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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位继承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继承作为一种社会制度,贯穿人类社会发展历程,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不断进步,继承制度也不断发展变化。代位继承起源于古罗马,后来慢慢被各国法律采纳,但由于各地区民族习惯、宗教等的不同,代位继承制度在各国有很大差异,在理论上也存在很多争论,那么到底人类社会产生继承的原因是什么呢?代位继承的根据又是什么呢?我们又该怎样设置代位继承制度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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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已亡子女晚辈直系亲属代替继承其应继承的财产份额.代位继承是继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古代,不仅允许父母双亡的子女代替亡父母继承祖父母的遗产,而且还有允许儿媳代替亡夫继承公婆财产的实例.法国、德国、日本、苏俄等国家现行民法典均规定了代位继承制,我国司法实践也一直承认代位继承.但由于我国民法典迄未颁布,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对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颇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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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制度作为保护公民私有财产顺利转移的重要法律依据,是继承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本文拟通过介绍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四法域的代位继承制度,比较其差异,借鉴有益的立法经验,与大陆的实际相结合,对大陆地区的代位继承制度的修改、完善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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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制度在继承法中是一项较有争议的制度。世界各国对于代位继承制度也有不同的规定,那么究竟什么是代位继承制度?代位继承制度的历史发展又是怎样的?代位继承制度的性质、条件及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世界各国的规定也是不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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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是一项历史悠久的民法制度,追溯其渊源可及于古罗马的市民法时代,发展至今,各国立法对此多有规定。我国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亦对代位继承作出了规定。正确理解我国的代位继承制度。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中都是很有意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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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民法典》施行前,侄子侄女或外甥外甥女,通常与叔叔或舅舅的债权、债务无关。而在《民法典》施行后,侄子侄女或外甥外甥女有了代位继承权——在有权继承财产的同时,也应承担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债务。厘清本案的来龙去脉,可以帮助我们理解相关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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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明的叔父徐开来(未婚)、父亲徐自同于1968年先后死亡。徐开来与徐自同在生前即已分家。徐开来死后,生产队将他安葬,并占用了他遗留的4间房屋。1970年徐明之母安玉琳与王天兴结婚,生一女王宝香。1984年安玉琳去世。1985年3月徐明向法院起诉,要求代位继承叔父徐开来的房屋。接着,王天兴和王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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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是适用代位继承的唯一前提。但有的书籍和文章对适用代位继承作了不同的解释。如说,代位继承是“法律规定有优先顺序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时,其所应得的遗产份额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为取得。”(见《法学词典》第159页)。又如,“所谓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之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丧失继承权),其直系血亲卑亲属可以代位继承其应继份额”(见《法学杂志》1983年第5期《关于转继承》文)。显然,这些解释都是把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同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相提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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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子女先于父母去世,父母有权继承其遗产(作为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父母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又没有立遗嘱的,一旦分割子女的遗产,就会出现转继承中是否适用代位继承的问题。如A于2010年去世,与配偶D共有房产一套,A父B于2012年去世,A母E于2009年去世,A、B均未立有遗嘱,A有子C,2014年C申请继承A的房产。根据继承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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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继承中的代位继承问题,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没有权威的判例,公证实务中对于此类问题的处理亦是摸着石头过河。本文拟从一个真实案例的剖析入手,提出应肯定转继承中代位继承人的代位继承权,以维护继承法的平等原则,实现财产在被继承人近亲属中的合理流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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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和转位继承是我国继承制度中的两种特殊继承方式。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这两种继承方式的关系比较复杂,并且还常常涉及历史的原因,因此,准确把握代位继承和转位继承以及二者之间的区别,无疑对于正确理解和执行继承法,妥善处理有关继承纠纷案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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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婚姻家庭继承领域人们越来越重视公证,但我国<继承法>采取的"代表权说"立法例似乎并不利于保护(外)孙子女的继承地位. 一、关于代位继承性质的两种学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