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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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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冉 《华中电力》2021,(2):169-182
被追诉人自行辩护权并不是绝对的,欧洲人权法院在判例中表明了基于公正审判的需要,应对被追诉人自行辩护权做出限制的立场。限制被追诉人自行辩护权应有相关且充分的理由,需考察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成员国国内辩护环境。被追诉人自行辩护的,应当保障被追诉人发表辩护意见的自由;律师辩护的,应当为被追诉人保留充分的自主辩护空间。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开展中,应对被追诉人自行辩护权进行合理限制。法院履行通知辩护义务应以公正审判利益为决定性因素、以被追诉人个人意愿为重要参考因素,并确保被追诉人选择自行辩护的自愿性和明确性。即使被追诉人要求自行辩护,也应以有律师辩护为原则,以被追诉人自行辩护为例外。  相似文献   

2.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权是被追诉人最基本的权利之一。被追诉人失去律师辩护有三种方式:一是明示弃权,即被追诉人明知且自愿放弃;二是默示弃权,即被追诉人因多次不当行为而默示地放弃;三是失权,即被追诉人因实施了特别严重的不当行为而被剥夺这项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律师辩护权弃权与失权的规定,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某些情况下律师辩护权不得放弃,某些情况下会丧失律师辩护权。在美国,失权与弃权的区  相似文献   

3.
《政法学刊》2017,(4):41-49
被追诉人阅卷权作为辩护权的必要配置、知情权的重要保障、律师阅卷权的有力补充以及自行辩护的基本要求,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得到明确体现,司法实务中也由于传统司法理念的桎梏而处于灰色地带,争议不断。但在域外,被追诉人阅卷权已经在学界引起了热议,欧洲人权法院通过若干判例确立了该制度,并推动了德国、奥地利、日本、俄罗斯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对被追诉人阅卷权进行相应的程序设计。因此,应从立法层面上明确确立被追诉人享有阅卷权,并对被追诉人行使阅卷权的范围、阶段、方式、例外以及救济等进行具体的程序设计,以期对日后构建被追诉人阅卷制度提供一个可行性的实施方案。  相似文献   

4.
郑旭 《政法论坛》2013,(1):154-161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律师辩护权弃权与失权的规定,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某些情况下律师辩护权不得放弃,某些情况下会丧失律师辩护权。律师辩护权在法庭上可以自愿地且明知后果地放弃;对被追诉人频繁更换律师、辱骂殴打律师等拖延诉讼的行为,应当予以继续实施此类行为可能会导致被认为默示弃权的警告,如果被追诉人继续实施,则认为其放弃了律师辩护权。同时,对被追诉人的极端行为,应当由法院作为妨害诉讼的行为予以处罚。  相似文献   

5.
辩护权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权利中,居于核心的地位。应当说,刑事诉讼的文明史就是辩护权的发展史。由于律师辩护对于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重要性,世界上发达国家已将律师的辩护权从审判阶段扩展到侦查阶段。我国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律师有权介入侦查程序并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但是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6.
审前程序律师辩护权不仅关涉审判公正之进行,而且直接维系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人权之保障。辩护律师审前程序的介入,是辩护律师作为社会力量监督司法运行的职能的内在要求。辩护律师审前程序介入与否在国际社会被视为判定刑事诉讼现代化与传统模式的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分野。  相似文献   

7.
《北方法学》2019,(5):150-160
我国刑事司法程序对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间的关系缺乏明确规定,导致了未成年人如何行使自主性辩护权存疑,具体涉及被代理的未成年人范围、法定代理人代理权限、意见分歧的解决等方面。关于诉讼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刑事责任能力、直接代理、间接代理等相关理论的交叉与冲突是问题的根源。未成年被追诉人具有相对刑事诉讼行为能力,其自主性辩护权不可以被代理行使。立法应当以诉讼监护制度替代法定代理制度,监护人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应当全程参与,与未成年被追诉人各自独立地行使辩护权,分歧意见的解决以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  相似文献   

8.
续开源 《法制与社会》2013,(12):196+200
在刑事诉讼中围绕被追诉人或者其近亲属能否享有阅卷权的问题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它关系到辩护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制度保障和实现方式,也和我们的检察工作关系密切。我们处进行接待工作时经常要面对前来咨询案情的当事人或其亲属,其中就有人曾经问过为什么只有律师才能阅卷,我们很难给出明确的答复,也有律师想要嫌疑人家属辅助其阅卷,同样会被我们拒绝。这篇文章,将阐述学术界和司法界关于被追诉人是否应该享有阅卷权的两种观点,同时比较国外关于被追诉人阅卷权的司法实践,并根据以上提出一些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9.
强调拥有专业知识的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通过律师行使辩护权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 ,已为国际司法文件确认并已基本形成一体化与系统化的国际标准。如何依循国际标准 ,规范本国律师辩护制度 ,成为各国刑事司法改革不容回避的问题。本文通过对依循国际标准的法理学思考 ,剖析我国律师辩护制度与国际标准存在的差距 ,力图使我国律师辩护制度未来的发展与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得以进一步协调。  相似文献   

10.
无罪辩护是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被追诉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事实和理由,论证被追诉人无罪,以及被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受到了侵犯,以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系列成功进行无罪辩护的案件,本文试图对无罪辩护概念及司法实践中的现实可能性和阻碍因素加以分析、说明,以期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强化刑事辩护职能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1.
辩护权主体和辩护权行使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传统的主体观均以单一主体为认识原点,以主体对客体的单向逻辑关系来认识,必然造成主体关系认识上的缺位,以及主体间相互关系的盲区。根据主体间性理论,被追诉人和辩护人是利益共同体的主体关系,辩护权主体是二元的结构,被追诉人的主体地位是第一位的主导性的,辩护人是共同体中的次主体是第二位的。同时,被追诉人和辩护人既有一致的利益,也存在着利益上的矛盾,但是,通过充分发挥辩护职能,矛盾可以予以协调。  相似文献   

