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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概念的法律界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我国众多的法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无疑是一部颇有成效的法律。然而.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自从“王海现象”出现以来,社会各界尤其是在法学理论界、新闻界以及司法部门,对于王海是不是消费者的争论却从未停止过。这场争论的焦点是;王海知假买假的行为,是不是消费行为?是否属于“生活需要”?是否可以获得消法第49条规定的加倍赔偿?在这场争论中,正反双方引经据典,各执己见,但最终似乎仍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谁也说服不了谁。 一、两个相同的案例,两种不同的判决 出于对“消费者”概念的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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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1995年2月的一天,当时22岁的山东小伙子王海在位于北京宽街的法律出版社读者服务部买下了一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有关“加倍赔偿”的规定吸引了他。他产生了买假索赔以此来验证这项规定的想法并实践之后,石破天惊。他作为一个业务员的人生之路从此被改写。 他当年买假索赔的行动在京城掀起了一道旋风,也使自己一夜之间名扬天下。但从出名那天起,他就一直被人争议着。这一切在当时被称为“王海现象”。 转年,为配合“3.15”宣传活动,《法律与生活》在第三期刊登了《提醒了上帝——王海现象冲击波》一文。在文中王海被称为“敢吃螃蟹第一人“,在文章的最后,作者写下了这样一段话:“王海因打假一举成名,与政府部门和新闻单位的支持密不可分。如果王海得不到强有力的后援,那么他这个平头百姓肯定是孤掌难鸣,很可能在碰一两次壁后,也沦为‘顺民’中的一员。那样的话,对国家、对广大消费者,损失可谓大矣!愿中华大地的‘王海们’多起来!愿王海现象不再成为新闻!” 诚如作者和我们希望的那样,不久,一批“王海”站了出来。但是,王海现象并未消失。我们认为,2000年初爆发的王海事件正是王海现象的延续。这时的王海已经不是在单枪匹马地买假索赔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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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现象”的再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海现象”历经数载,相关判决迥异。纵观该现象,其核心问题不过是王海一类“购假索赔”者是否为消费者。本文从法规、理论、实践多方考察,对该问题作出了明确、肯定的回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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