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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以破坏油气设备手段盗窃油气行为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开关正在使用中的油气设备等手段窃取油气的行为。此种行为由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开关等破坏油气设备的手段行为与窃取油气的目的行为两种行为组成。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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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性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虽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但该罪名不能反映犯罪目的,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也没有扰乱公共秩序,虚拟财产具有价值,也可脱离受害者的控制,并能被盗窃者实际控制,符合盗窃罪的要求,盗窃者如果具有永久性剥夺受害人虚拟财产的犯罪意图的,应该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域外的实践也将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定性为盗窃罪.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也可能构成盗窃罪、侵犯通信自由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属想象竞合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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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4条明确规定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这里对“财物”一词的解释应该做文义解释.当前学界讨论的问题是这里的“财物”是否可以包含不动产,即不动产是否是盗窃罪的对象.本文结合理论和案例,从“犯罪是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这个论断出发认为不论从法学理论还是司法实践中,不动产理所应当的是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盗窃不动产行为应当构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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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1年8月12日凌晨零时左右,犯罪嫌疑人帅某携带一只窃得的、装有液化气的气罐及软管窜至位于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幸福乡幸福村3组的南通万里时装公司女工宿舍,为达到通过施放液化气致使女工昏迷后入室盗窃的目的,将连接液化气罐的软管伸进该女工宿舍内,关上窗户,打开液化气罐的阀门向室内施放液化气。因室内女工们惊醒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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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毅丞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20,(4):I0101-I0109
从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以及文理解释的角度来看,新冠肺炎作为采取《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的乙类传染病,属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甲类传染病范围。故意传播新冠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新冠病毒意见》对故意传播新冠病毒情形的罗列是可反驳的推定。在拒绝新冠病毒防控措施而过失引起新冠病毒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场合,属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处断。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重罪,应优先适用。但是,不能完全忽略相关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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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窃空白支票骗购物品行为的定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某系无业人员,于1998年11月某深夜潜入某医药公司营业部,盗得空白支票1张,后用此空白支票骗购商品价值5万元,对马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对于盗窃空白转帐支票后,骗购到财物且支票上的款项已划拨的行为的定性没有什么异议,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此类案件定为盗窃罪是无疑的。但如果盗窃的支票为空头支票,行为人使用盗得空头支票骗购到物品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却有不同认识。许多同志认为由于支票是空头的,不具有支付结算功能,支票所有者并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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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为人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均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行为人过失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从而危害公共安全的,无论是否发生实害结果,也不论是否出现法条竞合,均应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论处。这一方案可以避免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时须有实害结果的要求,还可规避因果关系的证明难题。由于法定刑迥异,故应严格把握传播者的主观心态,既不可为了严惩而将过失拔高为故意,也不可觉得处罚过重而将故意降格评价为过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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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左某,男,26岁,江苏省S县人,个体搞汽车客运。犯罪嫌疑人左某与被害人陈某是同一客运公司在相同地点间营运的两辆客车的业主,由于两车在谁先发车的问题上存在争执,且经过客运公司多次协调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双方矛盾尖锐。2004年3月的一天中午,犯罪嫌疑人左某的汽车在客运公司内准备发车时,被害人陈某将自己的车子拦在左某的汽车前,不让左某发车。此时,犯罪嫌被人左某想到陈某一直与自己争夺先发车位置,现在又拦自己车子,一怒之下便产生以威胁点燃液化气罐,来恐吓对方,达到先发车的目的。后左某到车站外买来一只装有14…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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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对于醉驾行为的刑事处罚更加严厉。司法实践中,对于酒后劫取汽车并高速逆向行驶,与多辆车辆发生碰撞的行为,应当结合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要件,区分不同阶段进行分析,以抢劫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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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汪某、李某、张某三人为窃取含有铜的电缆线,干2007年2月11日、3月5日、3月7日夜间多次盗割通信电缆共计1255米,卖给他人,给电信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5621.96元,同时导致电话用户通信中断达12小时之久。公安机关以三人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报捕,侦查终结后,又以汪某等三人犯盗窃罪将本案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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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文案例启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从刑法规定来看,须以危害公共安全作为构成要件,是刑法理论上的危险犯。司法实践中掌握该罪基本刑和加重刑的适用条件,主要应从危害后果来分析判断。由于司法解释中的兜底条款具有概括性,需要从体系解释的方法出发,使条文内容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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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规定于我国刑法分则的第二章,是一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其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然而,对于何为公共安全,学界存在不同观点。本文旨在对公共安全这一犯罪客体的界定进行探讨,并结合四个案例进行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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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有用性、稀缺性和可控制性的财产属性,应受到刑法的保护。当前,我国刑法缺乏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犯罪规制的具体规定,导致司法实践面临困境,应推动刑法明确界定信你财产的范围和性质,将其纳入盗窃罪规制范畴,推动实现刑法实质和形式的双重正义,维护网络环境和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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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交通肇事犯罪有愈加增多的趋势,特别是今年发生了几起恶性交通肇事犯罪,引来理论界的各诸多争议。本文就其中颇具代表性的“5·7杭州胡斌飙车案”展开定性分析,并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对我国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犯罪的立法完善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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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志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4,(2):104-107
记名有价证券的使用权具有专属性 ,冒用他人活期存折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盗取活期存折即构成盗窃罪既遂 ,盗窃活期存折以后冒用存折取款的 ,盗窃行为吸收诈骗行为 ,构成盗窃罪 ;在他人盗窃活期存折后伙同冒领存款的 ,属承继的共同正犯 ,仅就所参与的后一诈骗行为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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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襄案件的行为特征是研发、生产、销售"瘦肉精",这既不符合《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也不符合生产、销售假药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比较而言,刘襄等人共同研制、生产、销售"瘦肉精"更加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因而以此罪来定性是非常准确、恰当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