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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代社会中的危险可分为外部的危险和人为制造的危险,危险领域的危险属于人为制造的危险。和传统领域的危险相比,这种危险具有很多新的特点。在危险领域里,刑法应该将其防线前移到结果发生前的阶段里,以便通过积极的一般预防,使法规范的不可破坏性得到维持。我国刑法中关于危险领域的规范还存在很多缺陷,应该用扩大危险犯的适用、增设过失的危险犯和处罚危险犯未遂等方法进行完善,以便利用刑法把现代社会建设成安全的社会。 相似文献
2.
随着主观主义理论的衰退,作为刑罚处罚根据的危险是指行为侵害法益的可能性与盖然性;将刑法中的危险区分为"行为的危险"与"作为结果的危险"并不可取;危险是行为的属性,而不是结果的属性;只有当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时,才能成立危险犯。危险是由一定的主体根据具体案件的客观事实,所做出的行为具有侵害法益或者造成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判断结论。关于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二者在处罚根据上是完全相同的,即都是由于行为对法益造成了危险才成立犯罪,其区别仅在于刑法对前者规定了"危险"的要件,而对后者没有规定"危险"的要件。未遂犯也属于危险犯,未遂犯中危险的判断方法完全适用于危险犯中危险的判断方法。 相似文献
3.
姚健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18(5):79-82
过失危险行为应当犯罪化。过失危险犯与传统的过失犯罪理论并不矛盾 ,危险犯属结果犯 ,危险犯中的危险状态属于犯罪结果。不能以允许的危险和信赖原则否认过失危险犯的存在 ,应将过失危险犯限定在对重大法益如公共安全、环境资源等方面的犯罪 ,以利于社会的发展。 相似文献
4.
关于危险驾驶罪之“危险”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增设了危险驾驶罪罪名。如何认识危险驾驶罪"危险"的性质,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是正确适用该法律的前提。对抽象危险犯而言,其危险不需要具体判断,只要实施某行为即推定其具有某种危险。以追逐驾驶的形式实施的危险驾驶罪是具体危险犯,以醉酒驾驶的形式实施的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同时,危险驾驶罪罪名的增设改造了交通肇事罪的结构,增加了基本犯是故意而对加重结果是过失的交通肇事罪。而且,并不是一切危险驾驶行为都只成立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行为依然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者之间存在竞合的可能,应择一重罪处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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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12):57-59
危险状态成就后能否成立犯罪中止的问题,关系到对行为人的归责。应当明确危险犯是独立的犯罪既遂形态。危险犯既遂的判断标准,应当是危险状态的成就与行为人对危险状态的失控的结合。由此,肯定危险状态成就后行为人排除危险状态成立危险犯的犯罪中止。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地对行为人进行归责,更好地实现刑罚目的,也为犯罪人的及时悔过指明路径。 相似文献
6.
我国立法对共同危险行为规定得不够具体。要明确界定共同危险行为人相关问题,区别对待共同危险行为与其他相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的平衡价值,要在深入研究共同危险行为的前提下,平衡受害人与加害人、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的利益。对共同危险行为应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7.
个体是公共卫生潜在危险现实化和扩大化的载体,也是公共卫生危险的承担者和防范主体.显然,公共卫生与个体是不可分离的.在公共卫生领域,个体正效应行为是防范危险发生的有效方式之一,而个体负效应行为则是引发危险、扩散危险的重要原因.根据这一思维逻辑,通过对公共卫生中个体意蕴、个体危险行为原因的分析,我们可以大体上构建一个个体非临床层面的公共卫生社会潜在危险防范机制. 相似文献
8.
刘昊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20,35(2):32-38
关于危险犯的法定危险状态出现后,行为人积极消除法定危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的问题,涉及危险犯既遂标准学说的反思和统一,意义重大。“肯定说”与“否定说”分别在解释学和立法学的立场上对此问题说明。“肯定说”试图改变危险犯的既遂标准的做法不仅未能自圆其说,反倒引发了理论矛盾,暴露出其缺乏平衡性思维、缺少体系性考虑和缺少必要的概念辨析的问题。既然承认危险犯是以法定危险状态的出现作为既遂标准,那么行为人消除危险状态的行为不应构成犯罪中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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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雷德蒙德·马利克德 《现代领导》2011,(10):19-19
学习总书记讲话精神,深感领导干部:“四大危险”是危险:能力不足潜危险;消极腐败真危险;脱离群众最危险;精神懈怠更危险;为了群众没危险;相信群众避风险;依靠群众最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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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在庆祝建党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消极腐败的危险是“四大”危险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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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6):45-51
抽象危险犯应当被节制。抽象危险犯节制的原因主要在于,法益侵害性质决定的犯罪本质所决定的,节制抽象危险的拟制性的需要,排除不具有向实害转化的抽象危险行为的需要,抽象危险行为的实质违法性的结构决定的以及刑法的谦抑性的要求。抽象危险犯节制的学说有排除单纯违法秩序的行为、反证、排除无具体危险可能性的行为、排除无法益风险的行为等学说。抽象危险犯节制的立法设计主要有立法论限制、实质违法性限制、轻微不法限制以及中止犯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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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两种行为规定为犯罪,但是危险驾驶行为入罪问题一直是备受争议的话题。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如何认定危险驾驶罪乃实务的需要。认定危险驾驶罪需要有具体的认定标准,这需要通过界定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来完成。文章通过对危险驾驶罪的主客观方面研究以准确认定危险驾驶罪,并指出了认定危险驾驶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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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判“消极腐败的危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向全党郑重提出了应对"四大考验"(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破解"四大危险"(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的重大时代命题,再一次把科学研判和有效化解"消极腐败的危险"尖锐地摆在了全党面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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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孟君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0,(2):43-47
现阶段,以危险方式驾驶机动车辆而导致交通事故的现象有增无减,这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德国、日本、英国等国家的刑法规范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独立的刑法评价,成立危险驾驶罪。我国刑法对因危险驾驶行为而导致交通事故的规定依附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个罪名。然而,危险驾驶行为有自己独立的罪质,我国刑法应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增设危险驾驶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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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7):32-34
危险化学品运输是其生产、使用过程中必需的环节。危险化学品运输涉及到人、事、物、管理等多个方面,其中任何失误都有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发生,造成重大损失。深入分析研究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探讨相应的应对策略,可有效提升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效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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