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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一项很特殊也很重要的权利--最后陈述权,人们希望这一权利的设立有利于尊重被告人的人格尊严,能够保证他们充分行使辩护权,以有利于法官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形成公正的裁判。然而,我们在给予被告人最后陈述权极大关注的同时,却忽略了当事人中的另一方--被害人的陈述权,特别是在庭审的过程中,被害人普遍存在着"证人化"的倾向,被害人几乎没有机会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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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陈述之比较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被害人陈述作为我国一类独立的刑事证据 ,它与美国被害人影响陈述截然不同 ,也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证人证言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差异。对它们进行比较研究 ,既有利于正确揭示被害人陈述的特征 ,合理界定它在未来刑事证据立法中的地位 ,也可以借鉴美国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 ,加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人权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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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陈述是指作为自然人的刑事被害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依法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就陈述主体而言,作为证据法之被害人并不包含所谓的单位被害人.被害人控诉、被害人主张都是作为意见性的陈述,并非证据意义上的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辨认是被害人陈述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而英美法系国家中的所谓被害人影响陈述则在外延上与作为证据的被害人陈述有相当之交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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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体现被害人诉讼地位提升的被害人陈述(VictimImpactStotement),在美国刑事诉讼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由于死刑案件的特殊性,被害人陈述在死刑案件中的正当性引起了争议。本文对此予以初步探讨,以利于我国诉讼法制的完善。一、被害人陈述的合法化由于政界、传媒给予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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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害人陈述的特点 刑事被害人的陈述主要有两大特点:一是证明的直接性。由于被害人的切身利益直接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所以被害人一般均会积极主动地向司法机关提供证据,又由于其本身是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犯罪分子直接接触过,所以不仅能详细叙述犯罪过程的各种情节,而且还常常指出犯罪分子的外貌特征,这一证据显然有利于我们查清案情,指控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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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被害人陈述制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困扰和矛盾之处,被害人不同诉讼身份所带来的紧张关系对其陈述的证明力造成不利影响;被害人的控诉职能导致其自由陈述受到限制。新近立法对被害人陈述制度做出了部分努力,但仍不完善。因此,必须修正被害人身份冲突;确立人证取得以任意侦查为原则,以强制侦查为例外的取证规则;明确非法取证行为的审查主体及程序;确立翻证免受刑事追诉为原则,承担刑事责任为例外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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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国证据立法中,一般都把被害人陈述作为证人证言。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由于被害人同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被害人的人身不可替代性和被害人的特殊的诉讼地位,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陈述规定为一种不同于证人证言的具有独立诉讼意义的证据。但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对被害人的交叉询问制度,也未规定被害人必须出席法庭审判的义务,更未明确被害人提供陈述是否享有普通证人的权利与义务。因而本文将从被害人陈述的现状讨论对被害人陈述进行质证必要性,从而探讨如何对被害人陈述进行质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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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前总裁斯特劳斯.卡恩性侵案经过长达3个月诉讼后被撤销,凸显了被害人作证及其陈述证据效力的特殊性。被害人和证人虽然都"身临其境",目睹了犯罪事实的发生过程,但被害人还"身受其害",这决定了被害人作证与证人作证既有共同点又存在许多重大差异,二者不能混同。被害人的当事性要求立法从作证适格性、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任意性规则、关联性规则及合法性规则六个方面对被害人陈述的证据能力进行合理限制;同时规定被害人陈述原则上不能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其证明力需要补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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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被害人陈述制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困扰和矛盾之处,被害人不同诉讼身份所带来的紧张关系对其陈述的证明力造成不利影响;被害人的控诉职能导致其自由陈述受到限制。