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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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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学界对涉外行政诉讼已经形成了以主体涉外为单一标准的固定认识,并顺延出从概念到范围再到规则适用的基本思路,但是这种思路已经不能解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诸多案例,因此,拓展涉外行政诉讼的认识视角,以司法为核心,以涉外特殊规则的适用为标准判断涉外行政诉讼的范围,由此而形成多元涉外因素的判断基准,这种建立在司法实践基础上的涉外行政诉讼认识观,以涉外特殊规则为内容构筑体系,以涉外因素的多角度判断代替主体具有涉外性的单一标准;同时应当改变以专章规定涉外行政诉讼的立法模式,主张将涉外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分散规定在相关条款中。  相似文献   

2.
论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司法管辖权的规定陆省裕涉外民事诉讼司法管辖权,是指法院受理涉外民事纠纷的权限范围和法律依据。也就是法院根据哪些原则或标的来确定它对某一民事纠份是否有管辖权。涉外民事诉讼司法管辖权,主要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  相似文献   

3.
检察机关能否正确理解和把握民事抗诉监督事由,是人民法院做出生效判决、裁定以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进入再审程序的关键,甚至会成为影响抗诉监督效果的重要因素.1991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前,民事抗诉监督事由存在实体性抗诉事由规定过于原则、适法性抗诉事由规定过于笼统、程序性抗诉事由重视不够等问题,2007年、2...  相似文献   

4.
现代民事诉讼理念是实体与程序并重。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保障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民事检察监督的司法理念与现代民事诉讼理念并不冲突。因此。本文在筒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基础上,从现代民事诉讼理念的视角出发,就我国民事检察监督的理念问题加以论述,欲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上升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总的补充原则,但该法及司法解释并未就虽有规定但不完善的情况以及对于非合同民事关系如何确定最密切联系地作出规定,后续的司法解释可以从连结点的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进行规定完善。该法及司法解释也未对侵权行为地作出明确定义,这就给界定侵权行为地带来了困难。该法在相关属人法的具体适用方面还存在连接点欠缺的情况,需要通过增加连结点的方法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6.
2012年新修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将民事检察监督从审判阶段扩展至整个民事诉讼,中国特色的民事检察监督体系臻于完善。然而,过于膨胀的检察监督权是否会侵蚀民事强制执行权的行使,是否会过度干预当事人私权领域?对此,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节制主义的提出便具有了迫切的现实性。与此同时,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与作为纠正违法执行与不当执行的民事执行救济,在保障当事人私权方面具有目标的一致性和契合性,两者之间的协调与互补亦势在必行:一方面,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模式应由干预型向程序保障型、公益代表型转变;另一方面,应严格遵循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与民事执行救济的序位关系,对当事人私权保障应以民事执行救济优先,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为补充。  相似文献   

7.
民事执行监督作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使得人民检察院不能行使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妨碍了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人民检察院实行民事执行监督在理论上是可行的,问题是制度上的“法无明确规定”。因此,法律上对人民检察院实行民事执行监督做出明确规定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8.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提高仲裁员的素质、依法加强对仲裁员的监督就显得极为必要。必须建立、完善适应仲裁员特点的管理方式,不断完善仲裁机构内部的规章制度和相关程序;明确仲裁员有限、法定的民事法律责任;在目前仲裁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的背景下,枉法仲裁罪的设立,仍然有其自身的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9.
传媒对促进司法公开和公正有积极意义,但传媒不良行为也贬损了司法形象和权威.法院目前采取的诉讼、“封杀”和沉默等举措应对传媒不良冲击,在一定程序上进一步恶化了社会对司法的评价.同时,司法应对传媒不良冲击的理想途径,因需要立法支持,难以满足维护司法形象和权威现实急迫之需.法院必须在现实中寻找应对之策.传媒不良行为对司法影响有两个层面:不良行为本身存在对司法形象和司法权威损害的可能性;损害已现实存在.因此,司法的应对之举也应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层面是阻隔损害的可能性向现实性传导,将负面影响降至最低;第二层面是弥补和提升已受损的司法形象和权威.  相似文献   

