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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是一部典型的“民告官”法律,承载了无数老百姓的期望,具有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正能量作用,对于打造“法治政府”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不过,这部法律实施24年来,“民告官”之路走得并不顺畅,行政诉讼中面临的“门难进、案难审、判难胜、诉难息”等问题亟待通过修法,从立法制度层面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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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合议庭职能已提出多年,但这些探讨多停留在对“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一人审、二人陪”等现象的批评和对“还权于审判组织”、“实行合议庭负责制”的倡导上,而鲜有从机制上系统提出改革和完善合议庭制度的思路,这也是合议庭改革多年来进展不大的关键所在。所以,肖扬院长在论述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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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院、庭长参加合议庭办案制度对策和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审判》2007,(5)
实行院、庭长参加合议庭办案制度,是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的办案机制,强化合议庭职权,解决"判者不审、审者不判"问题的必然要求。院、庭长亲自承办案件或参加合议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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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审判组织包括审判委员会、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合议庭制度改革,是每一轮司法改革中都会涉及的领域。但是,由于外部环境和配套机制的制约,合议庭制度改革虽然看上去在不断进行和深化,而实际上总是未能完全实现所追求的独立、公平、民主、专业的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目标,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审判行政化以及合而不议、陪而不审等合议庭形合实独、权责不明等问题依然普遍。因此,如何结合我国法院的改革实践,探讨出一些我国合议庭制度改革的建议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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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在我国被形象地称为“民告官”。地方法院受地方政府制约,民告官案件审理难的问题突出。在浙江台州,两个基层法院法官一句“干脆交换审理算了”的戏言成为现实。当地难办的案子,移到异地就能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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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强化合议庭和法官职责,是《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确定的重大举措。这项改革,实质上是让法官处于审判活动的中心位置,这对于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司法公正都交增生深远影响。要想从根本上改变“权责不清、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以及法院体制行政化的现象,很有必要对现有的审判长选任制度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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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抗制移植的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们所要移植的对抗制已经不是英美国家所独有的审判模式,而是一种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或借鉴的有效方式。这为我们在中国移植对抗制提供了更大的选择空间和更多的技术参考方案,只要对之进行符合国情的改造,扬其长处,补其短处,完全可以在中国移植成功。中国修订刑事诉讼法、改革庭审方式的立法与实践,无论其成功或失败之处,都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借鉴和吸收对抗制的合理成份,改良中国的审判方式实际上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诸如“先走后审”、“判者不审”。‘”审者不判”、‘“上批下判”。‘’控审不分”、’‘辩护职能低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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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实施多年,但相关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建设却步履维艰。检视法官当前的职业境遇不难发现,法院内外部管理的行政色彩,"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办案模式,与保障法官职业密切相关的待遇薪酬、教育培训、安全保障等制度或缺失,或与法官职业要求不相匹配。导致法官职业尊荣感缺乏,职业吸引力下降,法院人才流失。本文通过对法官职业现状的检视和成因的分析,提出了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完善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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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与“判”应包括审理、判断、裁决三项内容“审”与“判”的内容,从庭审功能上认识应是:1.“审”即审查案件事实,理清法律关系;审查证据材料,理清证据来源。审的侧重点不仅在于“纠问”,还在于审查案情的来龙去脉,收集与案情有关的各种证据,审查证据的来源及合法性。审的对象不同,审的方法要求也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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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言词原则与庭审方式改革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从剖析直接言词原则的含义及其体现的诉讼价值着手,结合现行审判程序存在的主要弊端,就直接言词原则与庭前审查、庭审方式和更新审判等问题进行了论述,提出庭审方式改革应着重围绕三个方面进行,即明确审判人员的职责,给法官在法庭的角色重新定位;建立完善的证据展示制度,充分发挥控辩双方在法庭的对抗作用;加强合议庭功能,纠正“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不正常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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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诉讼模式中共有的三大诉讼原则,即司法独立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是当代刑事诉讼基本条件和最低要求。我国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首先应将三大诉讼原则切实贯彻到审判程序中去。种种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现象,裁叛活动有追诉成份的现象,检察人员弱于举证而冷听审判的错位现象,法庭审理呈书面性、间接性,少直接质证的现象,均是未贯彻三大诉讼原则的表现。建议以三大诉讼原则的确立来指导改革现行审判方式;确立审判独立的核心为法庭独立;削减审判人员庭外调查取证职权;强化检察人员举证责任;限制庭前审查案件内容;保障证人举证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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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喜莲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6)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我国民事审判中调审结合模式遭到学者的质疑和追问。“调审分离”作为有力学说旋即成为司法改革处理调审关系的理论依据。但是,尚未明确讨论语境的调审分离论,在制度层面自相矛盾,理论论证上概念不清、内涵不明,而且其选择的改革路径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在我国民事审判中,调审结合不仅在制度上契合了方便当事人诉讼的预期,而且在实践中畅通了当事人追求实质正义的渠道,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合规律性。鉴于司法裁判是化解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不能在民事审理过程中刻意实行调审分离,而应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之原则。在调审结合模式下理顺调审关系的重要举措是,重塑调解的理念,增强法官的判案技能,强化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确保当事人在调解协议达成上的自主性和自愿性,并强化检察机关对法院调解的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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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或相同的案件在同一法院,出现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判决。这让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产生怀疑;法官台前审理案件,审判委员会幕后判决,“判而不审,审而不判”之嫌同样使司法的公正性大打折扣。这一现状正在悄悄发生改变。2004年12月3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首开先河,在审判中试水法官联席会议。有专家称这项制度是一个创举,统一了审判尺度,突出了审判委员会的指导职能,“调动了法官的积极性并减少了法院管理的行政色彩”。那么,法官联席会议究竟是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来达到审判尺度的统一,从而实现其价值目标的?它又和目前备受争议的审判委员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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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实践活动中,一些一审人民法院对有影响或案情较复杂的案件,常常要派员到上诉审法院去征求意见,在取得二审法院的基本态度后再开庭审理。笔者认为,这种作法背离了诉讼程序,也混淆了工作监督与行政领导的界限。审判,顾名思义是先审后判。一审案件,在开庭前或判决、裁定作出前去征求上诉审法院的意见,然后依据上诉审法院的基本意见作出判决或裁定,实质上就是先判后审。在这种情况下。一审程序也只能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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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还较普遍地存在着执行刑事诉讼法有关程序不够严格,过去的某些习惯作法还相当流行,“未审先判”就是突出表现之一。“未审先判”,这里的“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它包括宣告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及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程序,其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查实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这里的“判”,是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处理决定,其内容包括确定被告人是否应负刑事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