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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0月13日,一个带有桃色问题的案子在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起因是由湖北作者贺方钊发表的一篇题为《无语问情:生死相依两茫茫》的文章招来的。这篇文章有一个副标题叫做“著名诗人郭小川的一段鲜为人知的黄昏恋”。郭小川的夫人及其子女以贺方钊等人“侵害郭小川名誉权”将其告上了法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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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者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将 呈有增无减之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施行5年来,由于消费者权利意识与法律意识的觉醒,受害的消费者请求商家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逐渐增多,呈现出居高不下之势。近年来的几起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都很令人瞩目。 1998年9月10日晚,东方航空公司由美国以上海飞住北京的航班,因为前起落架卡住,在上海上空盘旋了3个多小时并紧急迫降后,机上旅客被安排住进宾馆,每人还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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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是人民群众推选的代言人,他代表和维护的是人民群众的权利,然而河南省新密市的一位人大副主任居然将百姓推上了被告席,这是为什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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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人身权、人格权受到不法侵害时,可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法律界争论了十几年。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极左的政法观念貌似尊重人格尊严而实际上否定尊严有价,进而否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合理性。即使民法通则第101、120条明文规定了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名誉;名誉受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然而,否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及存在价值的主张与实践仍然存在,即使今天,在中国的某些地区,一条生命的死亡赔偿还可能是几千或1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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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对损害一般人格权的非物质损害的赔偿并没有进行规定,它是德国法中一项典型的判例法制度。联邦宪法法院通过“索拉娅案”的判决,确认了以往的审判实践和学说所建立的“一般人格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通过对该判决书内容的研究,即可了解这一制度在德国发展的历史、当前的基本形态以及未来的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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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尔曼·雷普根著胡剑译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5):133-145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索拉娅案”中,确认联邦最高法院承认一般人格权及金钱损害赔偿的做法合宪。本案作为“创造性法律发现”的经典教案,勾勒了20世纪50年代以来德国一般人格权制度在司法裁判与学说共同协力下的发展进程,审视了法官发现“超越制定法之法律”的方法与界限。为保障法的安定性,必须按科学普遍承认的规则进行法律续造。在司法裁判承认一般人格权及其金钱损害赔偿的过程中,宪法所确立的价值判断与社会变迁是法官的重要立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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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将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界定为人身权益,符合人格权本身的特点及社会发展的需要。与人格权相比,其他人格利益是一种反射的、消极的利益,其内涵和外延都不够明确。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在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同时,也从社会政策和法律政策的角度出发,在精神损害赔偿构成要件等方面对侵害其他人格利益的精神损害赔偿给予了严格限制。为准确理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可以考虑借鉴两大法系国家的类型化经验,在相关案例中对该类型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特定限制条件具体化,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或者其他方式加以公布,为法官审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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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民法通则关于人格权保护的反思认为 :民法应采用一般人格权概念 ,将贞操和隐私明确为两种独立的权利 ,明确肯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扩大赔偿范围 ,有关名誉权与肖像权的规定应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