10.
民事执行权是实现生效裁判的重要权力,"执行难"、"执行乱"一直是社会广泛关注的司法顽疾。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执行实行法律监督,但相关条文规定过于原则性,仍需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文章就如何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进行探讨,以期改善民事执行"乱、难"现状,促进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1.
对我国涉外仲裁司法监督取向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涉外仲裁的司法监督问题 ,近些年来在学界和实务界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文章以我国仲裁立法现状为据 ,在介绍学术界讨论成果的基础上 ,主张取陈安教授的观点 ,并就其根据表达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12.
引入“经常居所地”是二战后国际私法中属人法制度演进的一大亮点.然而,其具体认定标准是国际私法学界的世界难题,其理论与实践意义均不可小觑.2011年生效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使我国成为了世界上首个大量采用经常居所地作为属人法连结点的国家.然而,该法的司法解释(一)对“经常居所地”的认定标准存在残缺构成要件,以及部分认定标准僵化刻板,部分内容模糊、可操作性差等问题.通过探讨我国当下对“经常居所地”规定的不足,分析各构成要件的认定标准,可为法官在涉外审判实践中认定“经常居所”提供可资借鉴的标准.  相似文献   

13.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启动冤案纠错程序,即法院内部纠错、检察院监督纠错和当事人申诉纠错。无论采用哪种方式,要使沉冤得以昭雪,都必须终由法院通过再审程序得以确定,而目前再审程序的设定有悖于每个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法律公理。地方人大作为地方权力机关,应充分发挥其监督司法的作用,建立独立的申诉案件审查委员会,重构冤案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14.
涉外合同司法审判中,法院在运用法律规避制度时出现了诸多问题,这些问题本质上是法律规避制度本身在合同冲突法领域无力实现其功能的表现。法律规避排除和惩罚当事人规避意图的功能与涉外合同法律选择中的盛行的意思自治原则相冲突,当事人的规避意图难以探究和证明。法律规避制度设计之始就给法院安排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对于保证强制性规则适用的功能,法律规避制度亦难以有效实现。新兴的直接适用的法的理论则可以在涉外合同领域实现法律规避的功能的同时,克服法律规避制度适用中的实践性难题。  相似文献   

15.
党内监督是伴随政党而生的,是健全政党党内民主、促进政党自身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中国共产党一直强调要加强党内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建党90多年来,党内监督意识不断增强,监督内容不断丰富,监督方法不断创新,监督体系不断健全并初步实现科学化。但在党内监督体系科学化实现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比如监督主体监督意识不强、普通党员群众参与度不高、党内监督民主化程度不强、纵向监督机构独立性不高、监督方式还有待创新等等。应该通过增强党内监督主体的能动性、提高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独立性、强化自下而上的党内监督、加强党内平行监督、实现党内监督方式的现代化等方面着手,进一步提升党内监督体系科学化水平。  相似文献   

16.
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而民事领域中司法和谐的构建和实现有赖于审判实践的发展,有赖于一系列制度、机制的确立。  相似文献   

17.
我国民事立案登记的实施规范了立案人员的操作程序,使民事案件更容易进入司法程序。但法律规定的起诉要件涵括了大量实体诉讼要件,加上司法为民的理念、立案部门的职能定位、审前程序的缺失、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作用的有限等使民事立案登记扭曲生长。因此,应将民事与行政案件在立案登记中区别开来,在民事诉讼中实施降低起诉条件、加强审判管理、独立并落实审前程序、设置诉前强制调解程序等措施落实立案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8.
社会和谐政治形势的加温,使民事诉讼调解得到了强势反弹.诉讼调解的强势凸显了诉讼调解民事检察监督的弱势,由于相关立法的模糊、检法两家认识的差异,一直以来,对民事诉讼调解进行检察监督的讨论多于实践,分歧多于合作.以民事检察监督的视角,审视强势诉讼调解产生的问题点,有助于思考新时期诉讼调解民事检察监督的理性构建.  相似文献   

19.
民事公益诉讼的建立是必要和可能的。国家机关、团体、自然人均可以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但是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有其得天独厚的条件。检察机关的公共性特征使其最适合担当公益诉讼的原告。公诉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构成要素,公诉权中应当包括保护公共利益的民事诉权,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龙头地位,可以有力地推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  相似文献   

20.
从新《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规定分析,人民检察院的民事检察监督针对的是人民法院及其审判人员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违法行为。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为抗诉和检察建议,不宜增加别的方式。抗诉与检察建议应有"管辖范围"之别,但无先后顺序之分。当事人申请监督与检察院依职权监督并行不悖,不存在孰先孰后问题。虽然执行监督在立法上的规定过于笼统,但可以从相关法条、法律解释、司改文件中找到解决问题的答案。检察监督应有边界,监督诉权的边界在于限定调查核实权和限定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次数和期限;监督审判权的边界在于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专属性和维护审判权对诉权的优先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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