于一项新型的知识产权。在分析域名保护现状的基础上又提出我国现有的域名法律制度存在不足之处:没有明确界定域名的法律属性,不能给出域名及域名的权利框架;现有法律规范效力不足;现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及其《程序规则》不能适应现今域名的发展,进而提出了完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六点具体建议。通过一系列的探索以期促进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发展。 相似文献
15.
16.
在中文可以直接作为域名进行注册,尤其是"中国"成为新的顶级域名之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原有的域名保护问题,但是也产生了新的矛盾和争端。本文将就域名保护领域内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挑战,在法律视角下提出了解决问题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7.
域名的英文为Domain Name,是互联网上一个企业或机构的名字,是互联网上、企事业间相互联系的地址。就像我们的门牌号码一样。域名的形式是以若干个英文字母和数字组成,由“.”分隔成几份。域名分国内、国际两种形式。国际域名(如law.com)是由国际互联网中心来注册的。国内域名(如law.com.cn)注册是由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负责办理。从商界看,域名已被誉为“企业的网上商标”。域名注册是实现网络营销和网络宣传广告的第一步。目前它已成为公司或个人在INTERNET上体现“品牌”形象的有力武器。并且域名在全世界具有唯一性,很多 相似文献
18.
网络作品数字传输的法律适用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因特网已经成为本世纪末最有影响力的技术 ,它正在全面影响人类的生存方式。目前全球上网人数已经超过2亿 ,而且这个数字每天还在以惊人的速度增长着 ,也许在不久的将来 ,“网民”一词将成为人类的代名词。全球因特网现有网页超过3 2亿个 ,网上信息极其丰富。网络被人们称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 ,而网络空间也正在成为独立于物理空间的人类另一活动场所 ,人类的生存方式已经开始数字化。新技术的发展必然影响到法律 ,特别是与技术联系密切的知识产权法 ,而在知识产权法中 ,版权法又是受冲击影响最显著的一个部分。在网… 相似文献
19.
鞠海亭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7,3(2):56-64
传统的法律适用制度具有很强的地域性,而因特网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基于地缘因素的连结点很难套用到因特网上,这样,因特网就对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造成了很大的冲击。本文运用比较的方法.从当事人缔约能力、合同形式和合同实质问题这三个方面分别对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分析,以探讨在处理电子合同纠纷中如何适用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20.
《电子知识产权》2006,(3):5-5
2月14日.我国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06年3月17日起施行。与原争议解决办法相比,新《办法》修订案重点关注注册人权益保障问题,着重突出三点重大变化:一、限定了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受理域名争议的范围.明确“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二、限定了“恶意”认定的范围。“出售域名”不再被一概认定为“恶意”明确只有在“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时,才能被认定为“恶意”;三、明确了何种情况下域名持有者对域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三)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