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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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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表见代理证明责任分配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合同法》颁布后,无论是在法学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表见代理制度的研究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但基本上限于表见代理的构成、类型分析上,而对于其证明责任的分配研究则显得极为薄弱。虽  相似文献   

2.
我国《合同法》的颁布,使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真正的确立下来。但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界定表见代理的概念、构成要件,故学者对表见代理的理解产生了不同的看法,给司法决断带来困惑。本文通过对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分析,探讨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完善问题。  相似文献   

3.
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的判断标准,极不利于司法裁判的稳定性,故应立足于我国实践,并借鉴域外立法与实践,对我国表见代理判断标准展开系统的反思与重构。在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认识方面,应认为《合同法》49条所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包含了本人可归责性的要件。因此,在表见代理的判断方面,应强调第三人善意无过失及本人可归责性的构成要件。以此为前提,在表见代理判断标准的重构方面,我国应在一般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对表见代理的判断标准进行民商区分,即通过对主体身份的区分来具体判断第三人及本人的过错状态。其具体方案为确认经营者身份的特殊性,使其与普通人身份相对照,从而提高表见代理判断的准确性。  相似文献   

4.
我国的《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对表见代理制度做了笼统而模糊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上的困难。笔者认为,应该从表见代理制度的价值及其立法目的的角度对其构成要件及其法律后果进行分析和研究,并且应该明确其构成要件中不宜包括本人的过错,并在此基础上针对立法上尚存在的弊端尝试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以期在将来的立法中表见代理制度得以丰富和完善,以充分发挥其在促进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5.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制度是一种旨在维护交易安全的法律制度。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肯定和采用了这种制度,我国民事立法尚来正式确立表见代理制度,但是现实经济生活中符合表见代理特征的客观现象大量存在。由于对此类问题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等法律及司法解释中,法律尚无统一的规定,在对此产生的纠纷处理上,所适用的原则不尽一致,审判实践对此也难以把握。因此,积极探讨和研究表见代理的有效要件,对于逐步完善我国民法体系是十分必要的,且…  相似文献   

6.
现实生活中,他人采用伪造、盗用权利证书、身份证明或其他交易文件的手段,并以财产权利人的名义处分已登记不动产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此类案件如何认定,无论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司法实务中,均缺乏清晰合理的判定基准,以致学术探讨或司法裁判多有分歧。本论文以一起真实案例为样本,根据善意取得、无权处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相关制度,分析关注此案的众多专家学者的各种观点,提出个人见解:即本案不适用善意取得,也不适用表见代理,应在不影响交易安全的前提下,保护所有权人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7.
李景义  高鹏 《法制与社会》2015,(7):33-34,42
我国《合同法》第49条模糊的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表见代理案件总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只有以立法形式严格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才能彻底解决这种状况.任何制度的构建都有一定的价值衡量,价值衡量决定制度的构成要件,那么,表见代理制度同样也应当依据价值衡量决定其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8.
随着代理活动日趋专业化与商业化,构建适应市场规律且相对统一的表见代理司法裁判规则,对于统一大市场规则的建立和商法体系的完善,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从商事代理的视角,以比较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从审判实践出发,借鉴国外表见代理的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对表见代理的类型、主观标准、责任分配三个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我国表见代理司法裁判规则的若干思路。一、表见代理基本类型的比较分析商事代理又称商业代理,广义的商业代理包括经理权及其他商业代理权与代办商,狭义的则专指经理  相似文献   

9.
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其虽未涉及远过借、过失、可归责性等字样,但学界普遍认为其适用的是单一要件说理论。但这只是立法的选择,学界对于本人过错是否应成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争论仍在继续。学界上有三种关于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学说理论,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均存在一定局限性,在肯定借鉴两种学说合理内涵的基础上分析折衷要件说的理论价值,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合同法》第49条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10.
将客观说思维下的推定过错方法运用于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过错的认定,不仅使制度本身更符合现实,也使法官在个案中更接近于实体正义,又在顾全善意相对人举证困境的同时提高了司法上的可操作性,应当成为我国未来表见代理立法中值得考虑的路径之一。  相似文献   

11.
在票据交易中减少纠纷、规避风险与促进流通、提高效率的利益选择上历来存在矛盾,为了保护票据制度中最为重要的信誉制度,民商法中的表见代理制度已经被适用在票据中,这已经是各国的普遍做法。但是作为特别法的票据法,其毕然会有一些个性的问题是无法完全适用民商法的相关规定的,因此很有必要在票据法中规定表见代理的相关内容。  相似文献   

