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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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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服判息诉工作是指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请求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而检察机关受理审查后确认判决、裁定正确,决定终止审查,并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使申诉人接受判决、裁定所做的一系列工作。在司法实践中,息诉工作是民行检察的一项大量、经常性的工作。如开平市检察院2003年至2006年上半年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48件,其中立案20件,占受理数的42%;建议提请建议和提请抗诉共6件,占受理数的12.5%;息诉24件,占受理数的50%。从以上数字可看出,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极少量的案件能真正依法行使抗诉权的,大量的案件需要说服申诉人接受法院的公正裁判,做好申诉人的疏导、息诉工作,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但目前,重抗诉、轻息诉的思想仍有一定的普遍性。因此,该院在强调加强民事行政监督的同时,全面做好当前民行检察中的息诉工作。  相似文献   

2.
陈长均 《政府法制》2012,(36):58-58
法律规定,存在抗诉事由时检察机关有权对生效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抗诉。办理抗诉案件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中心工作,因此检察机关一直都非常注重民行抗诉案件的办理,将绝大部分时间和精力投入到了办理抗诉案件上。但在民行检察办案实践中,许多检察机关仅靠当事人申诉后,审查是否有抗诉事由,然后决定是否抗诉,却忽视了检察机关自行提起抗诉的职能。  相似文献   

3.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案件的条件是:(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对于申诉人来说,只要主观上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有错误,写出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检察机关就会受理,受理申诉的条件非常宽松。申诉人提出申诉的目的是请求检察机关抗诉,但检察机关抗诉的条件却十分严格,只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几种情况,检察机关才能抗诉。  相似文献   

4.
在民事和行政诉讼领域实行检察抗诉制度具有很强的理论基础、宪政需求和现实意义。我国现行检察机关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难以履行监督审判权的职责;对自行发现的错误裁判案件,启动再审抗诉程序缺乏制度保障;依申请启动的抗诉程序,检察抗诉权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抗诉案件再审的审级,降低了检察监督的地位。改革和完善检察抗诉制度应对抗诉权的具体行使手段、程序及抗诉层级进行完善,并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  相似文献   

5.
检察建议启动再审,就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经与人民法院协商同意,不走抗诉程序,由同级检察院直接向同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依法再审。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再审结果通知提出检察建议的检察院。用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法院再审,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民行检察监督权上的发展和创新。但由于现有法律没有程序和实体上的规定,造成了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理论认识上的分歧,以及适用程序上的不统一。本文拟对这种做法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有益于我国民…  相似文献   

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工作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案件,可向人民法院调取案卷材料,调查取证,必要时进行勘验、鉴定。”而在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情况月报表》中,息诉与立案并列于审查处理栏中,意思是检察院受理申诉后,根据申诉材料,或者立案,或者息诉,没有将息诉作为结案方式,这与高检院的规定是相体的。因为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的申诉后,要了解案件的全部诉讼过程,必须先立案,向法院调取案卷,通过阅卷调查,才能得出结论:该案提请抗诉或者该案法院判决正确,说服当事人息诉服判。如…  相似文献   

7.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不断开展,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也逐年增多。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但是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应如何对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进行审理,检察机关究竟该如何参与案件的再审,规定得很原则,“两高”也未就此问题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从而导致检、法两院种种认识和操作的不统一。  相似文献   

8.
民行检察工作多年来的实践表明,就抗诉而抗诉,就办案而办案,并没有真正使民行检察获得突破性的进展,反而愈发的艰难,造成这种局面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民行申诉案件息诉困难。  相似文献   

9.
民事抗诉初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抗诉具有法律监督性、中立性和程序性的特征。民事抗诉需要坚持依法抗诉原则、维护审判公正与维护审判权威相统一原则、尊重当事人处分与适度干预相结合原则、依法抗诉与做好息诉服判工作相结合原则。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抗诉的范围和条件作了规定,但是,仍然需要明确检察机关对违法调解是否可以抗诉、对一审后当事人未上诉的生效裁判可否抗诉、是否可以有选择地对重要民事案件抗诉等问题。不仅如此,在抗诉程序上,还要解决检察机关是否可以进行调查、是否可以对部分案件以再审建议替代抗诉程序、可否主持双方当事人对原裁判进行调解。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鄂尔多斯市检察机关把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作为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按照“一个加大、两个提高”的总要求,坚持“敢抗、会抗、抗准”的原则,把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作为重点,不断提高民行抗诉案件和检察建议案件的原判改变率,增强民行检察监督实效,使工作有了显著的进步:  相似文献   

