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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利用电子合同进行商贸活动已成为世界的潮流,电子合同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本文将主要对电子合同意思表示的生效、撤回和撤销问题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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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私法自治和保护交易安全,意思表示错误应区分为表示错误与动机错误.表示错误可导致法律行为被撤销,但应采纳理性人判断方法和可归责性理论对撤销权予以限制;而动机错误一般不会导致法律行为被撤销,只有重大的动机错误才被视为表示错误.动机错误是否重大不应局限于交易上认为重要的性质错误,而应由法院依据利益衡量方法裁判.这种错误的区分模式适应了当今信息社会的需要,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我国民法上的重大误解制度属于错误的一元模式,应当予以变革.未来我国民法典应在区分模式的基础上构建意思表示错误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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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晓晴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11(2):27-40
意思表示错误理论是一个具有深厚传统的民法基础理论,其内涵丰富,外延极广。从罗马法以来,欧洲法学家即对该理论倾注大量心力。由于其复杂性与传统性,如果不弄清其历史渊源就难以理解和评价欧洲各国现行的意思表示错误制度。从比较法的角度,这样的基础研究将有益于我国正在进行的民法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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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错误是造成意思表示瑕疵的重要事由。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意思表示错误制度,学理上对与此有关的很多问题还存在争议,本文拟从两大法系关于意思表示错误的比较研究、我国立法现状及意思表示错误有关问题的理解等方面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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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意思表示错误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意思表示错误制度旨在寻求私法自治与交易信赖之间的平衡.它渊源于罗马法,但法国民法、德国普通法尚未形成完善的错误制度.19世纪中期萨维尼提出意思表示错误理论,也未能解决错误问题,且遭到耶林、贝尔的批判.随后,表示主义者提出了影响深远的错误信赖理论,它成为错误制度的法理基础.德国民法典遂确立意思表示错误制度,规定了错误人的撤销权和信赖赔偿责任.我国民法应借鉴德国体例构建意思表示错误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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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基本问题是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核心问题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错误历来是民法领域中的难点,然而我国民法对此的规定却十分简单。从主观方面来看,我国民法中的重大误解制度与德国民法中的错误制度有进行比较的基础,两者存在着制度替代的关系,但又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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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是电子合同的核心内容,其生效时间和地点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认为应根据传统意思表示理论并借鉴《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规定完善我国的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规则。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生效时间采取"了解主义"和"到达主义",并明确到达的"信息系统"标准;其生效地点采取"营业地"标准,并以最密切联系地和经常居住地作为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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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错误之撤销与相对人的信赖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意思表示错误之撤销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属于信赖责任。信赖责任建立在受损的合理信赖之上,其构成要素为显然的意图或事实、信赖行为、善意与可归责性。二者均具有信赖保护功能,信赖责任在思维重心与归责基础上明显不同于缔约上的过失责任。信赖责任的赔偿范围以信赖利益为限,当信赖利益大于期待利益时,以期待利益的数额为限。《民法通则》第61条和《合同法》第58条将意思表示错误之撤销而产生的赔偿责任规定为一种缔约上的过失责任,存在明显缺陷,非常不利于对相对人的信赖保护,应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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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是影响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性的核心要素,也是判定合同效力的重要条件。各国民法对合同错误概念的不同界定和处置规则,导致合同效力的确认和处理结果迥异。尽管存在错误的合同理应得到法律的适当救济,然而救济的后果并非取消所有因错误而签订的合同之效力。作为一项原则,单方错误的合同、表示方有过错的合同和一方自愿承担风险的合同,其效力均不应被否定,但这一原则的适用又受制于适当的条件。对于合同错误的处理规则,各国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并不完全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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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于互联网络的意思表示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本文首先提出目前所谓的电子商务的核心是基于互联网络的意思表示的基本观点 ,然后以基于互联网络的意思表示为例 ,从总结基于互联网络的意思表示所表现出的六大特点、该种意思表示的形式归属、效力特殊性、互联网意思表示的误传和不到达等微观问题的论述、针对电子商务立法的呼声提出以互联网意思表示为核心的原则性立法意见三个层次论证了电子商务并未从本质上、根本上改变现有的传统民商法体系 ,因而所谓制定电子商务法的主张不足取 ,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可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得到解决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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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解释与法律行为解释和合同解释不同。意思表示解释有其特殊的法律构造,其解释对象是表示行为和效果意思而不仅仅是目的意思。意思表示解释的原则,依意思表示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我国民法通则对意思表示没有规定,在未来的民法典总则中应当对此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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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错误系民法意思表示瑕疵的一种情形,其种类繁多、情形复杂,宜依不同类型的意思表示错误的特性而分别考量,由此为我国处理同类问题提供借镜.意思表示错误的效力为表意人于无过失的情形下可以将之撤销,唯除撤销的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外,对于相信意思表示为有效而受损害的相对人或第三人,表意人应负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责任.此外,还存在与意思表示错误相关联的误传、故意传达错误、未认真仔细阅读书面文件的签名错误、预先于空白书面文件上签名的错误及计算错误等错误形态.我国民法上的意思表示重大误解概念及制度系统应以意思表示错误概念及制度系统为依归或指向而予解释、补充和完善,由此实现我国民 法上该项制度的与时俱进、活力焕发及重大蜕变. 相似文献