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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的逮捕是指侦查机关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或者发生社会危害性,而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正确、及时地适用逮捕措施,可以发挥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反之,错捕滥捕,就会伤害无辜,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权威。因此,必须坚持“严肃和谨慎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做到不枉不纵,既不能该捕不捕,也不能以捕代侦,任意逮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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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国家司法机关所采取的、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它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因为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以外,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期间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止。正确、及时地使用逮捕措施,可以发挥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串供、毁灭或者伪造证据、自杀、逃跑或继续犯罪,有助于全面收集证据、查明案情、证实犯罪,保证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但是如果过量适用逮捕,错捕滥捕,就会伤害无辜,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权威,损害公安司法机关的威信。因此,明确逮捕必要性条件,完善逮捕程序,更好的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显得尤其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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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侦查机关实施强制性处分的司法审查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侦查机关实施的强制性处分 ,是指侦查机关采用的强制措施和为了顺利获取证据所使用的带有强制性的方法、手段等。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实施强制性处分主要包括三类 :强制性侦查行为 ,包括强制检查人身、搜查、扣押等等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司法实践中普遍使用的技术侦查手段或称为秘侦手段。从联合国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英、美、德、日、意等国的立法规定看 ,对侦查机关实施的强制性处分 ,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审查 :1 通过实行令状主义进行事前审查 ;2 对紧急情况下侦查机关作出强制性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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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刑事诉讼中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相互串供、毁灭证据、保障刑事诉讼正常进行,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必要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是有逮捕必要。在司法实践中对逮捕的前两个条件容易把握,但对什么是“有逮捕必要”,怎样才“无逮捕必要”没有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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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超期羁押及其法律救济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引言 刑事强制措施不仅可以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对于保护人权和实现刑罚权也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5种人身强制措施,羁押仅为拘留和逮捕的直接结果,不具有独立性。除适用逮捕须经检察机关批准以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均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剥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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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强制措施,而将带有限制人身自由性质的通缉列入侦查手段,笔者认为,将通缉列为强制措施更为合理,其理由有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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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对未定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并非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由于其涉及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所以是一种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随着司法文明的进步,各国对于实行逮捕、羁押之类的强制措施都很慎重。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强调应当降低逮捕率,对于"无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不宜逮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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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中物的强制措施制度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所谓"强制性措施"是指侦查机关所采取的涉及限制或者剥夺个人人身自由、财产、隐私等权益的措施,它既包括法定的5种强制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也包括诸如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结合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见我国将5种强制措施单列一章,将其实施对象和实施范围局限在对公民的人身权方面,而对物的强制性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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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司法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防止社会危害性继续发生,依法采取的一种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由于逮捕是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对公民的权益影响甚大,因而检察机关必须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这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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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其中的代理申诉、控告和申请取保候审,理解起来都比较简单,不会发生歧义。但是,对于如何认识“提供法律咨询”的问题,目前无规范性文件予以界定,在刑事诉讼的理论研究中也基本上是空白,以致侦查机关和律师在实践操作中无所适从。本文拟对此作一粗浅探讨。一、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的性质和地位(一)是诉讼权利之一种从法条所使用的词句及法律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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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程序是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查处活动的关键环节,也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内容。其中对技术侦查、搜查、强制措施、讯问等的程序设计和实践探索一直都有所争议,如何进一步对其加以完善成为司法实践较为紧迫的问题,应有效开展研究,进一步加以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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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对被告人采用的强制性限制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通过这些方法,防止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和拘留。这些强制措施,是人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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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将监督关口前移,对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构建新型诉侦关系,是贯彻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在对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明确自身职能,理顺侦、检双方在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的关系,将侦查办案的流程、非法证据的排除、强制措施的适用作为监督的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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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务犯罪侦查中取保候审的功能定位
强制措施不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惩罚,有学者认为,如果把刑事诉讼法看作宪法的测震器,那么强制措施就是公民宪法权利的试金石,作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强制措施承担了诉讼保障的角色,同时也是刑事司法程序所“必须承受之重”——对人身权利、自由的严重侵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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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分为羁押性强制措施.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羁押性强制措施包括拘留、逮捕,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其中羁押性强制措施以逮捕(指正式逮捕及逮捕后的羁押)为代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以取保候审为代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保障人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指导思想.尽管程序公正的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面对打击犯罪的现实需要.我国司法实践中,审前羁押被作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必不可少的措施加以使用。法律尽管规定了一些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但在实践中较少使用,或者作为变相羁押的措施加以使用(如监视居住).或者作为万不得已的手段加以使用(羁押期限届满)。从现实原因看,侦查人员素质低下、侦查装备落后、技术含量不高等问题,导致了侦查机关对口供的依赖,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成了获取口供的重要手段。在刑事诉讼中,审前羁押与口供中心主义呈现出相互支撑的态势。刑诉法修改后,尽管在法律规定上,对强制措施制度作了较大程度的完善.但在实施过程中却未能起到有效减少审前羁押的效果,“超期羁押”、“变相羁押”、“久押不决”仍然是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的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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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与检察机关办案业务密切相关的修订内容——律师全面介入刑事诉讼
1、律师介入侦查时间的变化
现行刑事诉讼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而新《律师法》第5条将“后”字取消了,这意味着新的刑诉法可能会对律师介入的时间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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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主持人:冰潭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等作出了重大改革,对加强我国刑事诉讼的民主性、科学性,必将发挥巨大作用,在国际上也将产生良好影响。但是,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工作,特别是其中的律师辩护制度的研究,并未因此而“大功告成”,若干问题亟待深入进行。一、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问团新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得候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