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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的质量,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地方性法规、规章所反映的内容,即保护什么,反对什么;肯定什么,否定什么;提倡什么,禁止什么;允许什么,打击什么,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符合本省实际情况,称为地方立法的内在质量。二是指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表现形式,包括名称、结构、文字等要符合立法技术的要求,使之逻辑清楚,语言精炼、明确、具体,便于操作,称为地方立法的外在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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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性法规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关系。地方性法规虽然在效力等级上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但仍属于“法”的范畴。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精神,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总的原则,一是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二是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三是要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四是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所确定的职权范围。以上应当成为处理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关系的主要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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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从事具体的法律理论工作之前,我们必须澄清围绕在法律理论四周的种种误解,确立恰当的研究方法以及厘清法律理论的性质。从分析法理学的视角来看,法律的概念分析就是对法律之本质的探究。分析法理学这一方法论的基本论题需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一是法律的概念分析不是对法律概念的语义分析;二是概念分析是对法律之必然属性的探究,是对法律这种特定制度性类型的探究,从根本上讲,这是对属于我们的法律概念之自我理解;三是一种合格的法律理论只能是评价性或证立性的;四是法律理论的普遍性不仅不排斥地方性,而且要以地方性为出发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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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人大的共同立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为区域合作提供充分的法律资源,必须加强立法协同。其中,对属于地方权限范围、通过其他途径难以解决以及宪法和法律未禁止的事务,经法律上的允许,有关地方人大可以通过协商,共同起草建议稿,分别审议、通过,以各自的文号共同发布地方性法规,即开展地方共同立法。我国宪法体现了有关区域合作的精神、原则,有关法律上存在“协商条款”,但我国目前尚无地方人大共同发布地方性法规的直接法律依据。有需求的地方人大共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取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从长远、普遍性需求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应修改我国《立法法》,作出相关明确规定。地方共同法规在内容上按所达成的共识而定。它除了与一般地方性法规相同的必要条款外,还应包括实施主体条款、利益平衡条款、开放性条款、效力条款和纠纷解决条款等特殊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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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在正式制度与传统文化(地方性知识)的冲突中,并非只有正式制度向非正式约束妥协一种进路。一方面,秋菊想要讨个说法却实现不了的困惑既是罔顾国情抑或地方性知识的一路向西的立法运动的产物,也是传统文化的"顽固"表现。另一方面,苏力教授所倡导的注重本土资源,尊重地方性知识的本土转向指出了盲目抄袭西方法律制度及其原理的不足,但是,这种提法本身也有一些问题。说到底,当代中国的法治进路应当是一种尊重地方知识背景下的制度变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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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法解释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立法解释是立法机关对法律规范的内容及其概念、术语所作的解答和说明。立法解释和所解释的法律规范具有同等的法德效力,是我国法律的渊源之一。在我国,立法解释有广狭之别。广义的立法解释。是指有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国家机关本身所作的解释,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自己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有权制定行政法规或规章的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自己颁布的行政法规或规章的解释等。狭义的立法解释,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所作的解释。本文仅从狭义的角度对立法解释作一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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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首次提出地方性事务概念,具有较为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但是到目前为止仍缺乏对其进行法律意义上的进一步界定,理论上也未见相关研究。地方性事务是指具有区域性特点的、应由地方立法机关予以立法调整的事务。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规主要采取垂直式的权限分配方式,使得中央事务与地方性事务缺乏明确区分。可以综合采取事务所涉及的利益范围、事务的实施范围和事务性质三个标准判断地方性事务,并进行初步列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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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法律渊源不同,地方性司法规定并不是一个法定概念,而是一种约定俗成的叫法,也有的将其称为"地方司法文件"。从语义上来看,"文件"比"规定"的含义更广泛,包含了就某一具体事项产生的文书材料,"规定"则只是指就某一类事项制定的较为正式的一般性规则,可见用"规定"来称谓地方司法机关制定的一般性规则用语更加正式和明确,故笔者在文中统一使用"地方性司法规定"这一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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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制定适用于本地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的总称。其特色主要体现在地方性与统一性、民族性与自治性以及复杂性与迫切性等方面。为了使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更好地体现特色,应当对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法规进行区分,选择具有当地民族特点的立法项目,并且发挥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创新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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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胜强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14(5):3-9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解释体制中,除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外的不少地方国家机关具有法律解释权(包括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解释权),导致了法制的混乱。这些机关行使法律解释权尽管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从理论上说,地方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都不应当行使法律解释权。因此,应当取消当前地方一切国家机关的法律解释权,保障法官在个案中的法律解释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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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按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行政区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办法、标准、规则、解释等。地方人民政府大量的行政事务仅仅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调整是不够的,由于行政管理量大面广、复杂、具体,要搞好行政管理工作还必须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使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具体化。而且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行政行为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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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作出了两项庄严承诺:一是确保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中国对外承诺;二是确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在全国得到统一实施。履行这两项承诺,都要求地方修改、废止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中国对外承诺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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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性法规的可操作性卢文春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确保法规贯彻实施的重要因素。如何解决地方性法规缺乏可操作性问题是目前地方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一、以国家法律为依据,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是地方性法规具有可操作性的合法基础。我国实行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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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切实推进依法改革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以适当扩大地方立法权限为重点进一步优化立法权限配置,实现地方事权与立法权相匹配,对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并为地方先行先试改革提供法治保障,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当前应当从四个方面优化立法权限配置,一是设立不同层次的法律保留事项,适当扩大地方性法规在基本制度实施方面的空间;二是进一步扩大地方性法规在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面的权力;三是除全国性事务外,中央立法应当为地方立法留有必要空间;四是为保障地方依法改革,应当明确法律授权地方立法的程序和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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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在生活中,人们也常常将其称之为名牌。但从法律上来说,二者不能混为一谈。驰名商标作为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必须经过特定机关认定,并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而名牌的含义要广泛的多,它不仅包括了商标,还可能包括商品名称、商号、以及地理标志。名牌是商品在消费者心目中形成的良好声誉,它无须认定,也不能享受法律的特殊保护。一般来说,驰名商标都是名牌,而名牌却并非都是驰名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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