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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编辑同志:前不久,我遵照公司的安排送货到某商场,途中因超速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位行人受伤的后果。由于交警部门认定我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公司时事故中的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在这起事故中,我也当场受了伤,经治疗后留下残疾。当我要求公司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交工伤报告,为我申报工伤待遇  相似文献   

2.
职工受了事故伤害,究竟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如果认定为工伤,企业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由于一些企业对工伤认定存在种种误区,一旦发生工伤,往往采取推诿回避的态度,试图逃脱责任,使受伤职工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其实,如果事先做好相应的预防工作,诸如缴纳工伤保险费等,即便发生工伤,企业也不会承担超出自身责任的额外费用。  相似文献   

3.
小保: 张是某私营企业一车间的工长,因为居住地离企业较远,自驾车上下班。几天前他驾车上班,路上有交通事故发生,本来一向畅通的道路却发生了捅堵。为此张只得改线绕道前行,前行中受他车挂碰不幸受伤。张要求厂方申报工伤。厂方以张改变了以往正常的上下班行车路线,受伤地点非“协经”,且受伤时间又发生在“规定的上班时间”以后,予以拒绝。张只得自行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张因堵车改线,因改线延误上班时间,途中受伤,应否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   

4.
编辑同志: 前几天,我穿拖鞋上班时滑倒受伤。我要求申报工伤时.公司领导说我违反安全规定.不属于工伤。请问.我这种情况属于工伤吗?  相似文献   

5.
律师信箱     
违反安全规定,影响工伤认定吗编辑同志:前几天,我穿拖鞋上班时滑倒受伤。我要求申报工伤时,公司领导说我违反安全规定.不属于工伤。请问,我这种情况属于工伤吗?读者:石悦华石悦华同志:《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  相似文献   

6.
【案情】陈某承包了某矿山企业的采石业务,肖某为陈某的雇员,工种为风钻工。2010年4月18日肖某在工作时被边坡上落下的石头砸伤,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经矿山企业申报,2010年7月8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肖某受伤为工伤。后经肖某的申报,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肖某伤残程度为工伤六级,确认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  相似文献   

7.
【案例】:杨某系北京铁路局职工,2006年11月27日,杨某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更换混凝土轨枕施工过程中,被一根10多公斤的铁撬棍击中头部,单位立即将其送往社区卫生站就诊,该卫生站诊断为:头顶部皮裂伤,约3厘米。该卫生站为杨某进行了清创、包扎、防破伤风及抗感染治疗,后杨某返回工作地点。杨某所在单位对杨某受伤一事未申报工伤.  相似文献   

8.
<正>职工在工作和生活中难免受到这样或那样的伤害,若其所受伤害能够认定为工伤,则可享受工伤待遇,否则只能主张民事赔偿或者损失自负。能否认定为工伤直接关系职工的切身利益,故应对此有个清楚的认识。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伤不属工伤[案例]2022年7月4日,小王在上班时因下楼取私人快递,在楼梯上摔了一跤,造成身体多处骨折。小王想申报工伤,而公司认为,小王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不属于工伤。那么,小王的情况算工伤吗?[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其中,“工作原因”是指职工从事本职工作、单位指派的临时工作、单位指派参加的相关活动,以及在工作过程中为临时解决或满足合理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而必须从事的事项,如用餐、如厕等。本案中,小王下楼梯摔伤虽然是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其所取快件是私人物品而非公司的快递,显然与其工作职责无关,也不在满足合理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之范畴,故不属于工伤。  相似文献   

9.
《公民导刊》2011,(2):2-2
日前,人社部公布了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 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旧办法则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相似文献   

10.
《就业与保障》2012,(8):5-5
小保:2011年年底,我出差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我丧失劳动能力。受伤后.公司为我申报了工伤并得到了社保部门的认定。由于肇事车主只赔偿了20万元.不足以弥补我的损失,我遂要求享受工伤待遇。而公司认为,我已获得人身损害赔偿,无权再要求工伤赔偿。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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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摩托车上班途中不慎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摔倒受伤,此类事故能否算作工伤?日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给出了肯定答案,判决支持了启东市劳动保障局对顾云峰的工伤认定。  相似文献   

12.
[案例]: 陈某系徐州某乳品有限公司招聘的搬运工。2003年11月3日。经本单位搬运工班长胡某同意,陈某与赵某随何某驾驶的货车一同前往丰县、沛县运送牛奶。次日返回途中,何某让陈某替其驾驶。凌晨2时许,在行至铜山县境内时,车撞到路边树上侧翻。造成该车受损,陈某及赵某、何某均受伤。陈某经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诊断为双下肢多处粉碎性骨折。后其左小腿截肢。该事故经铜山县公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陈某与赵某、何某三方在铜山县公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主持下,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损失均由陈某承担。2004年7月28日。陈某之父向被告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陈某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遂认定为工伤。原告徐州某乳品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3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  相似文献   

13.
上班期间斗殴受伤是不会被认定为工伤的。而这起案件的原告却认为自己是为了维持劳动纪律,在履行职务行为时被打伤的,理应属于“工伤”,于是他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却被驳回。接着他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撤销其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认定。他能打赢这场“打架官司”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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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2013,(35):62-62
编辑同志:杜某骑电动自行车至一超市门口时,被戴某驾驶的小轿车撞倒,致杜某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事故发生后,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处理,认定戴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杜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杜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杜某要求戴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  相似文献   

15.
8小时之外员工参加集体用餐、晚会、陪客户吃饭等单位集体活动发生事故是否属工伤,我国法律对此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前不久,广东佛山就发生了一教师在参加单位聚餐的途中而遭遇车祸身亡的的事情。经过他妻子二年来的不懈努力,先后与当地劳动部门较量了四次,期间经历了两次诉讼,最终使这种情形被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   

16.
劳动部门已经认定她所受伤害为工伤,单位也应以“工伤”事由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她却与单位签订了一纸不该签订的协议,正是这纸协议剥夺了她的赔偿权。  相似文献   

17.
《公民导刊》2011,(2):2
日前,人社部公布了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末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旧办法则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  相似文献   

18.
【案情】原告张某系某水泥厂职工。2009年2月23日,原告张某与另一同事搭乘被告郑某驾驶的车为该厂押运货物到贺州市,不慎发生车祸,导致原告张某受伤致残。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郑某对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张某伤残程度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与水泥厂达成工伤赔偿协议,该厂支付所有的医疗  相似文献   

19.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对职工6种在岗时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对3种特别情形作出工伤和视同工伤认定,但因劳动者工种以及所受伤害情形的千差万别,《条例》难能穷尽。对于一些"擦边"工伤,法律怎么认定呢?下面案例或许给劳动者维权以启示!一、非事故受伤,不属于工伤?[案例]老朱是某铁路局车站职工,工作岗位与职责是为  相似文献   

20.
有很多员工在上班时间发生打架事件导致伤残后,要求认定工伤。而用人单位往往以员工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不予认定,和劳动者发生纠纷。经过劳动仲裁,甚至经过诉讼,但最终却情况各异。劳动者因打架受伤到底应不应该算工伤呢?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是目前我们国家调整关于工伤法律关系的行政法规,可以说是处理工伤纠纷的最权威的法律依据。因此,是不是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说了算。我们首先看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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