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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的经济法部门以事实行为作为其基本特征,并形成了与民事行为相对应、相配合的态势。本文就经济法上事实行为进行了概念阐述和实证研究,并进一步在与民事行为比较的过程中,分析了经济法上事实行为的制度价值、技术功能、行为结构、法律评价。经济法上事实行为与民事行为的配合态势构成了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现代版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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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和性质的探讨,各学者众说纷纭,一直没有定论。然而,随着国家向服务行政与给付行政发展,行政事实行为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究竟行政事实行为的内涵与外延如何界定,对其造成的损害如何救济,界定行政事实行为的内涵和外延,探讨行政事实行为的价值及其造成损害的司法救济问题,显得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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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实行为比较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行政事实行为在行政法学界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文章首先评述了中国学者对行政事实行为的诸种学说 ,然后从比较法的视角 ,考察了行政事实行为在大陆法系国家中的命运。在此基础上 ,从我国行政法治实践的角度出发 ,认为行政事实行为并不存在确定的内涵与外延 ,不必把它作为一种独立的与行政法律行为并列的行为来研究 ,可以通过发挥司法解释的能动性 ,从而将它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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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年同志编著的《民事法律行为》一书认为,“民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引起民事上法律后果的行为,既包括合法的、有效的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和可撤销的行为”,“从广义上说,凡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的,就可称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这实际上是以民事行为和无效民事行为代替传统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和无效法律行为。因此,可称其为民事行为代替论。笔者认为,这种主张是值得商榷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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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民事行为的转换是缓和民事行为无效后果之绝对性的一种重要法律机制.一个有效的民事行为转换应符合三个方面的要件,即基础行为要件、替代行为要件和对转换的限制.就基础行为要件而言,转换的对象须是无效民事行为,包括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就替代行为要件而言,替代行为须为有效行为且存在可推测的当事人意思,但替代行为并不包含于基础行为之中,其效果也不得超越当事人所意欲达成之民事行为的效果;就转换的限制要件而言,民事行为的有效性解释应先于转换进行,但经补救而有效的无效民事行为无需转换,因撤销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及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法转换,违背法律的无效性规范宗旨的民事行为不得转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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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以及人们对行政法理论研究地不断深入,行政事实行为逐渐成为专家学者探讨的新焦点。但由于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对行政事实行为的内涵外延作出明确的界定,使得人们对该问题的认识,在观点上不尽一致,笔者试对此略陈管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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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泸州市民事行为能力司法鉴定业务量逐年稳步上升,2011年上半年已达58件。越来越多的公民在遗嘱公证等重大个人民事法律行为过程中选择民事行为能力司法鉴定作为行为效力的保障,公民个体民事行为要件更加完备,社会公众法制意识显著增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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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民法中民事行为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民事行为”作为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最重要的法律事实,是民法学理论的一项基本内容,是联结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以及债权制度这三大民法理论的纽带。“法律行为”是民事行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德国民法典》以来,大陆法国家的民法典一直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法律行为作为意思主义调整方式,与法定主义调整方式相对应,“具有法定主义方式所不可取代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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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实行为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正>《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相继出台,促进了行政法学界和司法部门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系统研究,其中行政事实行为是富有实践意义但研究最为薄弱的一环。笔者在接触一些行政赔偿案件时,对行政事实行为的内涵、外延以及法律特征进行过分析和思考,现将这些不成熟的观点和盘托出,祈求引起同行们更深入的探讨。一、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和特征行政机关作为一个独立的机关法人,它能作出多种多样的行为。一是民事法律行为。二是行政法律行为,它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基于其行政职权实施的一切能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三是刑事犯罪行为。如行政机关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进行走私、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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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我国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认识主张“本质合法说”,即民事法律行为在本质上属于合法行为.但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划分,它可分为以下三种: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瑕疵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不仅违背意思自治精神,造成效力先决问题,还引起一般规则与具体规则之间的矛盾,为民法实践与国际交流带来困难.因此,我国未来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应当将“民事法律行为”改为“民事行为”,并且,民事行为的范围不应仅限于法律事实层面,而应涵盖民事法律关系所有层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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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无效民事行为的违法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效民事行为是相对于有效民事行为而言的。如果民事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即能够产生、变更和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则这种行为即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的性质是否合法。1805年,德国学者贺古(Hugo)在其名著《法律大全(pande kten)》一书中首创的法律行为(Rechtche Geschaft)概念,即指一切合法民事行为。以后,德国学者萨维尼(Savigny)在契约理论的基础上创设的系统的法律行为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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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作为后生于民商法和行政法而存在的新兴法律部门,其目的在于弥补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局限与不足。从央行宏观调控行为我们可以看出,其行为方式的复杂性决定了经济法行为与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难以完全独立于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而孤立存在,但经济法的整体主义视角,又使经济法行为必然能够超然于具体的或单个的行政行为或民事行为,从而表现出其独有的价值魅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