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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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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保险合同是最典型的诚实信用合同,它要求合同双方以最诚实信用为基础签约及履行。在保险合同双方均缺乏试信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为侧重进行裁决。此外,尽管我国立法尚未全面规定不可抗辩条款,法官在审案时,仍可依据有关保险法理论予以斟酌裁判。  相似文献   

3.
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从实施致害行为的第三者处获得侵权赔偿后,仍然可以向保险人主张保险理赔,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经获得侵权赔偿为由拒绝履行保险理赔责任。  相似文献   

4.
原告:王连顺,男,49岁,干部,住湖南省永顺县工商银行宿舍。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湖南省永顺县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顺县城。 法定代表人:王春燕,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松坡,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湖南省永顺县支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兴平,湖南三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连顺之妻陈晓兰因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湖南省永顺县支公司(以下简称永顺人保)发生保险合同纠纷,向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陈晓兰病故,王连顺就本案继续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单位曾为在该单位工作的我妻  相似文献   

5.
一、基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最大限度的诚实守信。投保人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是最大限度诚实守信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应当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作出的询问,如实告知影响保险人对是否承保以及如何设定承保条件、承保费率做出正确决定的重要事项。对于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如果保险人在明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不是进一步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而是仍与之订立保险合同,则应视为其主动放弃了抗辨权利,构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弃权行为,故无权再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而应严格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6.
【裁判摘要】 人寿保险合同未约定具体的保费缴纳方式.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长期以来形成了较为固定的保费缴纳方式的,应视为双方成就了特定的交易习惯。保险公司单方改变交易习惯,违反最大诚信原则,致使投保人未能及时缴纳保费的,不应据此认定保单失效,  相似文献   

7.
【裁判摘要】 根据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保险人有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就责任免除条款作出明确说明,  相似文献   

8.
一、“家庭成员”、“直系血亲”、“亲属”等均为法律概念,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无权对上述法律概念随意进行解释。“家庭”在法律上等同于户籍,“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户籍内永久共同生活.每个成员的经济收入都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的人。“家庭成员”与“直系血亲”、“亲属”并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不一定互为家庭成员。 二、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无效。所谓“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9.
【裁判摘要】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售“自助式保险卡”未尽说明义务,又未对相关事项向投保人提出询问,自行代替投保人激活保险卡形成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保险单,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以电子保险单内容不准确,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保险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10.
1997年11月30日,谭光文与太保公司签订人身上保险合同,为其妻李廷莲投保老来福(97)终身寿险80份。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为谭光文;被保险人为李廷莲;受益人为李廷莲、谭光文及其女谭春苗;每份保险的保额为人民币1万元;保险金分配方式为均分;保险期限自1997年12月1日零时起至终身;每年交保费5万元,交纳年限为10年;其余事项按太保公司提供的老来福(97)终身寿险条款办理。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的提高,保险意识已深入人心,在繁荣发展的保险市场背后,由于保险法规不完善,以及保险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等原因,保险合同纠纷不断出现。本案即是一起因投保人带病投保,保险人拒付保险金案件。关于带病投保导致的保险纠纷,各地人民法院都相继受理过,由于认识的差异,导致迥然不同的判决结果。本文一管之见,以求与同仁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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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呼辰光 《法制与社会》2010,(21):298-298
根据商事合同的一般原理,单纯权利可以直接转让,如果转让的是义务,则必须经过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允许。保险合同转让通常涉及到另一方义务的变化,一般也不可转让。但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特别是财产保险中保险契约的标的是物,不同人使用物时所存在的风险是相近的,基于交易方便的考虑,很多国家承认了财产保险中保险合同随标的物的转移而转移,但是转移后所引起的危险增加和保险赔付请求权归属问题则要通过法律合理的予以解决。本文认为在此种讨论中,一方面要注意对实际问题的解决,一方面要考虑理论中逻辑的自洽。  相似文献   

14.
王红 《中国律师》2005,(1):57-59
(一)一审诉辩主张1、一审原告谢关键诉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崇州市公司于1999年初多次动员其参加百万保额俱乐部,承诺加入百万保额俱乐部,成为会员后,公司组建专的服务小组,终身为其提供优质的服务;百万保额俱部的活动安排,将为其与全国成功人士架起友谊的桥,是寻找商机、高雅休闲的天地。为此,谢关键加入俱部,并按保险合同约定分10年购买保险,每年交保费3451.50元,从1999年6月至2003年6月已连续交费四期共计373800元。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崇州市公司从未履行成立百万保额俱乐部,提供与全国成功士交流机会的承诺。从而使原告了解信息、寻找商…  相似文献   

15.
2005年3月2日,笔者接受了一起交通事故车辆理赔引起的机动车保险纠纷案件。原告陈某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拒绝赔付保险赔偿金78785元,引发争议,并聘请笔者为其代理。接受委托后,笔者于3月9日起诉至路北区人民法院。6月5日,一审判决原告胜诉。7月29日,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9月14日市中院开庭审理后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此案历时6个月,笔者最终为原告讨回了应有的权利,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相似文献   

16.
在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及保险条款释义中,没有对机动车的认定标准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基于轻便摩托车生产厂家产品说明书、产品检验合格证(均显示该车为助力车)的误导,以及被保险人客观上无法取得机动车号牌的事实,作出案涉车辆不属于保险人免责条款中所规定的机动车之解释,符合一个普通车辆购买人及使用人的认知标准,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案涉车辆应认定为不属于保险人免责条款中所规定的机动车。此时,被保险人在不领取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上述车辆,亦不属于免责条款规定的无证驾驶情形。  相似文献   

17.
涂玉珍 《中国律师》2003,(10):37-38
保险合同转让一般是指因保险标的转让而导致的被保险人变更。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物权、债权流转加快,保险标的的流转现象时有发生,保险利益的来源也越来越广。但因为保险合同本身是风险的聚集与分散,保险合同具有最大诚信性与射幸性的特点,因此,我国保险法对保险标的的转让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相关保险条款也做了具体的规范。但是,在保险实践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往往忽略这些规定或约定,导致保险合同纠纷屡见不鲜。另外,因为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个案中不同的判决理念、法律依据可能会导致类似案件完全不同的判决效果。本文拟结合案例试…  相似文献   

18.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它曾在防止以赌博为目的订立保险合同以及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随着保险实务的不断发展,对保险利益原则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在立法上对实务要求作出及时的回音。本文将从保险利益原则存在的时间和对人的效力对保险合同的影响这两方面提出观点。  相似文献   

19.
告知义务制度是保险法最重要的制度之一,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依据本款,投保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然而,实务中,有时由于投保人处于强势地位,保险人会对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履行作出妥协。例如,实务中,有保险人与投保人以特约条款约定.  相似文献   

20.
保险人解除失权规则的适用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律关系中的延伸,保险人明知投保人不履行如卖告知义务而仍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不得因此而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2009年《保险法》的修订更是将这一规则纳入其中。本文对失权及保险入解除失权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指出保险人解除失权规则的方法论基础实为利益衡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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