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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证事业伴随着改革开放走过了光辉的30年.30年的开拓与发展,使公证法律服务的领域不断扩大,服务层次不断深人,服务价值和理念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和青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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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称《公证法》),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包括公证业务的范围在内有关公证的重大问题进行了规定。《公证法》的实施必将对规范公证业务、发展公证事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公证法》中将公证业务规定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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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业务的创新.我觉得有以下具体三个点可以考虑:第一是提存业务。目前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提存部门仅有公证机构。但公证机构在实践中往往出现提存难办.业务不断减少。并有被其他部门类似业务代替的现象.完善提存公证事务.发挥公证在提存中的作用.是需要我们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提存公证业务分为清偿类提存和保证类提存两种.保证类提存公证的业务发展十分迅猛.相比之下.清偿类提存公证的业务量则非常的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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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创新是公证行业发展的永恒主题,但谈到创新就不能离开公证的传统业务,传统和创新是公证业务发展割裂不开的两个方面。传统业务是公证行业的主干,是公证制度设立的初衷;业务创新则是公证服务于社会的新方向,是行业繁荣发展的源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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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作为一项预防诉讼、减少纠纷的司法证明制度,以真实、合法为办证原则,即只能对同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事项进行公证,已经出台的<公证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但以目前公证在社会诚信体系中的地位、公证行业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水平、公证员在社会中的地位及职权等,很难保证有些公证业务的完全真实、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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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公证机构已被界定为社会中介组织,是为市场经济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公证制度的改革,为公证机构开展竞争提供了有利条件。正当、合理、有序的竞争有助于公证事业的发展,而不正当竞争却严重损害着公证自身的声誉与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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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正式施行。《公证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公证工作的法律。认真贯彻实施《公证法》,依法推进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使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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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律援助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公证法》第34条和其他相关规定,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提供优惠的或无偿的公证法律服务,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目前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尽快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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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介入非公有制经济活动是增强公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体现200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称《公证法》)已正式施行。《公证法》的颁布实施,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证制度的基本框架。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研究和思考新一轮公证服务、改革、建设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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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的公证活动中,有相当一部分工作量是在对各种的公证咨询作解答。这些咨询解答各式各样,涉及公证的方方面面,而同时也由于咨询解答在公证活动中司空见惯以及并不产生直接的公证价值体现,于是往往不被重视。可是细想之下,其实很多公证机构都将"热情接待,耐心解答"作为公证员日常公证活动的一个服务要求,可见,咨询解答在公证活动中实际上是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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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在法律的层面确立了公证这一法律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公证法》颁布实施之后,公证业务的变化和发展趋势,显现了中国公证制度有其不同于世界其他国家的特色。同时也显现出制度建立中一些不能回避的问题。笔者拟于以下三个方面作比较研究,试分析我国公证制度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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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公证法律顾问业务及其法律法理依据与通常意义的公证业务相比,公证法律顾问业务是一种综合性的公证服务,业务内容是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的各类公证业务,如公证法律咨询、法律文书的代写、保管、提存、登记等事务和合同、保全证据、招投标等公证法律法规许可办理的各种公证事项都可能涉及。公证机构可以通过与服务对象签订公证法律顾问服务协议确立公证法律顾问的法律地位。对服务对象来说,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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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保全证据是公证机构的基本业务,从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到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该项业务都被确定为公证机构基本证明业务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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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的出台,改写了传统公证的历史,使得公证原本应有的“公”含义似乎弱化了,因此,有必要重新透视和分析公证之“公”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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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告知义务之理性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公证法》第27条明确规定了公证机构的告知义务,《公证程序规则》也对告知义务进一步作出补充规定。各地公证机构在办证中都采用了不同形式履行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但由于对上述条款理解不一.故履行告知义务的方式和告知的内容等均有所差异。不少公证机构都存在扩大公证告知对象、内容及增加告知成本等做法,笔者认为这是不正常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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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公证业务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规定的变化或者其他法律服务的供给都可能导致某些公证业务,甚至是传统公证业务的流失。我们总是习惯将当事人的需求套入现有的公证业务模式中,如果能够找到现有的公证类型,则欣然办理;如果不能找到对应的公证类型,则避而远之。公证员在工作中,更多的是追求稳定,做好现有业务即可,而缺乏创新意识。提到工作上的创新,很多公证员都表示赞同,但是到具体的公证业务时,创新的难度就让很多人望而却步了,造成了"只心动不行动"的局面。是什么力量在束缚着我们呢?是求稳求平的心理意识,是固步自封的固有思维,还是陈旧落后的知识水平?是来源于外部的压力,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