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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53 毫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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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与犯罪的关系浅析●翁继敏集资一词高频率出现于我们生活圈已有十来年时间。它的出现一度受到人们的青睐,许多地方以集资兴业,开始是集资办学、集资修路、集资办事业。之后,集资开始变味,特别是集资从办事业渐变为集资办企业。自从明确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集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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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指将他人的集资款据为己有或使之归第三人所有的意图。在认定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时,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集资的非法性不应局限于程序上的非法性,亦应包括实体上的非法性。除了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外,不论集资对象的范围是否特定,均属刑法意义上的非法集资。一、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之界定刑法上的非法占有有别于民法上的非法占有,虽然二者都包含着行为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使所有权人丧失对所有物的控制,并由行为人控制所有物的非法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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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世炜  张言  聂晶 《检察风云》2004,(24):30-31
2004年10月20日,郑州隆华实业有限公司在经过四年艰苦的官司后,终于等来了一个令他们满意的结果。因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下达了一个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主要内容是驳回原告的起诉。作为被告,隆化实业有限公司为了等待这个结局,和检察官一起用了四年的时间才揭开了8名原告神秘的面纱。集资:为谋高息起纠纷原来,早在1996年,隆华实业公司(以下简称隆华公司)为了弥补经营资金的不足,制定了一个《关于公司内部集资的管理办法及规定》,以高出银行正常存款利率两倍的利息,向公司员工进行内部集资,并下达了集资指标,规定“鼓励员工走亲访友,多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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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一夜暴富,到2007年深陷囹圄,2009因"集资诈骗"一审被判死刑,到2012年发回重审被判死缓,在民间金融极为活跃的浙江,尽管有丽水集资案主角杜益敏被判死刑的先例,吴英的死刑判决结果依然引发了公众、包括司法内部工作人士在内对其罪是否至死的热议。在浙江,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泾渭从来不分明。显然,在吴英案上,吴英的罪与罚,死与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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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某厂承诺以20%的年利率,委托银行信贷科职工甲联系向个人集资,甲向其好友已宣传,乙于1995年6月将人民币20万元交给甲,由其代为交付三张加盖有该厂公章的收据。乙在收取收据时,要求甲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甲便借助职务之便在收据背面加盖了其所在科室的内部公章,而后将20万元款项交由该厂入帐使用。由于集资厂效益欠佳,集资以仅有乙一人交钱而告终。1996年集资款到期后,该厂无力偿还本息,乙多次偕同甲及独自到该厂索要款项本息,并要求申所在银行负责偿还,理由一是在银行内部交纳的集资款,在对象上只认银行而否认是集资;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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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贷款难、闲散资金投资渠道不畅、对非法集资监管不力等因素,导致非法集资行为呈现专业化、欺诈性、范围扩大等新动向,削弱了国家的金融宏观调控能力,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应从两方面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规制:一是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促其健康发展;二是加强法律宣传和监管打击力度,制止非法集资行为的蔓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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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吴英案的定陛一直存在争议:是集资诈骗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非法集资还是民间借贷?如何定性决定吴英生死命运。所谓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吴英筹集资金虽然数额巨大,达数亿元,但并非以占有为目的,筹集来的资金全部投入发展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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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法集资呈现出与广义证券投资相关的证券化趋势。现有调整非法集资的制度规范有非刑法规范与刑法规范,其中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为主的刑法调整存在明显缺陷,非法集资的制度规范需要做证券法角度的改进。解决制度性的非法集资问题,必须确立证券非公开发行融资制度标准,扩张合法融资途径,将公司企业的经营性、证券性投融资行为归于证券法调整。引导证券化民间集资关系转化为民间证券融资关系,通过证券融资的规范调整,调整民间融资的行为,用是否违反证券法作为判断民间融资行为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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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资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所谓集资诈骗罪,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其中,“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用虚构资金用途,以虚假的文件证明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方法;“非法集资”是指个人、公司、企业或其它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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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该款规定的目的在于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内部集资的区分界限,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公开性和社会性两个特征的逻辑展开和具体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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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企业内部职工集资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断发展壮大,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逐渐走好,持股职工却不能够依据相关规定分红,相反被公司退出股份,解除投资关系。