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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长期以来,鉴定意见被奉为“科学证据”,但实践中鉴定意见也会出现差错。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旨在表明其作为言词证据在文意上而并非定案根据的“结论”,当事人要对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审查才能转化为定案依据。笔者根据实务工作对鉴定意见质证要点进行了总结与归纳,为律师在相关方面的辩护提供一些视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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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诉讼证据审查的基本逻辑是,以“三性”审查为基础,以“定案根据”确认为依归,同时审查判断证明力,进而认定事实。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证据审查则呈现为证据资格与证据效用两分格局,其证据法着重规制前端证据资格,而证据“三性”以特定方式嵌入证据制度。我国现行证据审查制度具有要素清晰、审查方式较为灵活等特点,但其平面化特征妨碍了证据审查逻辑的清晰展开;“三性”审查缺乏精准界定及必要区分,且与“两力”关系不清晰。改革完善证据审查方式,首先应准确界定“三性”内涵,厘清“三性”与其他证据审查要素的关系,并适当调整其适用方法。其次,应在司法解释规范中使用证据能力概念,强化“可以(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审查规范,加强证据准入的前端控制。最后,保留部分定案根据规范,维系后端控制要素,形成前后端控制并重的二元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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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的刑事证据立法及司法解释欠缺指导理论,在立法和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也未能清晰界定基本的证据法概念,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将各类不同的证据规则都以"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条款的形式进行规范。从证据法理上可将我国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条款大致分为四类,即狭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的客观性保障规则、证明力评价规则、严格证明规则。对于这四类规则,要分别从法理出发探讨其合理性及适用问题。对于狭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说,要对其进行合理的解释,以典型案例等有效方式对其实践适用进行指引;对于证据的客观性保障规则来说,要使其具有必要的灵活性,并改变其适用方式;对于证明力评价规则来说,那些对法官采信证据形成不当限制的规则要根据具体情况谨慎适用;对于严格证明规则来说,要将严格证明解释为一个独立的成为定案根据的条件,并且完善举证质证方式、心证公开等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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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种类法定主义是大陆法系法定证据制度的逻辑起点。但由于历史与政治逻辑的时代变迁、程序运行环境的结构性变化和证据法基本原理的深化发展,证据种类法定主义在大陆法系被抛弃,逐渐从法定证据种类限制演变为取证合法性限制。中国的证据种类法定主义的立法表达是一种封闭性的法定证据种类制度,其制度动因在于便利与规范证据的分类审查判断。实践中,我国证据种类法定主义表现为将“取证合法性限制”和“真实可靠性限制”当成了“法定证据种类限制”,存在不能涵盖全部证据形式、不符合现代证据法基本原理、阻碍了法庭认识论功能的实现等问题。未来应在否定证据种类法定主义的基础上,强化法定证据种类规范功能的转向,保持证据分类审查判断的制度优势,从而重构一种半开放式列举的证据实质审查制度,以符合证据法的基本原理和事实认定的基本规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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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来讲,在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复印证据材料这种表述,这只是检察官平时的一种惯常表达。在法律文本中,会使用“复制件”一词。从证据法的角度来说,复制件属于传来证据,而非原始证据。在证据能力上,我国法律并未否认传来证据的证据能力,只是在证明力上要弱于原始证据。所以,复制件在我国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只不过证明力较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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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概念、证据法的效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是证据立法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也是富有争议的问题.本文针对<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论证>的观点进行了讨论.作者提出,证据是证明的依据,不仅仅是材料,也不一定是事实;中国的证据立法不能只规范在法院的诉讼行为,而且要规范侦查部门和检察部门的取证行为;非法证据排除,特别是毒树之果,不能简单地规定排除或不排除,而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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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由公安部部长周永康签发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6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据公安部新闻发言人介绍,“这是我们首次在公安执法程序中明确排除了非法证据的效力,有利于从根本上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的发生,符合保护人权的要求,是一个重大的制度进步”。我很欣赏公安机关的坦诚态度和对“非法取证不能定案”制度的高度评价。