11.
张云霞  张琳 《法制与社会》2013,(10):133+141
新修改的民诉法第209条规定将检察机关受理申诉置于最后一道环节,当事人的申诉如得不到检察机关的支持,在没有其他后续救济途径的情况下,当事人最终的息诉工作将由检察机关承担,这将会导致检察机关息诉工作压力的增大,民事检察部门有可能会成为息诉服判的专门机构。本文应对新修改的民诉法,对息诉和解工作方式,从工作方法和机制构建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研究,旨在为检察机关构建一种科学合理的非裁判性纠纷解决制度,有效化解民事诉讼纠纷,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12.
民事申诉案件检察和解的理论困境及其解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检察机关内设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以下简称民行部门),负责民事审判监督,对于具有民事抗诉再审事由的案件,可以依法提起抗诉。近几年来,民行部门对于一些案件也主持当事人进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终止抗诉审查程序,以达到息诉罢访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关于检察和解,《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3.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推进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由于部分基层检察机关制发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质量不高,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被建议单位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后果及责任,检察建议落实效果往往不佳。实践中,最高检已通过优化内部管理和检察建议内容提高其质量,各地亦积极探索与相关部门形成社会治理合力,成效显著。在此基础上,建议借鉴刑事再审抗诉启动程序,根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特点进一步进行路径优化,在流程方面,将下级检察机关治理效果不佳的检察建议提级到上一级检察机关“类诉讼化”办理;在内容方面,与其他具有专业性的单位沟通函询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书中的“问题”部分、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建议”部分,有效提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质效。  相似文献   

14.
刘振义 《内蒙古检察》2006,(2):18-21,39
抗诉是民行检察的主要手段,抗诉意见能否被采纳是民行检察监督能否发挥实效的重要方面。抗诉书是检察机关开展民行检察监督、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指出原审错误、传达抗诉意见、必然引起法院再审的法定的文书。抗诉书的抗点是否准确,说理是否透彻,对民行检察办案质量和抗诉案件改判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民行抗诉书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简单罗列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文,缺乏实质性的说理,抗诉观点没有说服力,逻辑不严密,繁简不当,无法让再审法官充分认识原审裁判的错误所在。由于作为民行检察监督的最重要载体的民行抗诉书不作说理论述,社会各界没有直接的途径直观地监督、检阅、评判民行检察监督的状况和价值,有的人对民行检察监督的存在的必要性也产生了怀疑。  相似文献   

15.
温远智 《法制与社会》2012,(29):215+219
抗诉是民行检察监督的主要方式,抗诉案件质量的好坏关系到民行检察监督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目前由于各种原因,抗诉案件质量不容乐观,从而影响检察机关的监督效果,因此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抗诉案件质量.  相似文献   

16.
为了保证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建国初期的法律、法规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裁判予以抗诉的权能,并且规定了抗诉的期间、方法和程序,从而建立了民事抗诉制度。但从1956年“反右”斗争开始,直到文化大革命结束,由于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检察监督制度的运作与发展陷入了低谷。1982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虽然重新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是没有在分则中规定具体的监督方式和监督程序,而且检察机关当时也不主张承担这样的责任,所以实质上这一规定是落空的。  相似文献   

17.
民行检察部门在依法办好抗诉案件的同时 ,积极主动地做好申诉人的服判、息诉工作 ,有利于服务经济建设大局、维护社会安定团结。近两年以来 ,我科共受理民行申诉案件112件 ,除依法建议提请抗诉和提请抗诉25件 ,向法院发出检察意见书纠正9件外 ,对73件申诉案及时作了息诉处理 ,且未发生重复申诉现象 ,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一、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宗旨 ,着力抓好息诉工作民行申诉案件一般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当事人之间利益冲突明显、情绪对抗激烈、缠讼时间长、案情较为复杂 ;二是申诉人的身份以基本群众为多 ;三是对申诉案…  相似文献   

18.
王赞 《天津检察》2010,(2):26-29
在现有民事行政抗诉制度框架内,上抗模式引发了司法资源与抗诉权力资源配置的冲突,导致各级检察机关民行办案工作呈现出发展不平衡的“倒三角”形态,反映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模式的一些制度困惑,制约了民事行政检察进一步发展。改造上抗模式并通过构建多元化的监督模式激活基层检察机关的办案优势,减轻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负担,是解决民行工作“倒三角”问题的有益思考,也代表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模式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19.
我院民行检察科在审查县肉禽经营公司不服市中法、省高法两级法院裁判的申诉中,发现存在诈骗犯罪事实。两级法院以民事法律关系裁判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国有企业,我院主动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建议,以促成对该案提请或建议提请抗诉。  相似文献   

20.
刘春树 《天津检察》2009,(1):63-63,73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检察机关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手段和途径。近年来,我们西青区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在加大抗诉工作力度的同时,坚持以社会效果为标准 ,本着“群众的利益无小事的原则”,在疏导案件当事人息诉罢访工作中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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