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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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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会遇到瑕疵证据。当前瑕疵证据补正规则存在缺乏程序限制、补正范围过大、判断标准不清等问题。应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建立补正的程序机制,明确补正的范围和细化审查判断的标准。  相似文献   

2.
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能够有效证明案件事实但却具有轻微不合法性,各种主体在运用时往往陷入两难境地。文章侧重分析了狭义的瑕疵证据的表现形式、特征,并对瑕疵证据补正的相关问题提出了完善的措施,使这类证据在实践中得到正确运用。  相似文献   

3.
对瑕疵证据进行补正不仅是为了满足厘清案件事实与保障基本诉权的现实需要,也是稳定社会秩序与实现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欲有效降低瑕疵发生之频率,需规制侦查取证之流程与拓宽监督取证之形式。不仅如此,立法还需发力,一方面可将被追诉者对瑕疵的明示同意增设为治愈瑕疵的路径之一,另一方面应当明确救治瑕疵之程序。为提高侦查人员救治瑕疵的积极性,不妨赋予法官一项处罚建议权。  相似文献   

4.
随着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在合法证据与非法证据之外,瑕疵证据作为第三类证据已得到司法文件的认可。瑕疵证据需要补正或者合理解释才能获得证据能力,如何准确界定瑕疵证据,如何准确把握补正方式以及补正标准,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刑事瑕疵证据,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确立的瑕疵证据理论是证据法学界的大事件,对我国刑事证据法理论的建构产生了重要影响,但是,“瑕疵证据”的地位问题仍然悬而未决,其“补正或合理解释”的治愈规则也备受争议.就实质而言,所谓瑕疵证据应是一种证据取得禁止规则,它规范着相关国家机关的行为,其与非法证据产生重大分野,取证行为瑕疵的出现并不当然导致证据的排除,瑕疵证据可以通过相关治愈规则恢复证据能力.  相似文献   

6.
任何事物要想成为刑事程序中的证据,必须具备证明能力(相关性)和证据能力(可采性)两个方面的条件,文章就瑕疵证据的证据能力从言词、实物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7.
公安侦查程序中的瑕疵笔录证据属于主体真实的证据,与合法证据、非法证据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区别。作为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种中国式创新——瑕疵证据可补正的排除规则,附条件的承认公安侦查程序中的轻微程序违法证据的证据能力。在刑事诉讼理论日益完善,警力资源严重匮乏背景下,系统分析公安侦查机关侦查程序中的瑕疵笔录证据的表现形式和原因,并提出具有现实操作性的建议显得格外重要。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随着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深入人心,以刑讯逼供等方式非法取证现象虽有明显改善,但实践中仍在很大范围内存在非法取证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深层次和多方面的。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其对于排除非法证据、保证案件质量、防范冤假错案以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9.
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既是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客观需要,也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要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强化证据意识,紧紧围绕侦查、审查、出庭多个环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理性审视非法证据排除的现实困境和实践难题,加强证据固定和证据审查工作,最大限度地实现办案质量和非法证据排除同步发展.  相似文献   

10.
论刑事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原则涉及犯罪控制和人权保障、实体公正与程序正义价值尖锐冲突.从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立法及实践考察来看,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及国情,我国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原则应当是非明文不排除.  相似文献   

11.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现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些缺陷,特别是程序性措施的建立使得非法证据被纳入司法审查的控制之内,将有效缓解我国司法实践中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现状.初步建立非法证据审查程序后可能面临一系列的问题,即如何认定非法言词证据、不受约束的...  相似文献   

12.
随着公民人权保障意识的逐渐增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日益受到高度关注.但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和传统执法理念的束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面临不少困境.当务之急就是要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加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完善,健全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13.
合法的收集证据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在民事诉讼中要明确证据的合法性,让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得以充分的发挥作用。在我国民事证据立法中,应当就陷阱取证、偷拍偷录、私人侦探、测谎证据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适用中经常涉及到的问题加以规定,还应该借鉴国外非法证据排除的一些例外情况。  相似文献   

14.
证据合法性证明应当包括取证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取证方式合法、证据形式合法四个方面;对证明责任应采取动态证明责任分配,包括被告人的疑点形成责任和控方疑点排除责任。被告对疑点形成的证明应当达到优势概然性标准,控方疑点排除应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标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还需进一步建立诉前证据展示制度和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两项制度。  相似文献   

15.
刑事证据合法性的标准是由法律所规定,它体现立法者对刑事证据的干预。合法性的标准要求刑事证据的法律规范具有理性化。对于证明能力,法律上有两种限制方法。刑事司法人员在判断刑事证据合法性时要注意,内容和形式不合法的刑事证据应予以排除;收集与提供主体不合法的刑事证据应予排除;收集或提供的程序、方法、手段不合法的刑事证据应予以排除。建立与完善我国非法刑事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应是立法机关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6.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若干重要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按照非法证据种类和多元利益衡量法的双重标准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应当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理分配非法证据排除的举证责任,但是要降低证明标准并建立相关的辅助制度;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应当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庭前审查和法庭审理四个阶段中建立起检察机关、法院依职权主动排除非法证据和依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  相似文献   

17.
我国媒体曝光的多起刑事冤错案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非法证据问题,这与我国司法实践中靠抓人破案,靠口供定案,没有严格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存在着直接的关系。司法工作者应加强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二款规定,对刑讯逼供,采用暴力、威胁与其他方法 收集的证词予以认定和排除,对于毒树之果也应该选择性地排除。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负有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也依法具有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的职权。  相似文献   

18.
一、关于行政案卷排除规则 证据必须经过法庭审查才能作为定案根据,这是诉讼公开和保护当事人知情权和质辩权的需要,也是保障审判公正的重要程序要求。有学者认为,证据必须经过质证才能作为定案根据不仅是行政诉讼的要求,也是行政程序的要求。为了保护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参与权,行政诉讼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不但应当遵守先取证后裁决的行政程序原则,而且必须经过当事人的口头或书面的质证,否则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复议机关在复议期间收集的证据,因不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且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经  相似文献   

19.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属于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但是威胁、引诱、欺骗取证的情况比较复杂,不能一概而论。排除重复性自白一般限于同一取证主体.变更管辖后的侦查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合法取得的重复性自白仍具有证据能力。非法证据与违法证据虽然都属于应当予以排除的无证据能力的证据.但排除的原因和适用的规则并不相同.瑕疵证据因为可通过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方式转化为合法证据。为正确应对法庭对非法证据的调查,检察机关除了进行充分的调查核实和法庭举证之外.要防止被告方恶意行使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权,并保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以及作证效果。  相似文献   

20.
非法证据是侦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方法而获得的证据。它是否具有证据能力是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中非常重要的问题。针对目前我国对非法证据的效力在理论与实践中比较混乱的状态,本文参考国外的有关规定和对非法证据取舍的价值选择的评述,探讨如何确立并完善我国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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