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一般认为,确认犯罪是否既遂,应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完全具备的为既遂,否则就是未遂。关于盗窃罪的既遂,理论上存在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取得说、失控说、失控 控制说、损失说等。上述各种观点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中取得说是通说。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盗窃罪的既遂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相似文献   

2.
司法实践中关于贩卖毒品罪的未遂标准问题值得反思。贩卖毒品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交付毒品为标准。行为人已经实际交付毒品的是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实际交付毒品的是贩卖毒品罪的未遂。以是否实际完成毒品交付作为判断贩卖毒品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既是基于既遂形态对行为犯量的规定性,也是由既遂形态对行为犯质的规定性所决定的,这一标准符合犯罪未得逞的事实和本质特征。对于实践中常见的因价格谈不拢或因交易对象变更而未完成毒品交易的情形,应当按照贩卖毒品罪的未遂来处理。  相似文献   

3.
来稿摘登     
奸淫幼女罪应以 结合说为既遂标准 (1)我们认为,如果以接触说为作为奸淫幼女罪既遂标准,在定性时,往往很难鉴定犯罪者是否有过同幼女性器官接触的行为,无疑会增加工作的难度和司法成本。但是,如果使幼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是否遭到侵害的标准统一为结合说,法医学鉴定的协助会使此类案件迎刃而解,而不会失之偏颇。(2)随着当前物质生活和  相似文献   

4.
抢劫罪既遂与未遂区分标准新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如何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历来存在争议,尤其是1997年刑法典实施后,针对八种加重抢劫情节是否存在未遂问题,刑法理论更是聚讼不一。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争议应立足于法益保护,立法者制定任何一条罪刑规范都有其欲意要保护的法益,只有当这一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时,才成立犯罪既遂。据此,普通抢劫罪和加重抢劫罪除抢劫数额巨大、多次抢劫外,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以被害人是否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为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5.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存在着肯定说和否定说的争论,其焦点在于“造成重大损失”是判定既遂与未遂的条件或者是罪与非罪的条件,应当认定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条件,但是“侵犯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也可能存在犯罪未遂,判定关键在于是否实际侵害了商业秘密。  相似文献   

6.
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界限李恩慈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界限,在刑法理论上有不同的主张。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意见:(1)阶段行为说。认为受贿罪的既遂,应以受贿人承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为标准。其中索贿的应从实施索取准贿行为之时为受贿既遂。(2)实际控制说。...  相似文献   

7.
一受贿罪在什么情况下才能构成既遂,对此,刑法学界依然众说纷纭。我认为,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应当澄清一下有关犯罪未遂的理论。因为,刑事规范只提出了犯罪未遂的明确概念。既遂和未遂实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明确了未遂问题,便从逻辑上反证了既遂问题。依据刑法第二十条关于什么是未遂的规定,人们常用“未得逞”指犯罪的未遂状态。未得逞,也就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所要达成的结果未能实现,这实际上是从犯罪分子的视角出发作出的一种主体性评价。应该承认,犯罪分子作为能动的主体,也有他自身的利益和  相似文献   

8.
运输毒品罪既遂、未遂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于运输毒品罪是行为犯这一特性,运输毒品罪应以运输行为的完成(即运输毒品抵达目的地)为既遂。若行为人着手实行后,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运抵目的地,则是运输毒品罪未遂。鉴于毒品犯罪的共同犯罪形式较为常见,其既遂、未遂问题应参照单独犯的标准予以认定。当共同犯罪是以共犯(狭义)和正犯方式组合,应以“二重性说”为基础来认定,当共同犯罪是以共同正犯形态进行,则应以“整体既遂说”予以认定。  相似文献   

9.
论事后抢劫的既遂与未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凌 《人民检察》2005,(21):44-46
事后抢劫是抢劫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对于事后抢劫的既遂、未遂的标准,是以行为人最终是否得到财物为标准,还是一概认定事后抢劫都是既遂,在理论上存有争议。在刑法未作出明确规定或解释前,应以事后抢劫行为中先前的盗窃行为的既遂、未遂作为事后抢劫罪的既遂、未遂标准,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相似文献   

10.
目前刑法理论界对于强奸罪中轮奸的成立要件及其是否存在着既遂、未遂问题的观点不一。笔者试图通过一个案例来引出自己的观点,即轮奸作为强奸罪的一种加重处罚的情形,其本身不是单独罪名,故不存在既、未遂的提法,而是应以其轮奸行为是否实际发生作为该款项成立的依据。同时,传统的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完成形态只能是整体既遂或整体未遂,即既遂後不存在部分未遂或中止的可能。笔者认为,在特殊共同犯罪中,基于某种实行犯的行为的不可替代性,故仍应存在部分个体未遂或中止的可能,这是对普通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全体负责”这一原则的必要例外与补充。  相似文献   

