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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条件和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一条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从<联合通知>规定的出证条件来看,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有以下几个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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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是公证机构的一项重要业务。但目前公证机构办理此项业务主要集中在借款合同和还款协议。对于其它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条件的债权文书则鲜有涉及,笔者试图将这一问题与目前正在进行的民事强制执行改革相联系。从一个新的视角确立公证赋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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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就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时,赋予符合条件的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从而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关于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有《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担保法》、《合同法》、《公证暂行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颁布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下称《联合通知》)等。然而由于我国尚未颁布《公证法》、《物权法》,对于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中出现的一些实际问题无法可依,且由于这项业务与法院的执行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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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符合一定条件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机构的一项特殊职能,通过办理公证,债权人的债权无须经司法机关的裁判确认,即可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而得以实现,避免了社会诉讼资源的浪费。强制执行公证因其便捷、经济的优点已成为越来越多当事人保障债权实现的首选工具,但与此同时,该制度的发展远远落后于社会所需的态势也逐渐显现。如何改进与完善这一制度,以达到立法目的,进而充分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已经成为必须深入思索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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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2条规定了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多数公证员关注的重点在于对借款合同等具有明确的借贷关系的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开展还款协议赋予强制执行公证.能够为当前金融危机下债权债务纠纷解决、债权的及时回收起到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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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新变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债权文书经公证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既是公证之社会功能的最好展示,也是行业生存的“杀手锏”,更是债权人保障其债权便捷、安全实现的有力武器。《公证法》实施后,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在法律上得到明显的完善与强化,使长期以来在制度层面存在的诸多争执得到基本解决。但是,随着《物权法》和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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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3,他引:1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是目前我国大多数公证机构的主要业务之一,也是不少公证机构当前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依托.随着200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的下发执行,强制执行公证的若干法律问题部分得到解决.业内人士和理论界也对这一问题展开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并形成了一定共识.但纵观整个研究成果来看,仍存在诸多不足和空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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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历史发展及现状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债权人申请,对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即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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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实践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制度确立以来,伴随着公证机构体制改革和国家金融市场的发展,强制执行公证获得迅猛发展,在规范经济活动和及时调整民事经济关系、维护正常的法律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保证金融机构及时收贷和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越来越受到金融机构(债权人)的重视和应用,强制执行公证已经逐渐成为公证行业的支柱业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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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是否还有可诉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赋予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无疑义的追偿债权、物品的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一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实务中,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当事人没有申请执行而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大量存在。在处理结果上,有的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有的则作出实体判决,造成同案不同判,影响法治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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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民事法律制度,但在实践中,由于法院和公证系统存在不同理解,导致这一制度的执行受到了很大的困扰。分析其原因,各方对债权文书概念的外延应如何理解、债权文书进入执行程序的形式要件如何界定,是争议的焦点。本文试对此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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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是指有关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没有任何疑义的追偿款、物品的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的公证文书。运用公证书赋予债权文书具有一定的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机关所具有的一项特殊职能和重要业务。但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书时,应该严格遵守和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所具备的条件和范围,并应当审查当事人对强制执行的意见和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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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云南省司法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有关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规定“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需由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债权文书设立了由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的,则应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即担保人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并同意如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该规定看似简单,但其中蕴含的法律争议,在《通知》的起草过程中引发了较大的争论,虽然最终人民法院认可了这样的规定,但这些法律争议并未于此了结。下面对此进行简要梳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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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制度确立以来,伴随着公证机构体制改革和国家金融市场的发展,强制执行公证获得迅猛发展,在规范经济活动和及时调整民事经济关系、维护正常法律秩序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尤其是在保证金融机构及时收贷和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越来越受到金融机构(债权人)的重视和应用.强制执行公证已经逐渐成为公证行业的支柱业务.但强制执行公证制度毕竟是一个比较新的法律制度,不断推广应用的同时,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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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权文书强制执行力公证不必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具有强制执行力,具有简易,迅速的使利,为许多债权人,将别是贷款银行所采用。本文结合公证工作实践,阐述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与民事诉讼相比较的优缺点及常见问题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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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24条以及《上海市公证条例》第30条明文规定:“公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后,依当事人的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即此时的公证债权文书相当于1份生效的法院文书,它把法院本应审查的程度降到了最低。现笔者拟从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和法院生效文书的区别、担保合同是否属于债权文书以及主合同与从合同间的相互效力关系3方面进行阐述。一、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的认定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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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08]17号文正式发布了《批复》,该《批复》于发布之日起施行。《批复》的发布施行明确了有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具有可诉性的法律适用问题,解决了长期以来公证界和司法界争论的一个实务和理论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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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我国公证机构的传统业务,也是公证机构的一项重要业务。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由来已久。不仅在德国、日本有此惯例,在我国现代法制史上亦有记载。国民党统治时期,于1920年,即中华民国九年起,已开始推行公证制度,在公证业务范围中,就有执行许可公证的内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