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 毫秒
1.
关于代位继承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继承作为一种社会制度,贯穿人类社会发展历程,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不断进步,继承制度也不断发展变化。代位继承起源于古罗马,后来慢慢被各国法律采纳,但由于各地区民族习惯、宗教等的不同,代位继承制度在各国有很大差异,在理论上也存在很多争论,那么到底人类社会产生继承的原因是什么呢?代位继承的根据又是什么呢?我们又该怎样设置代位继承制度呢?  相似文献   

2.
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不同于第二顺序继承。  相似文献   

3.
代位继承制度是维护我国和谐的婚姻家庭的一个重要制度,它属于法定继承。代位继承为维护家庭与社会的和谐作出了一定的贡献,能更好地保障个人的合法财产。代位继承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的代位继承制度存在一定的缺憾,制约了财产的流转,使之无法与我国经济、社会各方面相平衡,因此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改革和完善,使其发挥应有的家庭、社会功能。  相似文献   

4.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已亡子女晚辈直系亲属代替继承其应继承的财产份额.代位继承是继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古代,不仅允许父母双亡的子女代替亡父母继承祖父母的遗产,而且还有允许儿媳代替亡夫继承公婆财产的实例.法国、德国、日本、苏俄等国家现行民法典均规定了代位继承制,我国司法实践也一直承认代位继承.但由于我国民法典迄未颁布,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对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颇有  相似文献   

5.
6.
代位继承是继承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涉及着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加以研究。本文仅就以下四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一、代位继承的定义需要修正目前,在学术界对代位继承的定义,有三种提法值得商榷: 第一种“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其直系晚辈血亲(如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有权代替其父母继承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遗产,这叫做代位继  相似文献   

7.
论我国代位继承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党竹琴 《行政与法》2006,(6):109-112
我国继承法一方面在某些方面体现了中国大陆的特色,同时我们也能感到,在某些方面,比如我国继承法在设计法定继承制度时,受到前苏联继承法的影响,以及当时中国特殊国情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使继承制度人为地具有了社会保障的功能。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死者意志的不够尊重。随着我国公民财产数量不断增多,财产表现形式日趋丰富,加之中国内外部环境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发展,且大陆地区社会保障制度也在逐步健全,这就需要我们重新审视我国的财产法定继承制度。本文试图立足于法定继承应该尽可能充分表达被继承人的意愿,从而在意思自治的基点上讨论法定继承制度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8.
代位继承应重新设定陈进保在目前日益增多的继承纠纷中,代位继承方面的纠纷占有一定的比例。实践证明,我国继承法对代位继承所作的规定及有关解释性意见,与继承法原则和立法精神存在一定的偏差,而对代位继承性质的不同理解是造成偏差的关键因素。笔者试就代位继承的性...  相似文献   

9.
代位继承制度作为保护公民私有财产顺利转移的重要法律依据,是继承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本文拟通过介绍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四法域的代位继承制度,比较其差异,借鉴有益的立法经验,与大陆的实际相结合,对大陆地区的代位继承制度的修改、完善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0.
代位继承制度在继承法中是一项较有争议的制度。世界各国对于代位继承制度也有不同的规定,那么究竟什么是代位继承制度?代位继承制度的历史发展又是怎样的?代位继承制度的性质、条件及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世界各国的规定也是不同的。  相似文献   

11.
代位继承是一项历史悠久的民法制度,追溯其渊源可及于古罗马的市民法时代,发展至今,各国立法对此多有规定。我国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亦对代位继承作出了规定。正确理解我国的代位继承制度。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中都是很有意义的。  相似文献   

12.
子菲 《检察风云》2023,(22):60-61
<正>在《民法典》施行前,侄子侄女或外甥外甥女,通常与叔叔或舅舅的债权、债务无关。而在《民法典》施行后,侄子侄女或外甥外甥女有了代位继承权——在有权继承财产的同时,也应承担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债务。厘清本案的来龙去脉,可以帮助我们理解相关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3.
徐明的叔父徐开来(未婚)、父亲徐自同于1968年先后死亡。徐开来与徐自同在生前即已分家。徐开来死后,生产队将他安葬,并占用了他遗留的4间房屋。1970年徐明之母安玉琳与王天兴结婚,生一女王宝香。1984年安玉琳去世。1985年3月徐明向法院起诉,要求代位继承叔父徐开来的房屋。接着,王天兴和王宝  相似文献   

14.
<正>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是适用代位继承的唯一前提。但有的书籍和文章对适用代位继承作了不同的解释。如说,代位继承是“法律规定有优先顺序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时,其所应得的遗产份额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为取得。”(见《法学词典》第159页)。又如,“所谓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之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丧失继承权),其直系血亲卑亲属可以代位继承其应继份额”(见《法学杂志》1983年第5期《关于转继承》文)。显然,这些解释都是把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同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相提并  相似文献   

15.
王瑶 《中国公证》2014,(12):45-48
正子女先于父母去世,父母有权继承其遗产(作为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父母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又没有立遗嘱的,一旦分割子女的遗产,就会出现转继承中是否适用代位继承的问题。如A于2010年去世,与配偶D共有房产一套,A父B于2012年去世,A母E于2009年去世,A、B均未立有遗嘱,A有子C,2014年C申请继承A的房产。根据继承规则,  相似文献   

16.
《法学》1986,(11)
江某早年丧妻,生有子女三人,均已成婚。江原先与次子生活在一起,一九七六年后在幼女家安身。一九八○年江立了遗嘱,言明他个人在银行的三万元存款,死后愿将其中的一万五千元归幼女所有。一九八四年春幼女得急病死亡,一九八五年冬江某也一病身亡。于是发生这份遗嘱是否有效,以及江某的外孙辈能否代位继承的纠纷。  相似文献   

17.
幸福的一家人黑龙江省林甸县某村,生活着一位年过古稀的老人张莹芳.她性格开朗、为人大度,与左邻右舍以及村里人相处得很融洽,在张氏家族中很有威望.现年74岁的张莹芳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她的老伴儿韩明是当地一所乡级中心学校的退休教师,两个儿子都是乡里数一数二的富裕户.  相似文献   

18.
肖丽娟 《法制与经济》2010,(16):72-72,75
关于转继承中的代位继承问题,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没有权威的判例,公证实务中对于此类问题的处理亦是摸着石头过河。本文拟从一个真实案例的剖析入手,提出应肯定转继承中代位继承人的代位继承权,以维护继承法的平等原则,实现财产在被继承人近亲属中的合理流转。  相似文献   

19.
杨玉凯 《法学研究》1987,(5):65-69,64
代位继承和转位继承是我国继承制度中的两种特殊继承方式。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这两种继承方式的关系比较复杂,并且还常常涉及历史的原因,因此,准确把握代位继承和转位继承以及二者之间的区别,无疑对于正确理解和执行继承法,妥善处理有关继承纠纷案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0.
近年来,在婚姻家庭继承领域人们越来越重视公证,但我国<继承法>采取的"代表权说"立法例似乎并不利于保护(外)孙子女的继承地位. 一、关于代位继承性质的两种学说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