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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刑事优于民事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于刑事法律关系牵连民事法律关系,既需追究刑事责任又需明确民事责任的案件,优先适用刑事法律加以解决的原则。一、刑事优于民事原则的产生与发展这一法律适用原则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为核心,在各国司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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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在审查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案件时,一般采用对案件刑事部分的事实与证据进行实质审查而对民事部分仅作程序上的审查。有的同志认为对民事部分的审查是法官的职责,而非检察机关审查的范围,所以在审查案件时完全放弃对这一部分的审阅,甚至在有条件审查时也告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将诉状交到法院去,因此在刑事和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审理的法庭上,公诉人对公诉案件的附带民事部分不发表意见,放弃了部分法律监督权。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是否与一般的民事诉讼完全相同?检察机关需不需要审查?若需要审查又该如何审查方无越权之嫌?笔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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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小冬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3,(5):162-175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已成为检察机关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重要途径。由于缺乏基础理论与制度规范的支持,相关的司法实践呈现出多样化的形态。尽管是借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来实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的简单结合。现有的“一条两款”难以满足司法实践对法律适用的需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需要厘清四对基础关系,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内”与“等外”、检察机关与其他起诉主体、刑事审判与民事审判。在增加法律供给的同时,检察机关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保持谦抑与克制,实际提起的诉讼应限定在法定范围之内并应考虑诉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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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现行法律对如何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比较原则,给审判实践带来一些问题和困难。笔者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仅就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损害赔偿,谈几点看法: 一、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损害赔偿的提起问题。涉及附带民事诉讼损害赔偿时,是否必须有被害人一方申请,才能发生损害赔偿?笔者认为: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损害赔偿,不能仅理解为只有被害人和检察机关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后,才能进行附带民事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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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支持当事人提出的死亡赔偿金做法不一.有关法院以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损害赔偿,或认为我国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死亡赔偿金之间接物质损失,或者以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为由不支持死亡赔偿金的做法,都值得商榷.我国应当在刑事附带民事裁判中统一支持死亡赔偿金的适用,以尽快结束死亡赔偿金在我国附带民事裁判中适用不统一的混乱状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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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察实务中,如何运用刑事、民事衔接理论来惩罚犯罪和保护公共利益迫在眉睫。为缓解办案中这一现实困境,推进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应多维度从健全法律法规统一法律适用、充分利用各种资源拓宽案件线索渠道、健全沟通机制理顺工作关系、健全诉讼衔接机制提升案件质效入手解决公益诉讼中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衔接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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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权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通常附带有被害方提起的民事赔偿之诉,如何处理好民事赔偿与量刑特别是死刑适用的关系,是当前刑事审判工作亟待解决的一大课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4条提供了处理民事赔偿与死刑适用关系的依据和原则,但在实践中如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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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问题探讨高树德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受理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密切相关的民事权益争议,将两种性质不同的争议并案审理,在裁判行政争议的同时,附带裁判民事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法没有对行政诉讼是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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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行使抗诉权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检察机关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行使抗诉权之我见潘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审判机关适用两种诉讼程序处理的特殊案件。检察机关如何对此类案件行使抗诉权?此类案件的申诉应由刑事检察部门受理,还是由民事检察部门受理?笔者认为,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应将此类案件的特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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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将“两金”排除出赔偿范围的原则及理由均有待商榷.以加害人有无赔偿能力作为是否赔偿“两金”的适用原则,有悖宪法平等原则.“两金”系物质损失而非精神损失,排除“两金”既无助于降低空判,也不利于附带民事调解的达成,更不符合法律位阶原则的适用.赔偿“两金”既体现了对生命权、健康权的尊重,也有助于强化权利救济和维护司法权威,并符合我国的历史传统.由此,建议将“两金”重新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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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由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时,主要是适用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而这两部法律中均没有检察机关介入的相关规定,使得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遇到一些法律上的“尴尬”,主要表现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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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立法上规定太笼统 ,相关法律规定不统一 ,关于刑事损害赔偿的救济途径的法律规定不全面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易被忽视、民事证据规则不能完全适用、审判人员审判观念存有误区等问题 ,导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存废成为讨论焦点。在立法上明确程序选择权、解决民事刑事法律在刑事损害赔偿方面的实体法规定、提高刑事审判人员的综合专业素质 ,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得到完善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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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公权与私权的协调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问题是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应当仅限于物质损失而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如何处理刑事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之间以及追缴、责令退赔与 (附带 )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问题。本文主张 ,应当协调处理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以及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地位应当大致均衡 ,附带民事诉讼既应方便公权力的行使 ,也应保障私权的实现 ,从而确保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一体化地合理解决民事赔偿与刑事制裁 ,并服务于预防与控制犯罪的刑事政策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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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中的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和重要的法律意义,我国的民事上诉程序中应确立此项原则。另外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有其适用的具体情形同时也需要附带上诉等相关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