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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公开审判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死刑案件审判的是最严重的刑事犯罪,公开审判是司法公正最重要的保证,死刑案件的公开审判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受到国内外的广泛重视。本文解读联合国有关机构对死刑案件公开审判的要求,提出了公开审判在权利和义务层面的性质,分析了死刑案件公开审判要求的特殊性,介绍了国外在死刑案件公开审判方面的一些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分析了我国死刑案件公开审判的现状并提出了若干改革建议和实现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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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二审案件程序法律监督,是指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死刑正确适用,省级以上检察机关依法对死刑二审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及二审审判等各诉讼阶段的程序是否规范合法进行全程监察、督促的活动和制度。自2006年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至今已四年有余,但我国关于死刑二审案件的程序法律监督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甚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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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错误裁判问题研究——以杀人案件为视角的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死刑误判多出现在故意杀人案中,且以事实误认为共同特点。上级法院在纠正死刑案件的初审误判时既缺乏坚决的态度,也缺乏有效的机制。造成死刑误判的主要原因是:惩罚至上的司法意识和对程序违法的容忍态度;死刑案件的院外压力导致的审判不独立;程序制约机制的严重弱化。纠正死刑案件错误裁判的特殊对策应当包括:确立特殊的死刑案件证据采信规则;死刑案件由五人合议庭独立审判而不能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实行死刑案件有限的三审终审和二审公开审判;改革刑事司法机关的奖惩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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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二审法律监督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多年来,我国刑事审判法律监督的状况一直不尽人意,二审程序的审判法律监督更是近于空白,普通案件二审程序是如此,死刑案件二审程序也不例外,这无疑严重阻碍着我国法治的完善与人权保障事业的进展。因此,在死刑核准权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死刑二审案件全面开庭审理之际,对我国死刑案件二审程序的法律监督制度进行全面检讨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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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二审出庭贯彻“少杀、慎杀”刑事司法政策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于2006年9月25日起实施,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死刑案件二审程序既是一审程序的纠错程序,也是死刑复核程序的前提和基础。对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通过控、辩双方的理性争辩、积极举证和质证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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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发布的“二五”改革纲要和关于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通知中,首次对死刑二审案件开庭提出了严格要求。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为实现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目标,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各高级法院和省级检察院也为实现死刑案件开庭审理,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实现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的既定目标。从我对实践的有限了解来看,我认为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一、切实明确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死刑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能否真正落实,能否取得实际效果,关键要解决司法机关和有关方面对死刑二审开庭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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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核准权归位后死刑案件程序的正当化、规范化问题成为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其中死刑案件二审程序的正当化问题由于二审程序在整个死刑案件程序中的独特功能和作用就显得尤为突出.深入研究和挖掘程序功能,保证死刑案件被告人辩护权等程序参与权,有效贯彻全面审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事实审与法律审相结合、关键证人出庭作证与书面审证相结合等诉讼原则,规范完善死刑案件二审程序,成为确保死刑案件裁判结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根本保障和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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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改造的构想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死刑复核程序有一定价值,但存在诸多弊端。即便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但死刑复核程序自身的弊端依然存在。应废除死刑复核程序,实行死刑案件二审强制上诉制度,增加三审并原则上设定为法律审。实行合议庭法官一致(或绝对多数)同意时才能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原则,并应对死刑案件合议庭的组成方式进行改革。死刑案件还应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实现被告人辩护权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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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死刑复核权面临的难题及其破解 总被引:9,自引:1,他引:8
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意义重大,但可能存在政治风险、职能难题、整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障碍。应对难题的原则与对策:一是系统思维、综合治理。尤其强调观念的转变、审判独立性的保障以及死刑替代措施的跟进;二是逐步推进、有利有节;三是技术处理、区别对待;四是分级负责、责任下沉、责任明确。为此,必须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包括准确界定最高法院复核责任,确定适当的复核审审理方式,限定复核时间,允许辩护律师与检察官参加复核程序等。必须完善死刑案件二审程序,包括实行开庭审理及有重点的全面审理方式,同时应当适当调整二审审理期限。还必须改革、完善直接影响死刑案件质量的相关制度,包括从多方面完善证据规则,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以及禁止再审改判死刑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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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程序与二审程序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再审程序有着存在在先的生效裁判,这是探讨再审程序任何问题的根本基点。对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探讨不能仅置于二审程序框架下,虽然二者具有相似的地方,但并不等同,而应有自己的性质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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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上诉权的设置存在多元价值冲突的情形,基于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平衡需要,应当明确赋予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权。在上诉权的设置上,应当对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进行限制,要求速裁案件被告人上诉必须有正当理由,而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其他程序审理的则无需附加理由。速裁案件被告人上诉的正当理由主要包括:定罪问题,主要包括被告人一审程序中的认罪是非自愿的以及一审判决作出后出现影响定罪的新事实、新证据等,量刑问题以及重大程序违法问题。为保障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权的行使,应当要求被告人上诉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二审法院对被告人的申请应当迅速及时审查;同时,二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遵循重点审查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采取措施限制检察机关提起"技术性抗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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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视野下的二审程序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事二审程序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权利救济和保障公正方面的功能尚未完全发挥出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二审审判方式、发回重审以及审理期限等制度进行了改革,但是力度明显不够。为充分发挥二审程序的功能,应当坚持全面审查原则、扩大开庭审理的范围、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改革发回重审制度、创建当事人和解制度。惟有如此,刑事二审程序才能更加民主化、法治化、科学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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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死刑案件中,被害人家属既难以通过量刑程序实现自己的复仇愿望,也难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应有的赔偿,还难以通过司法救助机制获得充分的救助,这导致了被害人家属很难理性地对待刑事诉讼制度,进而采取信访甚至闹访等非常规手段来主张自己的诉求。为了兼顾死刑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审法院不得不面临死刑政策与民意之间的直接冲突。一审法院尤其是承办法官在死刑案件一审判决前后始终面临着信访带来的压力。为了妥善处理死刑案件被害人信访问题,需要构建科学、合理的信访工作机制,并以此为契机,稳步、有序地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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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立法上坚持二审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开庭审理为例外"为基本取向,但多年来二审审理的实践选择却并未遵循立法预设的路径,甚至呈现一定程度的背离与冲突。随着司法绩效考核体系的建立和新《民事诉讼法》的出台,二审开庭得到强化,从表面上看实现了实践向理论的回归,但数据的背后却暗含着对开庭方式的异化和扭曲。面对复杂的司法现状,我们不能简单地做出价值判断,而应对实践与规则各自做出检视和反思,通过理念对接和程序改造消弭冲突的进路,实现多元司法价值的平衡与共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