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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入罪,加大了对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及人身权益、隐私权等综合法益的保护,是立法适应社会发展的积极表现。同时入户盗窃成为盗窃罪的新罪状,引来了学界的热议和探讨,尤其对入户盗窃的既遂与未遂存在众多争议。存在无未遂状态、入户既遂、实际控制财产既遂等观点,本文通过立法背景、入户盗窃的行为性质等方面,综合论述入户盗窃的既遂与未遂的分界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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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作为盗窃罪的基本罪状予以规定,入户盗窃的着手的认定也随之改变,行为人只要实施入户行为即可认定为入户盗窃的着手。与此相关联,入户盗窃具有两种未遂形态,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入户盗窃的两种未遂形态应区别对待。此外,入户盗窃中,入户与盗窃的关系对于入户盗窃的司法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入户与盗窃不仅具有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还应发生在同一空间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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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入户盗窃型盗窃犯罪的停止形态问题,理论界存在诸多争议。本文以案例为依托,从未遂犯的基本特征、入户盗窃的可罚性、盗窃罪既遂通说几个方面对入户盗窃型盗窃犯罪的停止形态进行研究,认为入户盗窃存在盗窃未遂的犯罪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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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古老的财产型犯罪,盗窃罪历来受到各国刑法的严厉打击。入户盗窃作为盗窃罪的一种类型,在侵犯财产权的同时对公民的住宅安宁、人身安全也形成了重大威胁,其社会危害性远大于一般的盗窃行为。自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纳入盗窃罪的罪状中,全国各地已经办理了多起入户盗窃,但零收获的案件,但各地司法机关对于认定该行为是盗窃罪既遂还是盗窃罪未遂则存在分歧。加之目前又没有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导致执法的不统一。本文针对现实法律问题,通过界定入户盗窃的概念内涵,具体分析入户盗窃中的未遂与既遂等问题,为司法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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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认定进行了较大的修正,对入户盗窃及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三种盗窃的情形不再规定数额和次数的限制,实质上扩大了刑法对于盗窃罪的打击范围。但由于相关的司法解释未能及时出台,各地法院对于盗窃罪的审判标准不一,如"入户"、"凶器"、"随身携带"等法律概念的定义、既未遂标准等,并由此引发了量刑不平衡等问题。本文试图从入户盗窃的立法意图出发,就其定义和量刑进行分析和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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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厘清盗窃既未遂判断标准的基础上,划分不同的控制空间类型,从刑法保护法益的根本目的以及物主对财物的控制方式等方面探索了盗窃既未遂的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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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将实践中频发的“入户盗窃”行为入罪,完善了盗窃的构成标准,将更有效地打击该类犯罪,但入户盗窃是行为犯抑或是结果犯,如何认定犯罪既遂与未遂都尚存争议.本文将从刑法保护的法益视角考量,判断入户盗窃是行为犯抑或是结果犯,进而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当户内有人时,住宅安宁权与财产安全同等重要.但入户盗窃首先侵犯了住宅安宁权,属于行为犯,只要入户行为完成,即为犯罪既遂.若在入户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入户,则为犯罪未遂.相反,当户内无人时,此时入户盗窃侵犯的主要法益是公民财产安全,属于结果犯,应采用一般的盗窃中“财物失控说”作为既遂标准,当被害人产生较大价值财产损失时为犯罪既遂,以行为人入户后开始寻找财产开始即着手,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未能获得财物,为犯罪未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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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张某于某日凌晨,以盗窃为目的,携带万能钥匙、壁纸刀等作案工具,步行至李某住处,翻墙入院,用万能钥匙将门锁打开后进入室内,在行窃过程中被事主李某发现并被抓获。民警接报出警赶到,当场在张某上衣口袋内翻出李某的MP3、彩金饰品等物。后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八百余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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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进行了修改,将实践中频繁发生的入户盗窃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并予以定罪处罚,对其认定必须厘清与普通盗窃的适用界限。