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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4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下称《保密法》)第二次提交审议。
《保密法》(修订草案)曾于2009年6月首次提交立法机关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由于《保密法》修订的重点在于强化保密管理、严格保密责任,社会各界的期待却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确定保守秘密与信息公开之间的边界、解决《保密法》落后导致妨碍政务透明化问题等。两者方向不一。因此在当时曾引起激烈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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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行政诉讼案件,法院对国家秘密的认定成为案件的核心内容.明确国家秘密的认定标准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不能回避的问题.从我国当前定密制度实际出发,本文认为,法院应当从定密依据和定密程序两方面对有关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进行审查.同时提出,完善定密制度,建立健全定密监督体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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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行政诉讼案件,法院对国家秘密的认定成为案件的核心内容.明确国家秘密的认定标准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不能回避的问题.从我国当前定密制度实际出发,本文认为,法院应当从定密依据和定密程序两方面对有关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进行审查.同时提出,完善定密制度,建立健全定密监督体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机关滥用国家秘密例外,有效维护公民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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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与行政诉讼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公民知情权的行政救济途径。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涉及行政诉讼的类型以及法院的受案范围。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举证责任和诉讼程序都因不同的行政诉讼类型而有显著区别。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最关键的问题是法院对于国家机密的审查,政府信息是否国家秘密必须经过有权机关的确认,不能仅仅以属于国家秘密的空洞理由而不予公开。对于因政府信息公开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应当给予国家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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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下的“阴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不公开事项”之法理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公开事项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其中,国家秘密为绝对不公开事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为相对不公开事项,即在权利人同意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予以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做出界定,个人隐私因欠缺法律的具体规定需要通过个案予以界定。正确地界定这三个法律概念,有助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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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信息公开排除范围的界定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在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排除公开的范围应如何界定,成为整个信息公开法制的关键。为防止排除范围被行政主体滥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它排除公开的范围应得到妥善界定。分析以上排除公开的范围,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概念的内涵进行适度收缩,同时要建立价值衡量的原则、明确排除范围的具体子类型、采用梯次化的概念内涵构造以及保证必要的监督空间等,为实现信息公开的价值而策略性地调整信息公开的排除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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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里的乾坤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锡锌教授长期致力于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与实践,并因此被评为第六届全国十大杰出青苇去学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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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进退中的信息保密与公开——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其关乎国家秘密而彰显出权威性和神秘性,其具体内容和立法理念都体现着国家秘密等信息的不可公开性,在具体的实践中存在着定密的标准、程序过于泛化,解密不规范等为人诟病之处,也被质疑有悖于"以公开为原则,以保密为例外"的立法宗旨.为此,自2009年6月到2010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三次审议<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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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的秘密审查制度:美国的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法院对行政机关保密的文件可进行秘密审查.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法院则经历了从不审查到谨慎审查的变化.尽管秘密审查的适用范围在不断扩大,但法院自律克制的态度却始终如一.法院在保留最终审查权的前提下,以示弱放权的姿态,换取了更少精力的投入和行政机关更大程度的配合,促进了政府信息的公开,保护了公众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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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全球经济竞争的加剧,我国的保密工作面临着严峻挑战,强化保密工作势在必行。然而与此同时,全面履行加入WTO规则时我国政府的承诺和实现政府活动追求的建设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目标,又要求必须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在这种看似矛盾的环境下,如何既保守好国家秘密,同时又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本文从建立科学的定密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以及规范档案信息保密工作和建立保密行政争议解决救济机制等几个方面,就保守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公开之间关系处理问题进行了简单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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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抑或不公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的目的论限缩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围绕该《条例》第13条赋予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权利,就"何者基于何种情形申请何种信息"的问题,在学界和实务界都有较大争议。但是,通过对信息公开制度内在价值变化的理论研究和国内外立法例的实证研究,在中国的语境下,可以论证对该条款进行目的论限缩的妥当性,并由此划定该条款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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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2011,(11):6-6
以三公公开支出为例,原来说不公开三公公开经费支出,现在公开有一个数字了,但是有一个数字老百姓还是不满意,就要往下,要细化到每一项上。到底出国是多少、买车是多少、公务接待是多少。如果再往后发展,某一天会更细,这个公务接待是谁来了,谁陪吃了,来了几个人,陪吃的几个人。这样会对我们的官场文化有实质性的变化。但信息公开要适度,总的原则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我们国家其实已经确立了这个原则,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所谓不公开包括不同的情况,比如说国家秘密的,比如说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其实还包括正在执法过程当中的过程信息,还有一些和公众无关的内部管理信息等等,就是这些例外。这些例外在各国是通例,所以我想,该公开的要把它公开,该保密的,该不公开的,还不能公开。尤其比如说除了国家秘密之外,像个人隐私,政府机关手里有大量公众个体个人信息,这种信息也不能公开。对于企业来说,企业的商业秘密当然也不能公开。对于一个正在侦办当中的案件,当然这个信息业不能公开。所以这是一个平衡,但是原则非常明确,一定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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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的范围是信息公开工作面临的首要问题,在现有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下厘定检察信息公开的范围,界定特殊信息的性质和公开程度是解决这一难题的关键环节。本文通过运用相关理论对政府信息进行准确界定,将公安机关的刑侦信息纳入公开信息的范畴,为说明公安机关刑侦信息应当适度公开提供依据。进而对该案件中涉及的各种信息是否应当公开进行详细论证和说明,其中包括这些信息与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关系,诸如裁量基准的内部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和公开的程度等问题。最后,总结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为完善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现提出自己的一孔之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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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立以信息公开法为核心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是适应世界发展趋势的理性选择和顺应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路径。2003年"非典"、2008年"雪灾"等重大公共危机事件引发了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持续关注,由此推动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进程。2008年5月1日,以建设"阳光政府"、保障公民知情权为宗旨的《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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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透露,从2012年3月开始,他们以公民个人身份向42家部委机关申请公开“人均办公经费”信息.但仅有9家公开了自己的信息,其余33家部委都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其中央行的理由是:人均办公经费是“国家秘密”。拒绝公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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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透露,从2012年3月开始,他们以公民个人身份向42家部委机关申请公开"人均办公经费"信息,但仅有9家公开了自己的信息,其余33家部委都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其中央行的理由是:人均办公经费是"国家秘密",拒绝公开。公众向政府机关申请公开官员工资等政府信息遭拒,并不鲜见:曾广泛引发关注的"表哥"败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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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苦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新华网11月2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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