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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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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离婚夫妻,配偶一方由于过错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并其过错问题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对由此所受的损害,过错的一方配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民事法律制度.设立并不断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2.
邢娜 《前沿》2002,(3):70-72
离婚损害赔偿是此次婚姻法修订中新增加的内容。但是修订后的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问题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的 (以下简称为司法解释 )出台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将会在我国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3.
王萌 《前沿》2002,15(5):67-69
本文从婚姻法本质作为开端 ,探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相关五个方面问题 ,从而为运用和理解新婚姻法第 46条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相似文献   

4.
<婚姻法>修正案中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有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受害人无过错、请求权人有被损害事实和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等五个方面.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意义重大,但仍然存在不足,需要适当放宽请求权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确立过错相抵原则,扩大损害赔偿范围,以完善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5.
马慧珍 《前沿》2005,(9):129-130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须同时具备有法定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有主观过错等四个要件。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实践中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6.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婚姻法中的确立,标志着我国损害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对导致离婚的过错方,令其承担一定的财产责任,以示法律对其过错的惩戒。对离婚中的无过失方,离婚损害赔偿则是对其损失的补偿,对其精神的抚慰。  相似文献   

7.
自2001年《婚姻法》修订以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始终是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议较大的热点问题。司法实践还存在损害赔偿法定情形界定狭窄、举证责任分配不均、诉讼程序启动困难、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不一、承担责任主体受限等一系列的适用难题。法官在司法审判中逐步突破了既有的规定,采用了法规交叉适用的审判逻辑。以504例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为样本,探寻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诉讼案件中的适用情况,以期在民法典实施背景下,检视《民法典》第1091条“兜底”条款和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实践效果,理清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侵权责任编中离婚损害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  相似文献   

8.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的确立对于建立良好的婚姻法律秩序 ,保护无过错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确立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理依据是基于侵权而非违约。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 :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第三人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的确立也具有其必要性及可行性  相似文献   

9.
李影 《传承》2011,(11):80-81
2001年4月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中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此制度的制定是离婚制度的一个重要改革,但此制度的规定并未完全发挥其立法作用,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分析此制度的性质及相关问题并针对此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0.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早在十九世纪初便登上人类立法舞台,现仍为世界多数国家离婚立法所沿用,我国新《婚姻法》正式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建立这一制度的必要性的探讨。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增加了很多新的内容,而对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仅在第17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条规定实质上并无新意。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应当采纳侵权责任说。目前这一制度存在"无过错"提法不准确、受损害方举证困难、适用范围狭窄等不足之处,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2.
韵建云 《山西政报》2006,(10):38-38
为了更好地维护合法婚姻关系。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制裁过错方的违法行为。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明确了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下面我将对离婚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同时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3.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与一般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相比,在侵权的主体、侵权行为违反的义务、侵权行为的对象和责任成立方面有自己的特点。《婚姻法》规定了有权请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但未能涵盖实践中严重侵犯婚姻关系中另一方权利的过错行为,立法上应采用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列举之后加一个概括性条款;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方面,明确“过错”的判断标准,同时赔偿请求权人应限定为夫妻一方,不能任意扩大,但在赔偿义务主体方面,应列第三者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义务主体;在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上,应结合现行立法和婚姻关系的特点来确定。  相似文献   

14.
通过对离婚妇女权益的保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可以促进婚姻家庭的稳定,这也是该制度的主要目的,但现行制度只能在非常狭窄的范围内方可适用,而且以当事人有过错为前提,因此,不能很好保护妇女权益。必须将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界定成违约责任,在离婚时,无论丈夫是否有过错,妻子均可请求赔偿因为婚姻造成的收入下降损失。  相似文献   

15.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离婚损害赔偿内容,正确处理好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现就《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笔者谈谈对离婚损害赔偿的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16.
配偶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挥霍了巨额的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害了无过错方平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当夫妻关系终结时,如要弥补无过错方受侵害的财产处理权,完善中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7.
我国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增设了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然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我国“合则聚,不合则离”“清官难断家务事”“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有法而不循法,法虽善与无法等”的文化传统存在龃龉,未能与其所处的社会文化环境形成良性互动,同时,也未很好地实现制裁婚姻关系中过错当事人、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立法初衷。因此,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时,可废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将其功能交由侵权责任编的一般侵权责任条款去实现,让我国的法律规范在外来制度与本土观念的冲击中实现自我调适与成长,更好地彰显制度理性与文化关怀。  相似文献   

18.
曾晓梅 《前沿》2006,(12):166-168
本文阐述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及性质,对该制度存在的立法缺陷做了较深入的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该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9.
《民主与法制》2014,(32):66-66
徐飞读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其配偶之外的异性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如有配偶者与其配偶之外的其他异性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等。婚姻法、刑法中的婚姻均是指前述法律意义上的重婚。虽然赵军沉迷于网络,已经导致张丽与赵军之间的夫妻感情出现问题,但网络中的虚拟登记结婚,与传统意义的结婚仍存在较大的差别。  相似文献   

20.
我国《民法通则》确立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滞后于社会形势的发展,亟待完善。应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健全精神赔偿的诉讼程序保障机制。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除了《民法通则》已有规定以外,侵害生命健康权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应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侵害隐私权、自由权、贞操权等人格权及有关身份权致受害人精神损害的,可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对侵犯财产权或违约造成损害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需根据情况,区别对待。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对象应是所有因自身权利受到侵害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损失的民事主体。应构筑精神损害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保障程序,以全面充分地保护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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