一般认为,入户盗窃是指行为人以盗窃为目的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盗窃的行为。在被告人否认具有盗窃目的的情况下,要运用刑事推论来证明。犯罪嫌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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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犯罪在现在的实际生活中,具有发罪率较高的特点,这也是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一件事。而刑事盗窃既未遂的认定一直是司法界和刑法界难以达成共识的重要问题。主要原因是对于盗窃罪既、未遂的认定与否,不仅涉及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公私财产安全的问题,同时也涉及到对于犯罪嫌疑人定不定罪、处不处罚的重大问题,所以我们要加强对盗窃既未遂认定标准的认识和探讨,对公正公平的判断刑事盗窃既遂与未遂意义重大。本文从简介刑事盗窃罪未遂与既遂标准的学说入手,进而详细阐述刑事盗窃罪既遂与未遂划分标准的理论,最后就针对这一内容进行了探讨,给出了一些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希望本文能够为刑事盗窃既遂未遂认定标准的完善做出一点的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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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7,(5):56-64
《刑法》第23条对未遂犯处罚的规定并未得到司法实践的严格遵守,盗窃罪未遂在实践中分为可罚的盗窃未遂和不可罚的盗窃未遂;犯罪未遂的处罚根据有客观未遂论、主观未遂论及印象理论。犯罪未遂通常并不能被视作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可考虑犯罪未遂与行为未遂概念的区别。对盗窃未遂处罚规则应当进行重构,不可罚的盗窃未遂应限定在未达到法定数额之盗窃未遂、指向财物数额较大但情节轻微的盗窃未遂,以及情节轻微的扒窃未遂三种情形。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之未遂原则上可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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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窃犯罪未遂的定罪处罚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盗窃犯罪未遂的成立,应当依据于财物是否得到还是应依据于是否得到较大数额的财物,有探讨的必要。对盗窃未遂的定罪处罚,因法律对盗窃犯罪的成立规定了数额的要求,这无形中成为对盗窃未遂定罪处罚的障碍,所以应当众数额巨大的未遂开始对之定罪处罚。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盗窃既遂和盗窃未遂并存的情况处理,必须采用从一论处的原别,并依据其不同分别采用既遂吸收未遂或者重刑吸收轻刑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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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盗窃罪的规定,是建立在两种独立罪状而非五种独立入罪情形的这一基本判断的基础上,本文强调要理解和适用盗窃罪的第二个罪状,必须以类型的思维来把握,即应将其规定的四种情形,视为可不同组合而整体上能够与普通盗窃进行同一位阶的评价的弹性结构要素.同时特别强调,正是在上述意义上,原司法解释关于“多次盗窃”的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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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入户盗窃在入户的目的上应具有非法性,但不应做限定的解释。在性质上,入户盗窃属于结果犯,存在既未遂形态,以是否非法占有财物作为本罪既遂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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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分析入户盗窃的犯罪构成与《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前的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之不同,进而就入户盗窃与非法侵入住宅罪、入户抢劫的区分进行研究、而后确定既未遂认定问题,并探讨入户盗窃的量刑问题,以期解决司法实践中入户盗窃的难点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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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GPS财物属于盗窃中的一种特殊情形。GPS防盗装置作为一种事后性的防护设施,可以对犯罪行为人的盗窃行为进行制约。就盗窃GPS财物的着手而言,不应该以“最后一道防线说”为标准,而应该以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直接现实性危险来加以认定。就盗窃GPS财物的既未遂标准而言,对控制重构后的控制说是正确的选择。行为人盗窃GPS财物的行为属于既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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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未遂的定罪处罚在我国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难题。盗窃未遂是犯罪未遂中的一种具体形态,对于盗窃未遂的行为理应追究刑事责任,否则便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盗窃未遂行为的判断标准应该从盗窃数额、盗窃次数以及其他情节这三个方面来考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