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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水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水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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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江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24(3):9-15
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刑事立案及其意义的一般认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立案为"刑事诉讼的开始和必经程序"是仅具有话语实践意义的命题,也并非"迅速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有效保障无辜公民不受刑事追究"以及"做好司法统计"等认识的逻辑前提.我国应构建初步侦查和正式侦查制度以及案件登记并报检察机关备案制度.这一制度使侦查机关在案件登记之前采取的侦查措施具有法律意义,有利于检察机关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和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能更客观地对刑事案件进行统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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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质量是指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满足受执法过程和结果影响的主体的需求程度。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质量的评价(检验)主体,不仅包括公安机关系统内部(本级、上级),还应当包括诉讼参与人、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质量的法定评价(检验)标准分为共同执法标准和具体执法标准。当前,公安机关之外主体评价(检验)刑事执法质量标准较薄弱;检察院参与评价(检验)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质量的空间大于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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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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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出台,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调查程序在新时期呈现出全新的制度特征。监察机关立案程序有别于传统刑事诉讼中的立案程序,新时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阶段的工作直接影响着职务犯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进入诉讼程序阶段。探究监察机关立案程序规范化运行是监察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也是监察调查衔接刑事诉讼程序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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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不实的问题普遍存在,危害相当严重。造成立案不实的主要原因是对刑事立案监督不力。要从根本上杜绝立案不实,必须加强立案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包括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监督;开展公安统计执法检查;制定科学考核指标;完善各种管理制度;成立监督委员会。外部监督包括人大的监督;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专门机关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只有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才能达到严格执法、如实立案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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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实践中遇到的立案标准不明问题主要表现为:立案标准与追诉标准不统一;司法解释或相关规范对既遂与未遂规定作双重标准;对情节严重与情节显著轻微无标准.统一的构罪标准对公安刑事立案及提高诉讼效益、对人权保障及刑法的公正实施至关重要.立案的事实条件是"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有一定的证据予以证明".刑事立案初查的时间应坚持及时性原则.立案初查期间应正确使用调查措施.刑事立案的实质内容是"以事立案".只要能做到"有罪必查、有罪必究",对"以事立案"与"以人立案"的争执就会失去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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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婴证奸”现象一方面说明我国国民诉讼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提高,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被害人诉权行使渠道的不畅。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控告、可以请求检察机关行使立案监督权、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实践中侦查机关对被害人报案或者控告的不受理涉嫌不作为;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被害人不需要在刑事案件中缴纳鉴定费或者诉讼费用;被害人向检察机关或者法院行使诉权的渠道存在困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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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7,(1):9-15
公安机关重大疑难案件侦查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是检察引导侦查的刑事司法制度。从实践中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环节看,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法律依据不明、提前介入不及时、引导权责不清、检察机关内部衔接不畅、公安机关存在依赖心理等问题。为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强化检察监督权,加强对刑事案件侦查活动监督,从而提升检察机关在庭审环节的公诉应诉能力,建议对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进行系统构架,明确制度启动的法定程序、适用的刑事案件类型,并将制度的实施主体设定为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和公诉两个部门,细化"意见"、"建议"内容,从而规范制度的实施方式。为了保障该制度的实施,建议设立驻派出所检察室、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将侦查行为纳入庭审评价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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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我国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不断扩大,导致不起诉权被滥用的风险性随之增加,加强对不起诉的诉讼制约变得十分迫切。囿于重监督轻制约的权力观,我国不起诉制度的诉讼制约机制存在着诸多缺陷。完善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司法救济程序,改革不起诉公开审查制度,是有效防止不起诉权滥用的重要诉讼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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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回应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检察机关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侦查监督检察职能。在审查逮捕环节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实施捕前诉讼和解制度、运行轻微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在职务犯罪侦查监督中引入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契合点,树立监督制约观、程序监督观、人权保障观以及全面监督观等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侦查监督新理念;完善侦查监督制度立法,实行逮捕与羁押分离制度与司法审查制度,强化检察机关对立案、侦查行为的法律控制权,赋予检察机关刑事侦查引导权、有限代位侦查权、监督实效保障权,以促进侦查监督实质化。 相似文献
14.
刘燕娇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8):94-96
刑事立案监督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检察机关的实际监督工作中,刑事立案监督权的行使并不充分,导致这一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为改变刑事立案监督游离于法律监督的现状,必须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保障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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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嵘蓉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1):19-20
警务信息公开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向社会公众传播或发布协调、处理警察关系的各种相关信息,向公众提供非保密警务信息检索的专门活动,是新形势下公安机关转变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依法治警的重要内容。做好警务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处理好信息保密与信息公开、公安机关与大众传媒、完善法规与依法行政三种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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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套路贷”形态出现的虚假诉讼中,基于错误立案而形成的终局判决可对司法公信力造成损害。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源于法律监督职责,集中呈现为纠正型检察建议的处置效果。基于虚假诉讼的调查核实内容上表现为督促法院启动再审撤销不当判决,并可通过移送调查核实所获线索以衔接刑事侦查程序。实践中,虚假诉讼调查核实存在功能运行上的局限性,包括规范效力层级相对较低、适用范围受限及缺失必要的强制措施保障等。未来立法应注重强化虚假诉讼调查核实的法律监督刚性,赋予调查核实获取证据的诉讼证据能力。由此,方可明确经由调查核实收集的线索具备移送刑事立案的证据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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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刑事和解实证研究——以广东公安机关刑事和解实践为样本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的生效实施,作为一种具有地方经验的制度实践,公安机关刑事和解成为刑事诉讼中的特殊程序。对广东公安机关刑事和解实践的实证分析表明,作为地方经验的制度实践与作为特殊程序的公安机关刑事和解存在潜在的冲突。公安机关所处的诉讼阶段与职权特点决定了其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既具有独特的优势,又存在相当的法律风险。应在正确理解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安机关刑事和解规定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专门化且具良好衔接性的公安机关刑事和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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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9,(3)
刑事立案,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事件经过审查后决定列为诉讼案件予以处理的法律程序。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活动,大都是从立案开始,我国刑事诉讼法,更是将立案明确地规定为诉讼的第一道程序,不仅如此,立案数量还是衡量社会治安状况的一个重要数量指标。可是,近年来刑事案件立案严重不实,正如王芳部长所指出的“近几年统计数字不实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数据资料已不能正确反映治安形势和公安机关的真实工作量。这个问题必须下决心坚决纠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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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知情权受损情况普遍存在。为在刑事侦查阶段维护被害人知情权,各地公安机关以立案公开模式进行有益尝试,以期使知情权在公诉案件的公私权力量配比中发挥平衡作用,使对被害人知情权和隐私权的保护并行,在知情权与侦查权的博弈中保护被害人权益。同时,立案公开模式中取得的经验将有助于弥补《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对被害人知情权保护之欠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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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初查制度作为刑事立案的前置程序,具有打击犯罪、保障人权、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意义。初查制度已成为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权的重要方式,但其制度基础却亟待构建和完善。从法律性质上看,初查为行政执法行为,而非刑事侦查行为。初查制度的构建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初查制度原则的确立,初查制度程序的设计,初查行为证据的效力。通过监督程序和机动侦查权的设计,对公安机关初查制度进行法律监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