12.
《北方法学》2022,(3):109-120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逐步完善,被追诉人权利保障机制形成了以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和被追诉人四主体为“端点”、主体之间权利(力)关系为“连线”的等边平行四边形关系结构。通过考察发现,被追诉人权利保障机制在权利明确性、量刑协商主体地位、量刑优惠规范和权利救济程序等方面存在结构性缺陷。规范层面对效率至上的片面追求、实践层面中被追诉人诉讼客体认识的残留和法理层面的合理性内在冲突是背后的成因。强化认罪认罚案件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应以被追诉人权利保障机制为框架,在近期明确完善被追诉人的权利赋予,在远期推进审前阶段司法型程序性救济模式构建、拓展审判阶段权利救济型程序性救济模式,并最终塑造具有现代法治意义的司法救济模式。  相似文献   

13.
对抗制国家的无效辩护制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对抗制国家的无效辩护制度是一项保障刑事被追诉人获得律师有效辩护和公平审判的制度。获得律师有效辩护的权利是产生这一制度的权利基础,它使辩护权具有了“积极自由”的性质,并使辩护律师扮演起被追诉人代理人和国家代理人的双重角色。无效辩护制度承载了救济被追诉人获得律师有效辩护的功能。对抗制国家确立的无效辩护判断标准兼顾了律师自主辩护与被追诉人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有其相当的合理性。我国刑事诉讼模式转型后,有必要借鉴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14.
在刑事程序中,当事人及其代表、追诉方、审判方均需对刑事技术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就当事人及其代表而言,审查刑事技术鉴定结论是其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申请的前提,是其依法行使辩护权或追诉权的前提;对于追诉方而言,是其履行国家追诉职能的需要,也是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的需要;对于审判方而言,是其确定鉴定结论是否符合证据的可采性标准并进而判断其证明力的前提。  相似文献   

15.
保障经济困难的被追诉人充分享有和行使辩护权是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核心任务。对被追诉人提供有效的刑事法律援助,是基于国家对公民的平等保护义务、保障人权,实现正当程序与公平审判价值的要求。我国被追诉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着法律援助责任分配不合理、主体定位不明确等问题,需要在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件、程序等诸多方面加以限制和完善。  相似文献   

16.
尹晓红 《法学》2012,(3):63-69
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的"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意味着获得辩护不仅是司法原则也是基本权利;获得辩护权作为基本权利是人权保障原则的内在要求;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的每一个阶段都享有获得辩护的权利。"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一规定不存在需要通过修改才能矫正的问题,有权机关通过宪法解释即可明确其基本权利的属性及规范含义。只有通过宪法解释形成规范性共识才能为获得辩护权的实现提供基础。  相似文献   

17.
《政法学刊》2017,(5):64-72
当下司法实践中正在推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助于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刑事诉讼的效率。然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被追诉者权利保障问题不容忽视。强化被追诉者的权利保障对保证认罪认罚的自愿合法、规范公检法行为、提升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水平意义重大。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会使被追诉者的无罪推定权、辩护权、认罪认罚自愿性、知悉权以及程序选择权等存在巨大风险,应从平衡打击犯罪和保障被追诉者无罪推定权的关系、加强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外部保障、完善知悉权的保障、完善被追诉者认罪后的程序回转机制等方面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被追诉者权利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18.
李红霞 《政法学刊》2013,30(4):96-99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测谎权是一种权力,单向配置给追诉机关.这一配置格局既忽视了测谎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保护无辜功能,违背了刑事诉讼中控辩平等的基本原则,削弱了辩方的举证权和辩护权,也不能满足被追诉人单方主动提出测谎的现实需求.因此,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测谎权应当重新配置,赋予被追诉人有条件的独立测谎申请权,坚持测谎申请权与测谎决定权的结合.  相似文献   

19.
王旭阳 《法制与社会》2012,(33):297-298
刑事司法实践中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不仅关系到我国的民主和文明进程,更是我国人权保障事业与世界接轨的的表现。但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却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在明确人权含义及保障被追诉人人权必要性这一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在保障被追诉人人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据此提出几点建议,希望对诉讼法修改有些许裨益。  相似文献   

20.
刑事法律援助有效性是国家从保障人权角度出发,为没有辩护人的刑事案件被追诉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并且取得实质意义上的效果,使之获得平等的司法保护。刑事法律援助有效性的理论基础来源于有效辩护理论,是从“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帮助”到“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的有效帮助”的刑事辩护理论的新发展。获得律师辩护是世界各国普遍保障的被追诉人享有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但是,要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需要律师辩护具有有效性,才能从“辩”达到“护”的目的。刑事被追诉人享有律师辩护权,从深层次上来理解,应该理解为获得有效的律师辩护,这对于保障刑事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进而实现司法公正才能起到关键性作用。因此,保证被追诉人获得律师辩护,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而得到律师有效辩护实质的平等,才是辩护制度设立的根本目标,是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价值所在,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实践中,刑事法律援助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如质量不高、案件承办人员不尽心等问题。建立刑事法律援助有效性制度,有利于保障公民人权,实现诉讼公正,促进控辩审相互制约,从而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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