11.
一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是故意犯罪的两种不同形态。对于这两者的区分标准,我国刑法学界较普遍地沿用了资产阶级国家刑法理论中的观点,认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一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①相应的,犯罪未遂则是“犯罪分子的行为未完成某个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②很显然,上述观点是把是否具备犯罪构成作为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的,具备犯罪构成的是犯罪既遂,反之,则是犯罪未遂。可见,这  相似文献   

12.
张杰 《天津检察》2008,(2):24-25
受贿罪的对象,一般而言限于金钱和物品等财物,收受贿赂是收受其所有权而非使用权。根据通说的观点,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以是否得到了贿赂作为标准。收受行为的完成意味着犯罪既遂,财物所有权随之转移,没有转移财物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不能认定为受贿,这是实践中的一般做法。对于金钱或一般动产而言,财物的所有权随着交付、收受行为的完成发生转移,同时进行:但在交付、收受不动产及特殊动产如汽车等财物时,基于物权法有关规定,这些财产的所有权转移需以办理变更登记为要件,不少受贿人为了钻法律的空子。  相似文献   

13.
犯罪“未得逞”含义辨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见,犯罪是否得逞是区分犯罪既遂和未遂的法定标准。但是,由于法律对于“未得呈”的含义没有具体解释,所以法学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说不一。实践中对具体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划分也无所适从,颇不一致。究其原因,笔者拙见,症结主要在于:一是没有理清危害结果在刑法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中的法律地位;二是没有理顺危害结果与犯罪构成及与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正确关系。本文冒昧对此略陈管见。  相似文献   

14.
正确界定犯罪的未遂与既遂对定罪量刑、犯罪的阶段及其停止形态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刑法学界,未遂与既遂的区分标准有很多观点,但是犯罪目的实现说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和任意性,法益侵害说在实践中难以操作,构成要件齐备说则将犯罪的停止形态向前推了一个阶段,而只有犯罪结果发生说给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区分提供了一个普遍的、可操作的标准,避免了其余各学说的缺点。  相似文献   

15.
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区分标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如何准确地界定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区分标准,一直是刑法学界一个颇多争议的难点。如何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界定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区分标准呢?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主张:第一种是犯罪目的说。犯罪目的说认为:犯罪目的是否达到是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唯一标准,未达到犯...  相似文献   

16.
构成要件说来自大陆法系,主要理论依据是犯罪阶段论、犯罪类型论以及修正的犯罪构成论。构成要件说的困惑是:混淆犯罪既遂与犯罪成立或者犯罪未遂等未完成形态的界限;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修正的犯罪构成说值得商榷。既遂的举动犯与行为犯形态并不合理。结果说与新结果说、目的说与新目的说、权益侵害说、双重标准说以及类型化标准说均存在缺陷。立足于罪刑法定并适应刑事法治的需要,犯罪既遂标准应当以犯罪行为是否造成预想的最终实害(客观)结果或者足以造成该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为标志。犯罪既遂中的"危险状态"与危险犯、未遂犯之危险状态存在区别。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行贿未遂的,可以比照行贿罪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定行贿罪的未遂,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划清行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既。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都是以犯罪既遂为标准的。研究行贿罪的既遂与未遂,意义主要在于量刑的差别。因此,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贿未遂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之一。关于行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在刑法…  相似文献   

18.
期盗窃罪的既未遂标准,在西方学者的长期争议中,大致形成了接触说、藏匿说、控制说、转移说、失控说和取得说等学说。此外,我国刑法理论界还提出了损失说和失控加控制说两种观点。接触说以行为人是否接触到被盗财物为标准;藏匿说以行为人是否已把被盗财物藏匿起来为标准;控制说以行为人是否已获得对被盗财物的实际控制为标准;转移说以行为人是否已将被盗财物移离原在场所为标准;失控说以被盗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保管人是否实际丧失对该财物的控制为标准;取得说以行为人是否已将被盗财物转移到自己或第三人实际占有为标准;损…  相似文献   

19.
张俊 《法学》1991,(11)
法院审理的非法越境去台案件中,大部分案犯准备就绪但尚未下海或在船上被捕获,少数人是由台湾当局遣返后才被捕的,由此产生了偷越边境罪是否存在既遂与未遂问题的争论。一些人认为:对未偷渡成功者应以偷越边境未遂处理。这是因为罪犯虽已着手实行犯罪(拉拢人员、准备偷渡工具等),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达到犯罪目的,所以是未遂,应该依法从轻处罚;另一些人认为:由于偷越边境罪本身是一个非常特殊的罪,不能等罪犯偷越成功后才予以刑罚,那样的话势必造成许多罪犯不会受到应有的惩罚。只要罪犯筹集经  相似文献   

20.
盗窃罪是一种直接故意犯罪,其行为有未遂和既遂之分。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是盗窃未遂。”从此条规定看出,是否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是区分盗窃未遂与既遂的标准,造成损失是相对于受害人而言的,采纳的是“失控说”。在司法实践中,有人主张“失控说”,有人主张“控制说”(相对盗窃行为人而言),而多数主张的是“失控加控制说”。以上都可统称为控制说。笔者认为,以是否对财物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