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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间因经济纠纷引起的诉讼中,当债务人一方资不抵债或关闭时,其主管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诉讼地位如何?这是诉讼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有时成为案件能否得以顺利解决的关键所在。但对这一问题,又往往理论上认识、理解不一,在实践中贯彻、执行各异;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明确,甚至互相矛盾冲突。这对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特别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显为不利。为此,本文试图对债务人企业主管单位(下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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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9,(2)
提存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它是指经济合同的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履行义务时,为了终止合同,按照法定程序将给付的标的物寄放于提存机关,由债权人向提存机关领取。提存一经实施,债务人的债务就视为消灭,所提存的标的物及风险责任全部由债权人承担。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实行提存制度。我国曾在五十年代推行过这一制度,但后来就无任何声息了。可是,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各种民事经济联系日趋增多,因债权人的原因而发生的纠纷也随即增加,恢复提存制度对预防民事经济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完善我国的合同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我国建立提存制度的必要性。在商品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我国民事经济活动中存在着大量因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履行义务的情况,其主要表现有:运输和邮政部门积压着大量的无人认领的货物和邮件;各个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之间拒收货物的情况也日趋增多;发包方和出租方因种种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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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利他契约 ,债权人在第三人未表示享有利益前可变更、撤销利益第三人约款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可寻求司法救济 ;同时 ,债权人有义务确保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债务人应依据诚信原则全面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否则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向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 ,债务人可就契约所生抗辩 ,对抗第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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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保证合同是经济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违反法律规定及保证合同的要件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而订立的合同。正确认定保证合同的效力,是审理此类经济纠纷案件的前提。确认保证合同有无效力,可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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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未明确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效力归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其规定为债权债务的法定转移并无不妥。据此,相应发生拟制的债的免除效果,即发生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效果。只要次债务人未实际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或者履行清偿义务不足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虽然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但债务人的清偿责任并不消灭,债务人应当承担债权让与的保证清偿责任。对由此产生的代位债权人比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事实上的优先受偿效果,应设立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减少并且不能清偿对其他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该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的清偿的规则。相关司法解释中仅有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的规则还不够完备,还必须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向债权人主张经审理认定成立的,债权人的代位权不能成立,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在相应范围或数额内消灭或者不具有可强制执行效力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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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定条件下的代位权与传统规定有本质区别,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无需与债务人达成一致意见;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问没有仲裁合意;债权人未成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合同关系的当事人.而且,仲裁协议对未签署人的约束力不可无限扩大,应该符合仲裁理论的基本原则要求.因此,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瘦受约束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问的仲裁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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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转让中债务人通过“金蝉脱壳”之计逃废债务的现象频发,为了改变债权人所处的不利地位,需要从法理上澄清现行债务承担规则存在的迷乱,同时梳理国内外的相关制度,在比较借鉴的基础上,全面建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一是完善债权人知情权的实现程序,建立债权保护的事前防范机制;二是夯实债务承担规则的法理基础,重构债权保护的事后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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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代位权制度对“入库规则”的放弃,对我国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影响极大,现有的“一 诉讼标的说”和“二诉讼标的说”均难成立,应当采纳新诉讼标的理论和“争点效”理论来解决其诉 讼标的和判决拘束力问题,即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债权人提出的要求次债务人履行债 务的诉讼请求,而作为基础法律关系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 关系,则因判决的争点效而具有约束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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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转让指的是以客观意义的营业财产为标的的买卖行为。营业转让达到公司总资产的一定比例时须由股东(大)会进行决议。我国立法应规定转让人的优先权及竞业禁止义务。营业转让中的权利瑕疵及物的瑕疵的认定应以是否影响营业的继续运行为标准。对债权人宜采取事前保护模式;对营业转让中债权是否转移依事人之约定,如果受让人继续使用转让人商号的,债务人善意、无过失地向受让人清偿,清偿有效。受让人须无条件地继受劳动合同,其他营业合同亦由受让人继受,但应赋予合同相对人解除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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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11):23-33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据此,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以主债权和次债权的成立为条件。债权成立不仅指债权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求债权的数额应当确定。债权数额的确定既可以表现为债务人、次债务人对债权的认可.也可以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加以确认。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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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遭受 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 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突破了传统民法关于债的相对性理论,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除特定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外,还引入了次债务人;除债务人的财产外,债务人对外的债权(即次债务人的财产)也成为实现债权人债权的物质保障,这更有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代位权制度的完善,直接关系到行使代位权的债权范围与三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涉及到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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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确认是整个破产程序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是进行破产债务清偿的基础和前提。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对外债权(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执行权,若案件已进入到执行阶段,但是尚未执行终结,在债务人及次债务人均破产的情况下,债务人的对外债权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债务人对于自己欠缴出资的股东的债权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申报债权还是向次债务人申报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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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于代位权制度的规定,突破了传统的诉权理论和债的相对性理论,使债权人可以向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次债务人提起代位诉讼。代位权制度保障了债权人的债权,但牺牲了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一定的利益,因而该制度的创立表面上是债权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三者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博弈,其背后实质是自由与公平、秩序等法律价值的平衡。现存的代位权制度在权利客体、行使期限以及诉讼程序设计上都存在一定不足,而解决的途径也必须以其内在的价值平衡为指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