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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经历了重大的改革,其公诉权制约机制较为完善。对于检察官不起诉、缓起诉处分,立法设置了再议制、交付审判制进行监督和制约,防止检察官滥用不起诉权;对于检察机关的起诉则在审前以起诉审查制进行制约,防止未达起诉法定门槛的案件进入审判。对于大陆来说,其公诉权制约机制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大陆也应设立公诉权的司法权制约机制,对于检察机关的起诉和不起诉都应最终由法院来进行审查和制约,以保证公诉权合法行使。但对于台湾地区公诉权制约机制的不足之处,借鉴的同时需予以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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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权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民事监督权是我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 ,针对目前监督不力的现状 ,不少学者提出了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起诉权的观点。本文通过与国外检察机关职能模式的对比 ,阐述了建立检察机关民事起诉权的理由及建立怎样的起诉权机制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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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将公诉工作放到这样一个高度,是因为公诉部门担负着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指控被告人犯罪和刑事诉讼监督职责,公诉人员在庭上的表现直接影响检察职能的发挥和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公诉部门是检察机关对外展示自身形象的一个窗口,正确履行公诉职能,将更直接体现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和服务大局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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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审查制度在审判方式改革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 ,虽然公诉案件审查制度发生了较大变化 ,但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实体性审查的状况却依然存在。本文着重论述了法院进行实体性审查的弊端及应当进行纯程序性审查的理由 ,以期为我国刑事诉讼公诉案件审查制度早日实现质的飞跃尽一点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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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我国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不断扩大,导致不起诉权被滥用的风险性随之增加,加强对不起诉的诉讼制约变得十分迫切。囿于重监督轻制约的权力观,我国不起诉制度的诉讼制约机制存在着诸多缺陷。完善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司法救济程序,改革不起诉公开审查制度,是有效防止不起诉权滥用的重要诉讼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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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列宁检察监督理论以及前苏联做法的影响,我国立法一直将检察机关定位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享有与立法、行政、司法权并列的法律监督权。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国家机关、公民是否遵守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这一点体现在刑事诉讼中就是检察机关有权对整个诉讼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按照1979年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诉讼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就审判而言,检察人员在出庭公诉过程中,如果认为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形,有权当庭向法庭提出纠正意见。一审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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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5(4):38-40
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取消了免予起诉权,在公诉制度中吸取起诉便宜主义,设立不起诉制度,是顺应刑事诉讼发展潮流,也是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发现立法上仍然存在一些不尽完善的地方,本文拟就此问题做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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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监督是检察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刑事诉讼全过程的动态监督。长期以来,由于立法模糊、司法价值观的影响、对检察监督的认知存在误区等原因,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刑事诉讼监督的困境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既是检察机关的法定权力,又是其应尽的义务。然而,这一定位在实践中与检察机关应有的法律地位不相符,导致其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难以取得实效。——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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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检察机关依法享有对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权,要实现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应进行系统的全方位监督,其构成应包括三个部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起诉权)、参与民事诉讼(参诉权)和对生效错误裁判的抗诉(抗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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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世界各国的公诉制度,一般包括刑事公诉和民事行政公诉。目前我国的公诉制度主要是刑事公诉。民事行政公诉则是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侵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或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民事行政公诉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检察职能,大多数国家都通过立法加以确定,它反映了国家司法制度对民事自治和行政行为的干涉,当民事、行政行为侵犯国家和公共利益时,检察机关有权对这些行为进行指控,从而保障民事私法和行政关系的有序性、合法性,最终起到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的目的。笔者试对我国检察院担负民事行政公诉职能作一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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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1,(1):16-22
公诉是我国检察机关核心的标志性职能之一,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公诉人是依法行使公诉和诉讼监督权的检察官,担负着指控犯罪与诉讼监督的职能,既处在同犯罪斗争的第一线,又处于诉讼监督的第一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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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撤诉问题,在司法实务界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但是对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却无人论及。笔者在本文中对公诉案件撤诉的理论基础做了初步探讨,认为我国刑事公诉案件撤诉是:公诉权公正性的客观要求;立法追求客观真实的必然结果;起诉便宜主义的应有之义以及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者的身份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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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洁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5):32-35
法治思维是实施法治方式的思想基础,检察机关在个案办理中就要运用法治思维来指导司法实践。目前,检察机关在个案办理中存在着公诉执法理念亟待更新、案件审查过程中错误指控或监督缺位、缺乏具体规范的公诉案例指导制度等问题。因此,必须更新公诉执法理念,强化法律监督和自我监督,切实把握好办案数量、质量及效率、效果之间的关系,借鉴防错案方法论,加快构建公诉案例指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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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理论人才库第四课题组 Group Ⅳ of Liaoning Provincial People''s Procurato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4):51-54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体系中,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机关对于侦查活动的监督措施主要是采取事后制约,致使侦查活动得不到及时、科学、合理的监督指导,造成侦查资源浪费,侦查效率不高,侦查效果不佳。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修改后《律师法》的实施,建立起诉引导侦查机制成为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中检察制度改革热点问题之一,全国检察系统的公诉部门均处在积极的摸索和试行之中。值此刑事诉讼法修改之际,本文从建立和完善公诉引导侦查现状、意义、理论体系和法律基础以及应注意的几点问题入手,进行深入研究,意在为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某些有价值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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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不宜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熊明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
虽然现行法律没有对检察机关可以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个别地区检察院以原告身份提起了公益诉讼并得到法院的认可.然而检察机关的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在实践与理论中仍有较大的争议.从法理、社会管理、公益保护、现行法律四个方面论证得出检察机关不宜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检察机关保护公共利益应当立足法律监督职权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权、职务犯罪侦查权、公诉权等现有权能的效用,唯有此才可从源头减少公共利益被侵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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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应容许国家公诉机关或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直接关系到公益保护的有效和行政权力监督的力度.在我国建立以行政公诉优先、民众诉讼为补充的行政公益诉讼模式,既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法律知识、办案经验,调查取证方面的优势,又动员了私权的力量来制约行政权的行使,从而构建监督行政权力的系统,促进行政权依法行使,从而维护公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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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永平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9(6):33-37
公诉权、法律监督权作为我国检察制度的两项基本职能,是历史形成的,二者相辅相成,共同为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在公诉环节强化完善法律监督权,通过诉讼监督的手段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是检察改革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在要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