我甚至认为,设立“非法取证不能定案”制度不仅仅是“公安执法程序”中的重大进步,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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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为了收集证据,利用悬赏取证的方式征集线索。对于悬赏取证方式取得的证据,尤其是证人证言的效力问题,实务界存在争议,本文通过对悬赏方式取得的证言的证据力和证明力为切入点,展开对悬赏证言的证据分析,认为悬赏取证只是收集证据的方式之一,如果能够证明其证据的合法性,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可以认定该证据合法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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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引诱、欺骗的审讯是否违法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我国现行刑诉法第 4 3条规定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据此 ,高法、高检、公安部对取证方法均有同样规定 ,两高司法解释还明确禁止以此类方法作为定案证据。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 6 1条规定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 ,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禁止非法取证 ,是维护法制保障人权的原则性规定 ;而禁止使用非法人证定案 ,则是使这一原则成为可操作的规范从而具有实效性的重要举措。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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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被列为法定证据种类的时间相对较短,我国司法机关对此的取证工作由于缺少实践经验还不成熟不完备,当下无论从立法方面、组织机构、司法人员、取证流程等方面都缺乏合理的规范,这无疑会削弱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有鉴于此,完善电子证据取证的相关工作已是迫在眉睫.应着力从立法、司法方面构建良好的运行机制,对预防和打击这方面的犯罪具有重要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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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与伦理具有密切的联系.对刑事证据法进行伦理研究,有利于确立正确的伦理观,指导刑事证据立法、理论研究并规范取证、审查和运用证据、作证、鉴定等行为.刑事证据法之人道伦理观,是指从人的本性出发,讲求以人为本、人文关怀,尊重人格尊严和人的道德情感的基本伦理准则和理念的总称.科学、合理和人性化的刑事证据法应体现对人性尊严、人伦亲情和人之常情的尊重和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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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刑事诉论法将电子证据确立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其可采性和证明力认定成为司法实践中无法回避的首要问题.规范化电子数据取证过程是审查其可采性的前提,而电子数据鉴定将向完整性、真实性、系统功能等专业检测与深度分析转变,从而延伸审判者对电子数据专业问题的认识能力,进一步提升电子数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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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有罪供述补强规则属于证据证明力规则,主要目的在于对被告人有罪供述证明力进行限制,我国刑事诉讼法也对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提出了补强要求。应以实体法为依据,从证据法的角度对该补强规则的性质、根据、适用范围、和补强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能力、共犯有罪供述方面进行明确,以求补强规则能在刑事司法中得以恰当的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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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取证”是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试从刑事和民事两大方面分析“陷阱取证”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陷阱取证”是来源于刑事诉讼中的概念,但在民事诉讼中也有所运用。“陷阱取证”通常分为“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两种类型。犯意诱发型“陷阱取证”会引起诸多问题,所以是非法的。本文分析讨论了刑事案件中的“陷阱取证”的合法性,并从三方面说明采用机会提供型“陷阱取证”进行刑事侦查的必要性;探讨了民事诉讼案件中以“陷阱取证”的方式获得证据是否应予以采纳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特征。并认为在民事诉讼中不应提倡陷阱取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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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刊》2021,(5):5-16
目前司法实践在对跨境网络犯罪的侦查中越来越多地采用传统刑事司法协助以外的非正式电子取证手段,但学界对此却一直存在着认为非正式电子取证本身不具有合法性以及其所获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也存在疑问的攻诘。传统的正式刑事司法协作难以应对新型跨境网络犯罪,数据主权与打击犯罪的利益衡平与我国证据立法的空间表明跨境网络犯罪中非正式电子取证应当具有合法性。在此基础之上,对跨境非正式电子取证所获电子证据的效力认定,应当遵从证据能力到证明力的阶层化思路,在证据能力认定中重点考察是否存在《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非法取证情形从而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证明力认定中重视境外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审查与证据补强来弥补最佳证据规则和瑕疵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