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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正>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2015年新修订的立法法的重要内容。立法法修改后,原49个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一举扩容到全国284个设区的市,力度不可谓不大。同时,立法法也明确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虽然原立法法对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也设定了前置批准程序,但因为立法法修改后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审查内容及标准相较之前发生了明显变化,立足于省、自治区人民代  相似文献   

2.
"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历史沿革,经历了起步、发展和确立三大阶段。各省级人大常委会对报批的较大市法规的批准方式有所不同。对报批法规的具体审查,绝不是简单对照条文的机械式审查,而要从六方面出发,予以综合考虑和研判。在审查批准报批的较大市法规时,省级人大常委会及其立法工作者应当充分尊重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实行分阶段不同审查标准原则,上下级之间相互尊重、理解,形成合力以提高立法质量。  相似文献   

3.
正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地方权力源于中央的赋予,并非固有权力,所以,地方立法权仍然应遵循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抵触上位法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立法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既有效促进地方治理中的制度供给,又保证国家法  相似文献   

4.
正新修改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有效满足了设区的市的立法需求,充分调动起各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立法法》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范围作了明确界定,体现为第七十二条中规定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这一规定出台后,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时间将上马地方性法规项目提上议程。在实践中,却  相似文献   

5.
较大的市(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这是1986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时作出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维护法制统一,提高立法质量。十几年来,作为地方立法的组成部分,较大的市的立法工作经历了起步、探索到逐步发展、完善阶段,积累了一定经验。对此,立法法第63条在对1986年地方组织法加以肯定的同时,又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  相似文献   

6.
《立法法》规定.较大的市规定的地方性法规,既要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来决定是否立法.同时,也不能同上位法相抵触。换言之.也就是说。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既要合法,又要合情。对于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常委会在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时.是否应当对其合情性进行审查,《立法法》并无明确规定。本文试图对此问题作一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7.
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2条第二款规定将立法主体扩大至设区的市,据此,本文以76个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为样本就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立法进行了理论研究与实证考察。目前,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主要存在立法的地方特色有待进一步加强、重复立法现象较为严重的问题。因此,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应遵循科学性原则,重点考虑执行性法规与创新性立法的比例关系、正确处理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与地方规章的协调关系;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应当遵循不重复上位法的法治原则。  相似文献   

8.
几年来,围绕省、区人大常委会如何批准省会市和较大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一直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和实践中的差异。由于人们考察的角度不同,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看法应该说是正常的;但作为法律规范,这种基于不同认识形成的不同立法实践都导致了规定本身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有悖于法律规范的基本要求,因此有必要予以探讨。本文拟就其中的几个主要分歧谈谈我们的理解和认识。  相似文献   

9.
正地方立法体例是指一部法规的表现形式和结构安排,立法体例的选择对体现地方立法特色有独立的价值体现,从立法形式上表现了地方立法的针对性[1]。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地方性法规常用的体例,主要有条例、规定、办法等。一些地方性法规对体例的选择作了规定,属于对国家某项法律的部分内容做具体实施规范,或者在国家没有专项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本地实际对某一方面社会关系做比较全面、系统规范的,称条例;属于全面实施国家某项法规的,  相似文献   

10.
正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出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赋予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这对完善我国立法体制,促进地方治理法制化建设,无疑会产生深远影响。但从地方立法权行使的实践层面观察,仍有几个问题待廓清。一、关于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边界地方立法权作为一种重要的公权力,必然要遵循职权法定原则。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甚至认为,一个并不作为国家机关而起作用的个人,被容许做法律秩序所并不禁止他做的任何一切事情,而国家,即作为一个国家机关而起作用的那个人,却只能做  相似文献   

11.
正5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宜春市温汤地热水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饶市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吉安市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的决定》。这3件地方性法规均按照"不抵触、有特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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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了进一步推进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能力,强化立法队伍建设,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5月3日至4日组织召开会议,对四平、辽源、通化、白城等市首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进行点评。点评会由法工委主任鲁晓斌主持,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各市(州)人大相关同志,被点评法规的市政府法制办和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共70余人参加会  相似文献   

13.
浅议批准较大市法规时的合法性审查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 ,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 ,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 ,应当作出处理决定。”自此 ,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终于有了统一的规定 ,原先在批准较大市法规时如同制定法规般的大修大改的做法也得以改进。但与此同时 ,省级人大常委会与较大市人大常委会之间也进入了新一轮的博弈。在这个过程中 ,一方面省级人大常委会受合法性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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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审查、审议中总体上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一)要全面、系统,避免视角狭窄和字面审查。政府将法规草案提交到人大时往往格式比较规范,因而逐条审查成为一种常用的方法。由前至后逐条阅审,就具体条款提出修改意见虽然是重要的形式和方法,但不应是惟一的方式。除此之外,对于整部法规草案的章节、题目、内容和结构设置的合理性,以及相关内容的条理性、兼容性在逐条审查前和审查中都要研究或兼顾。否则,审查既不全面,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逐条审查的效果。为此,必须处理好审查中的宏观审视和微观审阅的关系,注重章节设置与条款内容的协调性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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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俊 《人大研究》2007,(2):28-30
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立法必要性是与立法有关的部门和人员面对的重大问题,关于立法必要性的争论则贯穿于立法的全过程,而当有些法规实施效果不佳时,关于立法必要性的争论又会旧话重提。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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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积极行使地方立法权,共制定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7449件,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依法治国,实施法律、法规和处理地方性事务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1997年,重庆直辖,其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从过去的副省级“较大市”所享有的“半个立法权”升格为拥有“一个完整的立法权”。为了给新兴的直辖市提供法制保障,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快立法进度, 在三年多时间内就结束了适用四川省和原重庆市地方性法规的历史,截止2005年11月底,我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及法规性决定162件,涵盖了我市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科教等各个领域,基本形成了我市门类较为齐全并具有一定特色的地方性法规框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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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地方人民法院在审判中,以“与法律相抵触”为由,宣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无效,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这是值得我们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我国实行的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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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清理制度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雷斌 《人大研究》2009,(5):25-27
建立地方性法规清理的长效机制,使清理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正是解决法规清理不及时等问题的治本之策。  相似文献   

19.
地方性法规备案制度是立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立法监督的重要形式,关于备案的用途和性质及作用,人们各有不同的认识。笔者的观点是,地方性法规备案以后应该审查,否则很难起到监督的作用。  相似文献   

20.
地方立法,作为一种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有着十分严格的程序要求。一、确立前期介人制度,为审议夯实基础实践证明,审议的力度、深度,取决于对法规草案及有关情况了解、熟悉的程度。因此,在法规立项、起草、修改、审查时(即在审议的准备阶段)就应邀请常委会组成人员参与、指导、督促法规草案的调研、论证、协调、修改工作。介入时间最好是从法规提案部门提出法规立项报告开始,最晚也不宜迟于年度立法计划确定之时.这样一方面能使审议的准备阶段与审议的实施阶段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条件尽早熟悉立法的全过程,了解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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