新近立法对被害人陈述制度做出了部分努力,但仍不完善。因此,必须修正被害人身份冲突;确立人证取得以任意侦查为原则,以强制侦查为例外的取证规则;明确非法取证行为的审查主体及程序;确立翻证免受刑事追诉为原则,承担刑事责任为例外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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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都属于人证,二者之间的关系极为密切,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也有着诸多的共同制度安排,也存在着明显的制度差异.被害人具有当事人与实质证人的双重诉讼角色,虽然没有必须出庭的义务,但却有权全程参与刑事审判,而证人必须是当事人以外的人,在立法上被赋予应当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无权全程参与刑事审判.在证明方向上,被害人陈述具有单向性、控诉性的特征,从而显著区别于证人证言.在主体适格性、庭审质证及作证保障等方面,较之证人证言的相对严密、规范的制度安排,被害人陈述的制度设计有进一步改良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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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陈述的证明作用,在强奸案件中,显得尤为重要。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正确认识和运用强奸案中被害人陈述,对于正确处理强奸案件,准确、及时地惩罚强奸犯罪分子,是会大有裨益的。本文就此试作初探。 一、强奸案中的被害人 弄清谁是强奸案中的被害人,才能明确哪些人的控告、检举和揭发,具有被害人陈述的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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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影响性陈述(Victim impact statement——VIS),是由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家庭在量刑阶段向法院提供的关于被害人所遭受的身体上,精神上及经济上的损伤。被害人影响性陈述对定罪过程不产生影响,被害人在其影响性陈述中也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第一个被害人影响性陈述于1976年出现在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随后美国所有的州都赋予了被害人提供影响性陈述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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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诉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七种证据种类,被害人陈述就是其中一种。“被害人陈述”这种法定证据中的被害人,在实践中包含自然人,而不包括单位。然而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对象也日渐广泛,许多种犯罪行为都可能是直接针对单位。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应在法律中明确单位被害人就遭受到的犯罪行为向侦查、检察等机关所作的陈述具备自然人情况下的被害人陈述一样的证据效力,成为一种法定证据。一、现实中存在单位被害人可能性刑诉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如果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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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率呈上升趋势,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类案件中被害人的低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在性侵儿童案件中,儿童的心智发育水平不成熟及相关取证规则、采信规则的不完善,致使儿童被害人陈述的采信陷入困境。通过对五年来H市X区基层检察院受理该类案件的分析,构建以儿童陈述为核心证据的审查体系,完善被害儿童陈述的取证程序,以达到不放纵性侵儿童犯罪,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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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被告人、被害人分别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之程序。该程序为1996年修改刑诉法时新增程序。该程序确立与中国式庭审模式的制度背景有紧密联系,对加强被告人、被害人的当事人主体地位、被害人与被告人诉讼地位平衡、法庭审理结果正义的实现等问题产生重大意义。但该程序特性、内容、性质在实践中认识比较模糊,司法操作上存在缺陷,需要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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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性侵儿童案中,由于被害儿童身心特点,导致其作证能力和证言可信度常存在争议。但实际上年幼不是否认儿童作证能力的决定性因素。在性侵儿童案件中,要摒弃过度纠缠于对儿童作证能力的争议,将作证能力与证言可信度分开,肯定其作证能力,而着重判断证言可信度。通过对371份性侵儿童案件的裁判文书的分析可知,判断儿童被害人陈述可信度的因素与判断成年被害人陈述可信度的因素大致相同,同时实践中也结合儿童的特点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考量因素。因此,对童言过于忌惮实无必要。在判断儿童被害人陈述可信度时,可以主要依靠判断被害人(证人)可信度的通常方法,同时更多地引入专家证人/辅助人帮助理解儿童行为和心理特点。这样将有助于解决儿童作证涉及的证明问题,更好地保护儿童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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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盗窃案件的阅卷宜从被害人陈述入手余明祥审阅案件材料,是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案件的基本方法和首先必须进行的工作。对于一般盗窃案件,阅卷顺序无非是:首先浏览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其次审阅讯问笔录,再次接触被害人陈述材料,最后审阅物价证明、现场资料等其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