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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武则天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女皇帝,为维护来之不易的政权,她采取尽可能的措施来垄断皇权,在民间却允许百姓直诉,并于垂拱年间推行函匦制度.武则天时期的直诉制度主要有四种:肺石制、登闻鼓制、函匦制度、邀车驾制度,它们的运行程序在法律中被明确规定.直诉制度对于当时社会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作为封建制度下的产物,它又存在一定的缺陷.我国当下的信访制度实则来源于古代的直诉制度,面对信访难题,探析武则天时的直诉制度,以期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   

2.
《心史》决不是伪书──与鲁同群先生商榷陈福康明崇祯戊寅年(1638),吴中久旱。十一月初八,苏州承天寺浚眢井,得一铁函。启之,函内石灰,灰内锡匣,匣内蜡漆,漆内纸包,外缄封书一联“大宋世界无穷无尽,此书出日一切皆吉”,中题“大宋铁函经,德九年佛生日封...  相似文献   

3.
直诉,是指中国古代法律规定的控告人可超出一般受诉官司和申诉程序的一项诉讼制度。最早源于周朝,到了唐代,直诉制度渐趋于完善。唐代的直诉方式,共有五种:(1)邀车驾。这是指凡案情重大而不得伸理者,可于皇帝出巡之时,于其车驾行处,跪伏路旁申诉冤抑。《唐律·斗讼》“邀车驾挝登闻鼓诉事不实”条疏议云:“车驾行幸,在路邀驾申诉。”(2)挝登闻鼓。唐朝在东、西两京王城门外置有大鼓,名之曰“登闻鼓”。伸冤者挝登闻鼓(即击登闻鼓)以诉。挝登闻鼓诉者由右监门卫负责奏闻。《唐六典·刑部》规定:“受表者,又不达,听挝登闻鼓。”注称:“挝于鼓者,右监门卫奏闻。”(3)立肺石。唐时又在东、西两京王城门外同时置有赤石,名曰“肺石”。凡老幼不能挝登闻鼓者,则可立于肺石之上。立于肺石诉者由左监门卫负责奏闻。又《唐六典·刑部》规定:“若茕独老幼不能自中者,乃立肺石之上。”注称:“立于石者,左监门卫奏闻。”(4)上表。这是说,凡经三司处断而仍不服者,即可采取此种方式,向皇帝呈递奏书,“披陈身事”。其奏书由三司监受转达。《唐六典·刑部》规定:“经三司陈诉又不伏者,上表。”《唐律·斗讼》“越诉”条疏议曰:“受表恒有中书舍人、给事中、御吏三司监受。”(5)投匦状。这是武则天掌政时期新增加的一种直诉方式。铜匦,即铜匣子四个,分东、西、南、北方向,置于庙堂,其西称为“伸冤匦”。“有得罪冤滥者投之”(《旧唐书·刑法  相似文献   

4.
谢宪 《政府法制》2009,(16):35-36
退休制度在中国是自古有之,而由于中国长期以来是“官本位”之国,所以古代退休制度主要也就是官员的退休制度。  相似文献   

5.
族刑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族刑论马作武一人犯死罪,家族成员与其共同承担刑事责任的刑罚制度,在古代称为“族”,故“族”者,即意味着由一个人的死罪扩展为家族成员的共同死罪。这一违背人性、情理以及古代统治者自己津津乐道的恤刑原则的暴虑刑制在中国古代常盛不衷的根源,实在是中国传统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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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张显峰     
王雅丽 《法人》2005,(5):28-30
律师张显峰的一纸公开函,将本已争议颇多的 “中国名牌”评选制度推到了存与废的悬崖边 2005年3月底,一位名叫张显峰的北京律师以个人名义向 国家质检总局提交了一份《关于申请取消南极人中国名牌称号 的公开函》,而在此前的2004年秋,当年的“中国名牌产品” 刚公布不久,才当选“中国名牌”的河南双汇和上海南极人内 衣就相继因质量问题被媒体曝光。  相似文献   

7.
中国古代民事诉讼制度通论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一正象人们囿于偏见认为中国古代只有刑法,没有民法一样,长期以来对于中国古代诉讼法是否也是民刑不分。是否只有刑诉而无民诉,同样是众说纷坛,而且持怀疑态度者多。十年前出版的一本以(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为题的专著,在洋洋洒洒十余万字中,竟无一字提及历史上的民事诉讼问题。可喜的是最近出版的中国法制史教材中,已经在司法制度部分介绍了民事诉讼制度,显示了学者们的关注,但还嫌粗疏,尚需倾注很大的力量去发掘、去开拓。台湾著名法制史学者戴炎辉先生对这一问题的观点是:“不能截然分为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因为“刑事的诉…  相似文献   

8.
监督,《辞源》释为“监察督促”。监督一词最早出现于其《后汉书·荀彧传》:“臣闻古之谴将,上设监督之重,下建副二之任,所以尊严国命而鲜过者也。”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兼有治官、监督、制衡、检察、弹劾、惩戒和教育之效能,体现了监督之意。从监督的意义上看,不难发现古代的监察制度与当代的检察制度存在一定的渊源联系,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法律思想的发展状况又因体现了中华民族特有的  相似文献   

9.
姜小川 《证据科学》2009,17(5):517-564
刑讯作为野蛮的“刑”与文明的“讯”结合而成的取证方法,在中国古代延续了两千余年,这一方面反映了其不足之处,另一方面却又足以说明了其价值所在。因此,不顾其存在的客观历史奈件而简单地对其功过一概否定或者肯定的观点都是值得商榷的。本文从中国古代刑讯制度的沿革入手,就古代中国刑讯制度化、法律化的形成、原因、特点等诸多相关问题予以了阐述,目的在于客观地评价中国古代的刑讯制度,从而扬“讯”之长,避“刑”之短,以完善今天的证据制度。  相似文献   