12.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就是表见代理制度。怎样才能达到“有理由相信”的程度,立法上比较概括和模糊,司法实践中也争议较多。具备什么条件才构成表见代理,是父子关系,就构成表见代理吗?本文就此作些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13.
表见代理制度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为防止“无权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相对人或社会造成不利。1896年《德国民法典》最早在立法上确立了表见代理制度。从本质上来说,表见代理仍属于无权代理,但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相对人利益,法律赋予其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效力。我国虽然确立了表见代理制度,但其存在很多制度缺陷,以致此制度被称为“吞噬国有企业的黑洞”。本文从表见代理的渊源、构成要件、性质等角度对表见代理进行了分析,指出了我国立法上关于表见代理规定的不足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4.
关于表见代理的证明责任问题,理论和实务上均有一定争议。从证据调查的角度,善意和无过失存在重大区别,应作为两个独立的构成要件,分别适用证明责任;而被代理人不可归责性,也应作为表见代理的独立构成要件。基于表见代理的规范目的,代理权外观、相对人无过失应作为权利成立要件,由相对人证明;相对人非善意、被代理人不可归责性应作为权利妨碍要件,由被代理人证明。我国表见代理立法没有对代理权外观的来源加以限定,而是直接落脚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这一抽象标准。考虑到这一点,《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对表见代理证明责任的调整,有可能进一步降低相对人主张表见代理的难度。  相似文献   

15.
廖振中 《政法论坛》2023,(2):169-179
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及全国各高级法院2014—2021年1 362份判例的实证考察,揭示了表见代理司法裁判中的法官集体行动,具体表现为外观法理泛化适用、构成要件实用认定及判断标准续造修补。集体行动背后的逻辑是裁判者基于多重后果考量而进行能动司法,同时个案判决认知在多个司法交互场域中互相影响和递归,进而演化出司法裁判“自创生系统”。表见代理司法裁判的“切片样本”分析还表明,本土未来的民法解释体系可能会走向日趋成熟的法学理论、“自上而下”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案例以及“自下而上”的法官集体行动司法造法三方“共治共构”的路径。  相似文献   

16.
林媛媛 《行政与法》2010,(10):127-128,F0003
表见代理制度在我国新《合同法》上的确立,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运行过程中对交易安全保护的重视。法律设立表见代理制度旨在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建立安全、高效的经济运行机制。本文阐述了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对如何完善我国表见代理制度进行了思考。  相似文献   

17.
曾大鹏 《法学》2023,(7):92-104
对票据无权代理与越权代理的规制,域外法主要存在二元模式和统一模式,而我国《票据法》第5条第2款采取新二元模式。但此三种规制模式均有一定的缺陷,相关学说调整亦有内在的逻辑障碍。在《民法典》视阈下,票据无权代理不应有狭义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之细分,宜将两者一体构造为票据表见代理,从新二元模式转型为新统一模式,由本人而非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表见代理的解释论仍须扎根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文义性、独立性和无因性等基本原理,故而票据表见代理所保护的第三人仅限于直接相对人,票据表见代理可类推适用于为组织的票据无权代行、票据无权代表,但不得适用于或类推适用于票据伪造。  相似文献   

18.
<正>民法典将合同法中的表见代理内容放置在民法典总则中,适用于全部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再局限于合同行为,扩充、增加了表见代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彰显出我国立法技术的成熟与进步。表见代理是民法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因其具有“非是即否”的特性,认定标准不易识别,加之建设工程领域内存在着大量的挂靠施工及分包、转包情况,加大了表见代理、职务行为、个人行为的区分、适用难度,  相似文献   

19.
简论表见代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表见代理是民法上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 ,但是在理论上却有着许多争议。笔者认为表见代理本质上是一种无权代理、是一种效力已定的行为 ;在构成表见代理是否必需具备被代理人过错这一问题上提出了应适用介于“过错责任说”和“无过错责任说”之间的“过错推定责任说”。  相似文献   

20.
表见代理制度是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公平的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由于表见代理的发生出于被代理人的原因,故各国民法规定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后果。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该条第一次在我国法律上规定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规定了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使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本文从表见代理的概念、特征及类型和后果归属等几个方面对这一民法重要制度做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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