这是发生在兰州通信发展有限公司的事。持股职工该不该分红、公司能否清退职工的持股以及清退职工持股有没有一个可遵循的规则?《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进行了深入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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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资诈骗罪的构成按照新刑法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用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集资诈骗罪的构成特征是:(一)犯罪主体的多元性。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就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此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等也能构成本罪的主体。这里有两个问题需注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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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其后有关部门为了理顺关系而制定的补充性说明或通知,允许个人集资举办集体企业。但我认为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不宜将个人集资办的企业登记为集体企业,主要理由是: 1.从改革的趋势看,国家在巩固、发展国营集体经济的同时,继续鼓励发展个体经济以弥补不足。《民法通则》、《个体工商业管理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颁布,从法律上确认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并予以保护,给个体经济的发展以大力支持,都说明个体企业不必挂靠集体以求得自身的发展。 2.从管理上看,当前开展的对经济秩序的治理、整顿,也包括如实核定企业的经济性质,纠正登记工作中的虚假性。个人集资企业中的集资人由于自身的利益和需要,不可避免地要考虑到,集资款能否收回、投资有否效益、有多大效益问题,因而当个人利益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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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家、地方经济发展结构的变化调整,产业政策的转型升级,各地出现了一批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企业。这些企业或者由于资金链断裂,或者由于法定代表人跑路,或者由于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已经或即将停产,这些"休克"企业,由于存在银行借贷涉及周围担保圈企业的生死存亡,有的还存在社会集资,稍有不慎,容易形成上访事件,形成社会不安定因素。针对当前的情况,如何拯救"休克"企业、盘活闲置资产、处理银企矛盾、保障债权人及职工的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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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集资类案件逐渐频发,涉案数额大、参与人员多、社会影响广。本文剖析了非法集资行为的逻辑结构并辨析相关刑法罪名,通过对S市集资类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实证分析,总结出案件频发的原因在于投资渠道狭窄、企业融资困难、社会存在暴富冲动、群众难以识别集资行为、缺乏监管预防机制等,并提出了区分融资形式妥善疏通分流,整合监管权能明确监管主体,加强综合治理探索风险监测,建立考评制度强化责任追究,突出宣教机制增强风险意识,强化服务职能审慎刑事打击等六个方面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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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制非法集资限度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振林 《时代法学》2012,10(4):82-89
从我国现行金融体系的缺陷和集资参与人的积极促成这两个非法集资的主要成因来看,我们对非法集资的刑法规制明显“过度”了。因此,亟需合理确定刑法规制非法集资的限度。鉴于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只有对这两个犯罪的适用进行合理限定,才能把握好刑法规制非法集资之限度,也才能为民间融资的合法化预留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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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是股份制最主要的功能。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股份公司集资功能的高度评价是:“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事完成了。”目前国内理论界对于股份制在我国实施的意义和作用,多从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政企分离和产权制度改革上来归结,而对集资功能的认识并不充分,实践中的股份制试点也未很好地发挥这一功能的作用。因此,我们有必要从不同的学科角度,探析股份制集资功能的深层内涵,以有助于在试行中正确地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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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一个疯狂的浙中城市,集资就像梦魇一样纠缠着这座小城。近年来,集资大案频发。从张文成集资3.3亿元,杜益敏集资7亿元,到万松房产集资5亿元,再到银泰房产集资10多亿元等,演绎了一出出人间悲喜剧。曾经的富豪们一个个陨落,由集资聚集成的泡沫也逐渐破灭。当"遮羞布"被掀开的时候,人们惊讶地发现诸多官员卷入其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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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集资诈骗案的刑事管制逻辑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在浙江东阳吴英集资诈骗案一审判决中得到集中体现。在三个关键的构成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上,吴英的集资行为都无法满足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条件。追根溯源,这一判决在很大程度上根基于现有刑法对于非法集资规制的逻辑混乱,也在一定程度上归因于非法集资相关法律保护对象的异化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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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资案件的分类集资,顾名思义就是筹资方向出资方筹集资金的活动。从近几年发案的情况来看,因集资引发的案件大体上可分为二大类。1.集资犯罪案件集资犯罪案件是指集资方因严重违法集资构成犯罪的案件。我国现行《刑法》第192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就是一类典型的集资犯罪(依刑法规定,集资诈骗犯罪是指犯罪主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数额较大集资的行为)。因为集资犯罪者巧妙利用人们追求利益的心态,往往使得犯罪的区域宽、受害人员众多、数额巨大、问题严重,案件一旦发生,便会在较大范围内引起动荡。国外的阿尔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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