10.
二战之后,在发达国家主导建立的现行国际经济秩序内,中国的角色首先历经了从“体系外革命者”到“体系内改进者”转化过程。时至当下,中国提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践行其内生的互利共赢基本准则,中国又开始逐步获得“体系外变革者”的新角色,而共建“一带一路”已成为中国扮演这一新角色的重要平台。随着美国等西方国家在体系内对中国实行规则上打压的不断升级及对华经贸关系政治化的持续加剧,中国在体系内存在的空间不断被压缩,甚至还有可能被挤至体系外。鉴于此,中国作为“体系外变革者”,通过“一带一路”平台推动和引领创建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对稳定中国外部经贸环境具有深远的特殊意义。  相似文献   

11.
有关中国古代刑讯制度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刑讯制度是我国古代司法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关于这一制度,有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文章对其中的四个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它们是:中国古代刑讯制度的主流是积极的,许多审判都少不了它;刑讯制度与冤案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相反是违法刑讯才导致了冤案;中国古代的刑讯制度在古代东方法中处于领先地位,也是最完备者;在本世纪初的法制改革中,中国政府开始禁用刑讯,但没有取得成功,究其原因又有多个方面。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漫长历史时期,统治阶级为了巩固他们的统治地位,总是把本阶级的利益和权力加以条文化、法律化。法律颁布以后,为使其贯彻执行,对官吏断案中的“纵”、“枉”行为和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行为,规定了许多惩治性的条款,逐步地形成了中国古代法官出入人罪的责任制度,成为古代法官责任制度里重要的核心制度。今天,对它作初步的研究,不仅有助于全面地认识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并进一步揭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本质,而且对目前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责任制度也具有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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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志刚教授《“犯罪记录”和“前科”混淆性认识的批判性思考》一文存在诸多重大理论和方法上的缺陷,其中在犯罪记录与前科制度方面存在关键性缺陷。刑法第100条是为中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程提供信息服务的基础制度。因此,它既不是“犯罪记录”,也不是“前科制度”,而是要求犯过罪者“强制申报刑事受罚经历”的自我信息披露制度。构成犯过罪者融入社会关键性障碍不在民间评价,而在于官方非刑法领域的前科制度系列。  相似文献   

14.
中国古代学者,关于梦的实质,观点主要有四:“梦者象类也”、“梦者寐而觉者也”、“梦者形闭而气专乎内也”和“梦者思也”。关于梦的类型,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是六梦说。关于梦的成因,思想家多主张“因情生梦说”;医家多主张“淫邪发梦说”。关于梦的功能,医家多主张寻梦治病;思想家则主要探讨梦能否预兆吉凶祸福,并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本文对中国古代释梦心理学思想的这四大内容逐一作了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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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限制君权的思想黄毅中国古代没有西方宪政学意义上的“限制君权”的理论。但是,先哲们提出的“重民”、“平等兼爱”、“立君为公”等限制君权的思想和由此形成的某些观念与制度,在二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中,有时却起着与西方宪政学中“限制君权”理论某些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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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反贪防贪的经验及借鉴意义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徐理明从制度创新的视角来说,中国古代的惩贪制度、监察制度、考核制度、科举制度,无论从创立时间之早,内容之完备,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之健全程度,在当时世界各国都是“举世无双”的。这四大制度创新及其对世界文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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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死刑复奏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点的死刑执行制度。该项制度确立于北魏,定型于隋唐,完善于明清,体系完整,制度完备,功能明确,是中国古代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是防止错杀无辜的一项完善的司法制度,其合理“内核”可为完善现代死刑执行程序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18.
保辜制度是中国古代一项刑事法律制度,该制度旨在为人身伤害案件中的受害人提供即时的治疗,以保护其身体权;而侵权人则可以通过积极地为受害人提供治疗来争取法律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实,从当代中国法学的分类来看,人身伤害案件根据其严重性可以分为刑事案件和治安行政案件两类。由于中国古代的人身伤害案件只有刑事案件,所以保辜制度只存在于中国古代刑事法律制度中。但是,其中所蕴含的保护受害人的人道主义思想在今天的人身伤害治安行政案件中依然有其制度价值。因此,笔者希望通过解析中国古代“保辜”制度,探寻本土化法律资源,进而为有关人身伤害治安行政案的受害人的保护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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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律师”寻踪中国古代的司法活动中没有出现过象古代罗马共和制时期的律师职业人员,更没有被官府确认为合法的律师制度。中国文字的律,字义上可以解释为规范、规则,如戒律、定律。《易·师》:“师出为律”.孔颖达疏:“律,法也”。师字,是指教人以道者,凡是擅一门技艺之长者,常被称为师,如琴师,画师.由此引伸,宗教中也尊称僧人为法师、禅师等。古代律和师二字很少连用,最早所见的倒是出现在宗教用语,如《唐大典》所载,道士修行有三号:其一曰法师,其二曰威仪师,其三曰律师。佛教中对于研究、奉行和弘扬佛教戒律的学者  相似文献   

20.
逸民 《政府法制》2011,(21):11-11
很多人将高考比为古代的"科举",民间乃至媒体也将各地高考的第一名誉为"文科状元"、"理科状元"。科举不是考学,而是考官,是古代国家的文官考试,更类似今天的公务员考试,而不是高考。 自隋唐以来,科举考试的科目、内容、形式等,历代有所不同,所同者,考试面前人人平等。此前朝廷选官,实行“九品中正制”,各地负责考察发现人才的“中正官”,将本地人才分为九个品级,向朝廷推荐,朝廷量才录用。这种选官制度,貌似很全面很客观,但在重门第讲关系的中国,只要是地方推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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